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洋,性别:男,澳门居民,澳门身份证号:x,现住济南市路号某小区X号楼X室。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原告河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xx年1月对账单》等证据中的“何某洋”三个字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原告河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xx年1月对账单》、《公司财务x年2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xx年3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0xx年6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xx年9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xx年11月份对账单》等证据均系原告单方制作,并非申请人所写。该与申请人平时的'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出该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为。
因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公正裁判;故申请人依法申请笔迹。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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