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城镇化进程推进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加快转移过程中出现的社会现象。**县作为劳务输出大县,留守儿童问题较为突出,目前0—17岁少年儿童15、73万人,占总人口数的17、69%。其中留守儿童4、45万人,占全县少年儿童总数的28、29%。其中留守女童2、16万人,占留守儿童总数48、51%;留守男童2、29万人,占留守儿童总数的51、49%。留守儿童中,由祖辈抚养照顾2、67万人,占60、08%;由父母一方抚养照顾1、47万人,占33、06%;寄养在亲戚或朋友家0、3万人,占6、85%。
20xx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为贯彻文件精神,**省印发专门工作方案,在全省部署了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本文结合全县留守儿童摸底结果和走访调查,揭示了留守儿童的现状及存在主要问题;分析了问题产生的经济社会原因。结合国家政策导向,进一步提出了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措施建议。为全面掌握我县农村留守儿童现状,现对相关村镇、学校200名儿童进行了走访和问卷调查,有关调查情况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本调查报告中的农村留守儿童界定为: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留守流动儿童的父亲在外省务工的占22、6%,母亲在外省务工的占22、5%,而父母双亲都在外务工的54、9%。留守流动儿童父母亲的文化水平、技术水平普遍不高,具有初中、中专(含高中)和大专以上三类文化程度的分别占65、6%、20、5%、2、9%,从外出务工人员的就业岗位情况来看,从事技术工的占19、9%,从事中、高层管理工作的只占1、8%,而从事体力劳动的占78、3%,他们因缺少知识和技术,往往只能在建筑、运输等部门干体力活。
二、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突出问题
1、 留守儿童的生活质量相对较低。调查走访发现,一方面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状况较差。6、5%的留守儿童连一日三餐的基本生活条件得不到保障,52、1%的留守儿童月生活费不足300元。7、8%的留守儿童生病时没人照顾。另一方面,外出务工家长的探访频率的严重偏低。59、4%的家长一年仅回家探访一次,12、8%的家长回家探访频率超过一年。此外,留守儿童长期无法与法定监护人共同生活。59、1%的留守儿童与祖辈亲人共同生活,13、9%的留守儿童在学校寄宿,11、3%的留守儿童与哥姐一起生活或寄居亲戚朋友家中。
2、留守儿童的意外伤害比例更高。在笔者调查走访的对象中,过去两年内有51%的留守儿童遭遇过意外伤害,比非留守儿童高7个百分点,遭遇割伤、烧伤烫伤、被猫狗抓伤咬伤、坠落摔伤和蛇虫咬伤、车祸、溺水、触电、中毒、火灾、自然灾害等各种意外伤害的留守儿童比例都高于非留守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源于留守儿童安全防范意识和知识的缺乏,但更多的是父母及监护人履责不到位。一些农村大龄留守儿童离开了学校,脱离了正规组织的管理,处于无人监管、自行其事的状态,容易侵害他人或受到侵害。
3、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相对较差,学习兴趣相对不足。留守儿童学习成绩较差,有20、4%的留守儿童自评学习成绩偏下,82、1%的人有过成绩下降的情形。留守儿童学习不良行为较多:没完成作业(49、4%)、上学迟到(39、6%)、逃学(5、5%)的比例分别比非留守儿童高8、6、4和1、3个百分点;不想学习(39、1%)和对学习不感兴趣(43、8%)的比非留守儿童高5、6和3、2个百分点。
然而,有八成多留守儿童认为学习重要,其学习态度与状态的差异,一方面缘于普通农村学校培养目标单一与留守儿童教育需求多元化的矛盾,学习知识一旦脱离自身的发展基础和需求,学习兴趣自然就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与留守儿童自身的情况有关,因为缺少有效监督和应有的学习辅导,自我约束和管理能力较差,问题积累多了,势必影响学习的自信心。有62%的留守儿童表示在学习上遇到问题没人帮助,比非留守儿童高出7个百分点。
4、留守儿童社会支持较弱,心理健康问题相对更突出。留守儿童的家庭支持弱化,“你最信任的人是谁”“你和谁最亲近”“你的心里话主要跟谁说”“遇到困难你会向谁求助”“谁经常鼓励你表扬你”5种情况的平均百分比,非留守儿童排前三位的依次是母亲、父亲和同学朋友,留守儿童则是母亲、同学朋友和父亲。母亲仍是留守儿童最重要的社会支持,但可以看到,留守儿童来自父母的支持较弱,而朋辈性倾向明显,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值得警惕。30、5%的留守儿童认为校园里或周边有不良帮派团伙,25、7%认为有同学加入不良帮派团伙,分别比非留守儿童高4、3和1、4个百分。老师对留守儿童的支持更多地体现在学习辅导上,情感支持相对欠缺。此外,还有17、6%的留守儿童表示社会支持主要来源是自己,这表明他们感知不到社会支持。
三、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经济社会原因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原因。
1、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与城乡壁垒存在矛盾是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社会体系根源。**县是人口大县和劳务输出大县,近年来,全县流动人口的数量不断扩大,家庭化流动的趋势日益明显。但城乡二元结构使进城打工的农民工无法长期将子女带在身边给予照顾。原因在于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以及与这种户籍制度相伴而生的子女免费或低收费入学、必须在原籍所在地中考、高考等制度形成的壁垒。农民工无法承担子女入学的高昂费用问题、在简陋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入学无法解决升学考试问题、各地教材的选用不同使得这些群体的子女在转学后面临两地教育内容不能衔接的困境等问题,直接推动了留守儿童这一群体的产生。
2、父母在经济收入与子女教育之间取舍失衡是离手儿童问题产生的家庭背景根源。为了改善家庭生活,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了土地,到城市里务工谋生。他们希望自己的生活越来越好,也希望给下一代成长提供更充裕的经济支持。但在外出务工与子女就学、教育之间产生冲突时,他们往往选择前者。据一份调查数据显示:劳动力不外出的原因中“怕影响子女上学”仅占第一、第二选择的6、7%。这其中,既有生活压力的原因、也有教育意识的原因。但不同原因导致的结果却是相同的,即:使儿童在不完整的家庭中成长,在流动——留守——流动的变动中长大。
3、家长的教育能力与孩子教育需求之间形成落差是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现实条件根源。外出务工的家长整日忙于打工,没有时间与精力过问孩子的学习,对孩子的困惑、需求、交往、兴趣的关注就更少了,在家里的父亲或母亲忙于操持家务,对孩子的教育关注仅限于让孩子完成作业,家庭教育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正处于身心迅速发展时期的中小学生,对学习、生活、自身的变化有太多的问题需要解决,但家庭不能充分给予他们以精神上的支持和知识上的解答。
4、课程设置与儿童身心发展不相适应是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教育体系根源。由于家庭生活的不完整,留守儿童在心理发展上存在更多的困惑与问题,他们需要学校给予更多的帮助与疏导,需要通过教师、通过集体的温暖弥补亲子关系缺失对其人格健全发展形成的消极影响。但由于教育理念、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多方面的制约,农村学校很少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并配备专门的心理教师。也很少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心理教育、生存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这些教育内容不但对留守儿童是必要的,对生活在社会飞速变化,媒体迅猛发展这一时代的所有儿童都是必要的。
5、关爱服务体系不够完善是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制度体系根源。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未能确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未能强制依法履行到位;基层政府和组织的统筹协调、督导监督、宣传引导、摸底排查、帮扶联系等工作职责未能有效落实到位;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不够,相关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落实不到位,心理健康教育引导不深入,安全防范和动态管理机制不完善;此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的行业优势未得到充分发挥,工作的全面性还有待加强。
四、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的对策建议
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重点在于实施源头治理,关键在于构建长效关爱机制。
(一)加强农村儿童留守现象源头治理。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在落户准入、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措施。可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加大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责任体系。一是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监护、教育职责不到位,造成重大伤害的,要依法追究监护主体责任。二是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特别是教育主管部门应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三是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可以发挥自身优势,依托现有服务阵地,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四是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
(三)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一是建立强制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对发现的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实施行强制报告制度,未能履行报告职责的应严肃追责。二是建立评估帮扶机制。相关部门要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科学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应将其纳入保障范围。三是建立信息共享管理机制。发挥电子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尽快建成运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整合现有民政部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教育部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卫生计生部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公安部门人口基础信息系统,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实现数据信息互通互联,做到精准定位、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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