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工作期间
3.1.1 制片人在以下第 项约定的期限内履行本合同第二章约定的各项义务: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片获得影视主管部门的公映许可(电影)或发行许可(电视剧)之日止。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片完成在中国大陆地区首轮播映时止。
3.1.2 甲方超出第3.1.1款约定之时间要求制片人继续按本合同等二章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的,则双方按第 项的约定执行:
(1)乙方有权拒绝,或与甲方另行协商延长工作期限的相关事宜。
(2)制片人应予配合,但甲方应按每月人民币(大写) (¥ 元)的标准向乙方另行支付延长制片人工作期间的报酬。
3.1.3 非因制片人的原因致使其未在第3.1.1款约定的工作期间内完成各项工作的,制片人的工作期限不自动延长;因乙方或制片人的原因(例如:因制片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本片预算超支而停拍、制片人从事其他工作致使本片无法按期完成等)导致制片人未在第3.1.1款约定的工作期间内完成各项工作的,制片人的工作期间按其延误的时间段自动延长,且甲方无需另行支付报酬。
3.1.4 如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本片拍摄时间需要延长且会延长制片人工作时间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双方本着促进本片摄制完成的目标协商处理。
3.2 日常工作时间与休假
(1)制片人在本片筹备、摄制、发行、播映等各个阶段的具体工作日期和每日工作时长,由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及实际工作需要协商确定(甲方有最终的单方决定权),但制片人应以努力尽责之态度,积极配合甲方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进度。
(2)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不影响本片相关进度且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制片人可以休假,具体休假时间段和休假次数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