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男,汉族,1xx0年x月2x日出生,本镇xx村人,高中文化,1x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查明,x2年x月1x日晚上,徐在一家小饭店吃晚饭时喝了点酒后,就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浙HRxx0x小型轿车去淤头办事,22时0x分左右,途经山深线五号桥附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临界值。x2年x月1x日,针对徐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等三项违法行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给予罚款20x0元并暂扣驾驶证x个月的行政处罚。
徐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徐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x年x月x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xx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xx镇委员会
x年x月x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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