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采购指定粮油食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0合同适用范围及期限:
1.1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交易往来的框架性协议,适用于甲方向乙方采购等粮油食品;甲方依据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向乙方采购相关产品,乙方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仅对应乙方。乙方因此而与其他单位发生的所有业务关系(例如再委托、结算等)均与甲方无关;
1.2除本合同外,甲方在每次具体采购产品时均需另行向乙方发出采购订单;
1.3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可以协商续展合同的期限。
2.0订单:
2.1订单的形式:采购订单可以是电子邮件、传真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向乙方发出的包含产品名称、型号、价格、数量、交货条款、支付条款等内容的通知、合同类文件;
2.2订单的内容:订单内容包含产品名称、型号、价格、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运费承担等;
2.3订单确认:乙方应提供确切的联系方式以保证甲方订单的准确传递,甲方依照乙方所提供联系方式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订单;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订单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对订单进行确认;乙方接收订单方式如有变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具体每批交货数量、价格和时间以订单为准,乙方若有异议须在收到甲方订单24小时内通知甲方,否则视为确认,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4订单的更改和终止:
2.4.1甲方的订单生效前(乙方的确认通知送达甲方前),甲方有权对所订产品型号、数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以及收货人等项目进行更改或者取消;
2.4.2订单生效后甲方对前述项目作出更改或取消的,应尽量就变更、取消内容与乙方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展开协商,反之视为没有异议;
2.4.3乙方不能满足已生效订单的相关要求,甲方有权撤消或变更订单;
2.5订单在双方确认后生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共同产生效力。本合同内容与订单内容相冲突的,以订单为准。
3.0包装与标识:
3.1乙方须保证包装物符合运输、产品安全及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如食品卫生要求)。
3.2乙方应在产品外包装做清晰的统一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QS标志及QS号、执行标准、配料或原料、净重、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摆放注意标识等;
3.3外包装应有统一的验收合格标识,表明该产品已经通过了原厂的最终检验;
3.4包装不合标准: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甲方食堂运作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产品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4.0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4.1交货时间:订单或者有关文件对此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以甲方第一次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联络函等形式催告后的次日为交货期限;甲方催告后给出一定的宽限期的,宽限期最后一日即为交货期限;
4.2交货地点:由甲方在深圳谭罗厂区、石观、大浪工业园、虎门晏岗厂区各食堂中指定;订单对此没有明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甲方要求为准。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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