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的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本工程合同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4、本工程合同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5、工程质量标准: 优 良
6、本合同总金额 ¥:
大写金额:人民币:
第二条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
2、工程施工图(图纸档案编号 )
3、工程预算书(预算书 )
4、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合同文件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2、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国家、省、市园林工程相关的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标准。
第四条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 3 天完成建筑垃圾清理、水电线路、平整场地等。
(2)由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动工前必要的证件等开工前 3 天完成。
(3)发包人在开工前 3 天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第五条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签定合同后 3 天内提供施工总进度。
(2)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达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文明施工要求和标准。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绿化及其他的服务,乙方不的擅自变更甲方所需的绿化植物规格档次(附清单);
(4)乙方承担甲方绿化所需各类植物以及其他景观材料的运输和植物的养护工作;
第六条 质量与检验
1、发包人应当达到协议书所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当地行业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为依据。
2、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由此造成返工的经济支出,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4、本工程约定工程质量: 优 良
5、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工程预付款及付款方式
合同签定后预付总金额的 ,材料进场后付 ,工程完工后付一周内付完余额
第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2)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九条确定变更价款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3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执行。
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3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3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3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条其他
1.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期延误或质量不合格,承包人负责整改至优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当;
2. 所有植物承包方在养护期内确保种植成活,养护费由发包方承担,付款方式另行协商。养护起算日期为合同中签订的开工日期.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从签署日起生效;
4. 本合同价不含税,税金按合同价的5%收取;
5.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发 包 人: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代 表: 代 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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