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部分单位为了帮助员工申请到更大信用额度的信用卡,夸大职工收入,为职工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员工用此证明向发卡银行申办信用卡。那么,员工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单位是否承担责任,将承担什么责任?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予以分析说明,以厘清认识,规避风险。
一.需要明确的三个问题。
1.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当事双方是发卡银行与申请人,该合约只对发卡银行与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2.银行对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收入、信用记录等情况有审核义务,并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收入、信用记录等综合确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以及信用卡的信用额度。
3.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只证明出具时申请人的收入情况。
二.虚假收入证明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影响。
如果申请人用虚假的收入证明办理了信用卡,那么就意味着申请人采取欺诈的手段,使发卡银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申请人订立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发卡银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该信用卡领用合约。
实际上,很多银行均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比如某银行的领用合约就规定,申请人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该银行有权随时要求申请人提前偿还应付款项,取消申请人的用卡资格,中止或终止乙方的信用卡账户,并授权受理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而无需通知乙方或说明理由,同时申请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三.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关于该问题,可以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
就一般侵权责任而言,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必须在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2)行为具有违法性,如因合法行为造成损害,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首先,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则银行不能收回透支款项,银行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其次,申请人以单位出具的虚假收入证明申办信用卡,申请人与单位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与单位的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再次,发卡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是依据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确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以及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虚假的收入证明是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之一,当然的影响了发卡银行的判断。发卡银行将信用卡交付给申请人后,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致使发卡银行不能收回透支款项。显然,申请人与单位的违法行为与发卡银行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主观上当然是故意。一般情况下,单位在为申请人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只是想帮助申请人申请到更大信用额度的信用卡,不会明知申请人将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而仍然为申请人出具证明,因此单位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是,单位在为申请人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应当而且能够预见到会出现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的情况,但单位认为不会出现该情况或者即使出现该情况也与单位无关,就为申请人出具了虚假证明。因此,单位在主观上是存在过失的。
根据以上分析,申请人以虚假收入证明等申请材料申办成功信用卡后,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并造成发卡银行财产损失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申请人及单位均应承担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