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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房屋长期租赁合同

2021-03-27 来源:好走旅游网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方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以做办公之用,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出租写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租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方式: 

  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乙方每6个月缴纳一次租金。于租金到期前10天缴纳。

  2.签订本合同后,乙方须交纳押金,相当于一个月租金,计人民币 元 ,租凭期满或双方同意终止合约后,乙方缴清本合同规定由乙方负担的费用后,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 物业费、水电费、暖气费、维修费及租赁税费的缴交办法: 

  1.物业费及暖气费:含在租金内,由甲方向物业部门缴纳费用;

  2. 水电费(含公摊)由乙方每月自行向物业部门缴纳;

  3. 维修费:租赁期间,非乙方原因导致的与房屋质量有关的设施损毁,由甲方负责维修;乙方原因所致的租赁物内家具、电器、设施的损毁,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

  4.租赁税费由乙方向税务部门缴纳。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无故拖欠,每日按月租金额1%向乙方加收滞纳金,如拖欠达一个月,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没收租赁房屋押金。

  2. 甲、乙任何一方若要提前终止合同须向对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合同方能终止。

  3. 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内设备和其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如因故意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

  4. 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甲方同意,并告知物业部门认可。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消防规定,因乙方原因引起火灾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在适宜租用的清洁、良好状况下(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6.租赁期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执行

  7.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租赁房屋作为办公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北京市政府的各项政策,不违法经营。

  第六条 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租金可以随着社会物价指数变动而适当调整,但须征得乙方同意。

  第七条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经过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租赁期满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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