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因保管不善,将攀房权证东经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和攀国用()字第129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x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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