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79条也明确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转让其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对于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若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一般而言,以下四种合同权利不适宜转让:
①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等。
②以选定债务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以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某个作家的创作活动为基础所订立的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
③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禁止某人在转让其权利后再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等。
④属于从权利的合同权利,如保证合同权利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作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我国一些法律中对某些权利的转让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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