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 运 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 运 人:(以下简称乙方)
本运单经承运方和托运方签章后具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适用于《合同法》及以下有关规定。
一、托运方权利义务:
1、要求承运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将 大理石运到指定地点;
2、按照约定形式对大理石进行包装,运输费到卸货地点卸货后付清。
二、承运方权利义务:
1、要求托运方按照大理石运输的约定对大理石进行包装并送到装货地点 .
2、按照约定的时间将大理石运到卸货地点,并及时通知收货人凭有效证件提取大理石。
三、违约责任。
1、托运方责任:由于托运方的原因造成大理石损坏的,或收货人在接到承运方提取大理石通知后未及时提取大理石造成的损失由托运方承担;
2、承运方责任: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将大理石运到卸货地点(遇有大雾天可合理延迟)、或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托运方大理石损失的,承运方应赔偿托运方的实际损失(按签约当日的大理石市场价)。
3、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其它约定:
由于下列原因,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承运人证明大理石短少、毁损、灭失、运输时间延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他人交通事故等造成高速公路封闭不能按时履约;
3、托运方、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五、生效条件:托运方、承运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 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六、纠纷处理办法: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书面向县劳动局申请调解或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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