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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场承包合同

2024-03-06 来源:好走旅游网

  甲方: 乙方:

  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承包权属于甲方的山岭坡地进行种植速生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

  一、承包地点(范围见附表)

  二、承包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三、乙方所承包的山地不属于已确定的放牧山、薪炭山、风水山,群体坟墓地和水源林、公益林区使用地范畴,应为商品用地之规划范围,已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间甲方不许划为他用,不得新建坟,种物等用处。

  四、土地承包费支付办法

  1、乙方承包甲方山岭荒地按实际使用面积丈量( )亩为准,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年每亩承包金贰拾元(¥20)元整,乙方每年合计支付甲方承包金( )元,每三年结付一次。

  2、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先支付( )年起至( )年共三年承包金给甲方,以后,每三年承包金于( )月( )日前支付三年土地承包费。

  3、乙方要按時付清山岭、坡地承包费,每三年交清一次,超过按协议交清日期二个月以上,按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计算违约金。逾期六个月未付清的,甲方有权收回承包地。

  五、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自行清除该地上的附着物,甲方超过此期限仍未处理承包地上的附着物,视甲方自动放弃与此有关的权利,乙方有权自行处置该地上的附着物。

  六、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坡地、山岭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山岭、坡地使用权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种养。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止乙方的正常合法经营。

  2、乙方所承包甲方土地后,乙方不负责承包合同前所有债务,该合同生效之日起,以前甲方与其他经营商所订立的合同甲方要解除,以前合同无效,否则视甲方违约,按违约处理。

  3、乙方承包甲方的土地后,乙方有权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如种经济作物、建房屋、工厂、猪场、建水利、建筑路、供水、供电设施等,但乙方在规划建设时要考虑甲方通往生产生活必经之路;甲方现有可通行车辆的道路,乙方均有权无偿使用。

  4、甲方及甲方成员不得自行准许他人在岭地毁坏作物、开垦、放牧活动;也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进行工程设施、采石、采沙、采矿、筑路等任何影响乙方使用承包地的活动,否则甲方将10倍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5、为保证乙方种植、管护的完整及统一,在乙方种植地内扣除不宜利用的小地块,甲方不得在此部分山岭坡地借故栽植、他用,否则乙方有权铲除;在山岭坡地承包期限(及延伸期)内,乙方除付承包费用外,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或作物产品。

  七、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山岭使用权属甲方拥有无任何争议,甲方有完全的权利转让该岭地使用权给乙方,若该地使用权或使用权属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生产经营活动被迫中断、作物、财产被毁等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八、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岭地时,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该岭地的各项补偿手续,以尽快取得征用补偿金。其中岭地上属乙方投资的固定设施补偿和作物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九、在发生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力量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拒力量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拒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告知另一方,并应在20天内提供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须延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文件,按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履约事宜。

  十、本合同项下的山岭、坡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即为该山岭、坡地的唯一合法使用权人,乙方在该山坡、岭地所种养植物所有权也属于乙方所有;乙方视种植作物生产状况及市场行情因素提前或延后1——2年,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该部分山岭在合同项下之权利义务自动提前或延续1——2年(延长期最多不能超过两年),合同期满后,如甲方有意继续发包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权。

  十一、违约责任:

  1、因山地权属纠纷或甲方未尽责妥善处理侵权纠纷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在此期间乙方有权不支付承包金。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存在虚假,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违约方须全额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3、因各方的共同过失,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期限未满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则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10倍的损失。

  十二、签署本合同时,以下列文件作为附件。

  1、村民小组转让使用权之山地地点、面积表(附件一)。 2、关于转让山地使用权之《村民集体协议》(附件二)。 3、《山地权属证明》(附件三)。4、林业局、乡(镇)政府、村民小组签章确认的万分之一地形红线图(附件四)。

  以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审批机关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代表:

  审批机关(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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