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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条件是怎样的?

2024-07-25 来源:好走旅游网

不安抗辩权是一种特殊的抗辩权,它是在一定条件下,被告可以在诉讼中提出的一种抗辩权。那么,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哪些条件呢?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案例解析、实践经验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规定

不安抗辩权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当事人认为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等其他调查活动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或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据此进行判决或者裁定。”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第一个条件就是需要当事人提出不安抗辩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二、案例解析

在实践中,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以一起房屋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条款,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也存在分歧。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了一些证据,但被告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违约,因此要求进行勘验,以确定合同的履行情况。此时,被告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向法院提出勘验请求,并说明理由。如果法院认为需要进行勘验,将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或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据此进行判决或者裁定。

三、实践经验

在实践中,由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比较灵活,因此需要当事人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当事人应该在以下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

1、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存在争议,需要进行调查和鉴定。

2、当事人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需要进行勘验。

3、当事人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或者实物鉴定。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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