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疫情监测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和江西省有关艾滋病防治法规文件,切实加强我中心和辖区内艾滋病疫情管理工作,决定建立长效监测管理机制,以保证准确、及时、系统、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艾滋病的诊治数据及疫情上报管理,制定本制度。
1、全中心职工要提高建立艾滋病长效监测管理机制的认识,各科室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领导,建立高效的疫情监测系统,及时准确收集和报告疫情数据。
2、艾滋病疫情报告实行首诊负责制,门诊患者和转入住院患者,各科室要详细登记。凡手术病人术前或者需要进行侵入性检查的病人检查前必须开展HIV初筛检测,经实验室HIV初筛试验阳性者,实验室和首诊医生要登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并且留存足量血清后立即上院感科,院感科及时上报区疾控中心。
3、各有关部门必须将HIV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人死亡者的详细资料报送院感科,院感科及时准确向区疾控中心上报。
4、门诊和住院病人的管理按照“HIV病人管理规定”执行。重点要求:(1)各种表格、病历须按要求详细填写,不得空项。(2)住址要详细填写到“村民组(门牌号)”或“某小区(某单位)某楼号某单元门牌号”。(3)联系方式等。
5、疑似AIDS住院患者必须做HIV初筛试验,初筛试验阳性者由检验科专人登记,然后送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证。采送标本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防护,避免污染环境及交叉感染。“HIV抗体检测确认报告”须复印附病历后,同时在病程记录中单独记录一次“HIV抗体检测确认报告”。
6、接触HIV感染者、AIDS患者、死亡者的各个环节均应按要求防护、消毒,避免交叉感染。
7、接触HIV感染者、AIDS患者、死亡者资料的各个环节均应做好保密工作。
8、对辖区内HIV感染者、AIDS患者定期做好随访工作,了解其病情及社会心理压力,最大程度消除其社会影响和社会歧视,提高治疗信心和生活质量。
9、在AIDS诊疗、管理工作中,因玩忽职守、不作为等情况,造成医疗纠纷者给予通报批评、罚款50~100元;造成医疗事故者罚款200~500元、停职检查3~6个月;造成疫情扩散者做下岗处理,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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