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合同中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供货名称:
由甲方代理销售华润水泥(福建)股分有限公司生产的旋窑普通硅酸盐水泥(PC32.5R 、PO42.5、PO42.5R)。
二、 产品价格:
袋装水泥:PC32.5R 345 元/吨,总合同共3363吨水泥,金额壹佰壹拾陆万元整。以上单价均含税和运费。价格随市场价格而变动,按实际结算,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三、 产品质量:
甲方应提供国家规定的合格产品。
四、项目名称:乙方指定工地。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1、甲方向乙方提供批的水泥每个编号,必须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2、水泥验收以甲方工厂同编号出厂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乙方与甲方共同取样,双方签封封存三个月,在三个月内,如乙方对水泥质量有异议时,则甲乙双方将乙方和甲方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水泥出厂后90天内,如乙方水泥质量提出疑问或施工过程中出现与水泥质量有关的问题需要由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仲裁时,用甲方水泥厂同一编号水泥的封存存样进行。若用户对水泥安定性、初凝时间有疑问要求现场取样仲裁时,甲方在接到乙方要求后7天内会同乙方共同取样,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去现场,乙方可单独取样送检,结果同等有效。如检验不合格,甲方将赔偿乙方损失及检验费用并向乙方的主管部门、业主等方面书面说明原因。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水泥质量引起的损失进行索赔时,必须凭上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水泥质量化验报告,并于检验结果出来后十日之内提出。
六、甲方应保证乙方的水泥用量:如无法满足时甲方应采取另购其它有相应质量的厂家水泥供应,差价部分由甲方负责。
七、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清所有货款,款汇入公司账户银行。
八、其他规定:
1、由于厂家设备检修或发生故障等情况不能及时供货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双方另行商定供货数量及时间。如果甲方供别厂家的水泥产品时需由甲方提供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水泥砼、砂浆的配合比报告单和水泥物检报告单且应与原甲方供应厂相应质量的厂家并提前通知乙方,如有差价由甲方自负,还应征得乙方相关部门的允许后实行,否则乙方所有损失由甲方赔偿。
2、双方有关收发货的提供通知单、出厂单及其他单据,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往来、信件等书面资料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由乙方指定人员验收水泥。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如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甲方无法及时供货或乙方利益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引起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法院仲裁解决。
十、安全责任:甲方负责送到工地及包括装卸到使用均地,在生产、运输、装、卸过程中如出现安全事故概由甲方自负,乙方不负责任何责任和费用。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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