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与加工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委托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委托加工方生产产品,有关产品订单将按本协议规定向加工方发出。
(2)加工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为委托方加工产品,有关产品将按本协议规定完成。
3)加工方必须负责给委托方进行商检并且由委托方提供商检编码。 第一、每月订单
1、委托方必须提前3天以传真或是邮件方式给加工落实订单数量。订单内容指明提货时间。
2、加工方在收悉订单后,必须在2天内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向委托方确认订单。
3、委托方必须最迟在加工方开工前1天向加工方提供订单所需的原材料及生产辅料。
4、加工方收到原材料及原辅料材料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或延迟提供所需物料而造成停工或延其的一切损失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提供了足够的原料和原辅料并且质量合格,而加工方故意以各种理由搪塞、怠工,致使产品不能按时交货或是出现质量问题,由加式方负责全部损失包括连带损失。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安排
5、原材料及包装材料的进库(加工方之仓库)质量检验工作由委托方委派代表全权负责。加工费
6、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人民币元/吨。于此协议签订日起计至 20xx 年 6月 30日,可在双方同意下,根据情况作出调整。
7、委托方将负责产品的验收工作、安排运输事宜、及支付相关运费和保险费。
8、委托方负责提供合适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并免费向加工方运送所需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委托方自行安排处理有关材料的运输事宜,及支付相关运费和保险费。
第二 技术及工艺
产品各项理化指标由委托方提供(附件中),加工方严格按照工艺进行加工。首次加工由委托方配合加工方品管在加工过程中对产品各项理化指标的在线检测和品质控制。加工方必按照上述要求加工并达到委托方的品质指标要求,加工方对产品质量负有全部责任。
第三 付款条件
1、首次加工费,委托方在产品生产完成后,将货物运至委托方工厂后7天内全数汇至加工方的银行户头。
2、加工方必须在委托方付款之后5个工作天内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有关知识产权、专利及商标的侵权责任
3、非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加工方或任何人不能使用委托方的商标、商号或泄露加工方为委托方的产品代加工商。
第四 双方责任
加工方根据委托方确认的配方及工艺要求加工上述产品,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委托方的加工任务指标,委托方负责上述加工产品由原材料到所有包装品的采购,如原材料没有按生产计划到位而影响生产,委托方将负全部责任。 第五 协议终止
1、其中一方可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2、如任何一方违反以上条约,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提早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委托方 : 有限公司 加工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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