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
质权人:
第一条质押标的
乙方将其合法持有的出具的编号为仓单质押于甲方名下。
第二条质权生效
乙方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质押标的背书后交甲方占有,质权生效。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第一条所述质押标的对下述债务担保:
甲方代向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份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甲方产生的债务。
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甲方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现持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并拥有合法资产、经营业务;
乙方保证其质押于甲方名下的仓单合法有效;仓单不存在任何所有权或处分权方面的争议或瑕疵;
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库存管理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乙方授权甲方在仓单质押期内甲方可对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并协助甲方完成。
第六条乙方义务
在本合同反担保有效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述义务: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质押仓单所记载仓储物的存放地点。
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出现毁损的乙方应当及时补足仓储物。
乙方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将有关资料报甲方备案;
第八条质权实现
下述条件成立时,甲方有权行使所质押的权利:
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甲方承担保证责任代其偿还欠款;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所产生的违约金或因其违约行为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且拒绝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甲方损失;
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
当上述条件成就时,甲方有权将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并以所得价款甲方优先受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恢复或甲方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乙方因隐瞒质押标的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过抵押等情况,给各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或在本合同第四条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并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乙方违反本条、项之约定的,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且向甲方支付乙方与于
签定的编号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项之约定,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且向甲方支付乙方与于 签定的编号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
甲方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质权解除
完全履行《借款合同》及本合同所有义务后,甲方向乙方出具解除质押通知书并返还所质押的仓单,甲方对乙方的质权解除。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因其他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当然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终止。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签定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