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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场租赁合同

2020-03-10 来源:好走旅游网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洗车房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洗车房经营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洗车房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洗车房面积120平方米位于清原客运站院内西侧(西大门)

  2、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洗车房租赁期共三年。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洗车房仅作为经营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洗车房,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三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及及其它费用支付方式

  1、 该洗车房第一年年租金为 1200 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第二年年租金为14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第三年租金为16000 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

  2、洗车房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自签定本合同时,乙方即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的租金120xx元(大写大写壹万贰仟元整),并同时交纳抵押金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待合同到期后,洗车房验收完毕返给乙方。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一次租金,首期租金于本合同签定之日交纳。第二年和第三年租金应提前一个月交纳。甲方收款后提供给乙方收款凭证。

  4、乙方在经营期间所使用的水、电、卫生费等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具体金额按乙方实际使用水表数、电表数和自来水、电业部门规定价格计费,每月30日前向甲方交纳。

  第四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租用期间,一般日常维修保养,均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自付,若属常规房屋大修,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2、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造成房屋及其室内相连设施的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重大损坏甲方将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3、租赁期间,乙方的防火安全,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应按照清原县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并承担全部责任,并听从甲方检查和劝告。

  4、乙方在使用期间,车内及棚内严禁吸烟,不得放贵重物品,应保管好自己在洗车房内的所有物品,如发生丢失、偷盗、 抢劫、火灾等其它一切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5、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洗车房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洗车房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协议。因国家政策和不可抗力除外。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添置对洗车房有影响的设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装修费用由乙方自理。合同到期后,可移动装修物乙方带走,不可移动装修物乙方应保持原样无偿留给甲方。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洗车房或所提供洗车房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

  (2)甲方未尽洗车房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

  3、洗车房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洗车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洗车房。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洗车房结构。

  (3)损坏承租洗车房,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洗车房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洗车房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乙方不交付租金1个月以上;

  (7)乙方所欠各项费用达1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在履行合同中因上客运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决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乙方无条件执行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七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洗车房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洗车房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洗车房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要进行赔偿。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

  第八条 违约条款

  1、甲、乙双方不履行本合同所规定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向对方予以赔偿。

  2、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确需解除合同,应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返还多交租赁费。

  3、如乙方确需退房的,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并赔偿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人民币贰个月房租。

  4、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洗车房,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洗车房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洗车房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洗车房租金累计 个月以上的。

  5、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6、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8、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甲方车辆辽D06888、辽D62589、辽D62595、辽D62590每月义务清洗 次,并达到乙方经营时清洁车辆的标准。

  2、 承租期内。每天乙方需尊守时间。每日5.30分前清理好洗车房,以做为甲方两辆车车库存使用,保证甲方车辆在5.30分进库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条款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或解除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2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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