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合同法规,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蕉城区农业科技综合大楼
第二条 工程地点:宁德市蕉城区宁川北路02号
第三条 工程范围及内容:玻璃幕墙工程
第四条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铝材选用140系列铝型材幕墙料,幕墙胶等。
第五条 工程造价:
本工程按双方审定盖章的单价及各种费率承包,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总承包单价经下浮后定价为每平方米1000元(不包含税费、管理费及幕墙四性试验费用),总数量约为 360 平方米。普通塑钢窗每平米200元;Low-e中空玻璃每平方米195元。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
1、合同签订后,乙方材料及施工人员进场龙骨架安装完毕时付款总工程款的30%,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款的90%,此工程款一并记入决算内。
第七条 双方互相协作事项:
一、甲方责任:
1、提供三套完整的平、立面图纸给乙方作设计依据,
2、协调乙方与各单位之间工作关系。
二、乙方责任:
1、负责工地施工范围内的防火工作。
2、服从甲方现场负责人员指挥。
3、执行该工程本公司管理部门各种工作规章制度。
4、负责工地范围内安全及施工安全工作。
5、严格按图纸及国家玻璃幕墙规范施工、严把质量关。
第八条 工程交工验收:
1、工程交工验收,应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有关变更增减的书面文件。
2、工程(包括单项工程)竣工前五天,由乙方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工程在工程竣工后7天内进行,并应按期验收完毕。工程质量、工程内容和施工工期符合要求的,同时乙方将全部有效的技术档案资料向甲方移交,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局部尚未完成者,由甲、乙方商定的期限内进行翻修或补建后,再进行验收,直至达到符合验收标准的要求为止。
第九条 材料、设备问题: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工程质量保修及保修条件:
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壹年,确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按原设计要求负责保修或更换。如属人为的使用不当,自然灾害外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概不负责保修。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章盖后生效。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有关工程的施工图纸与说明,以及图表、资料、双方进行的会议洽谈记录、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证的有关修改设计的变更文件等,都是据以施工和交工验收技术资料,也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本合同若有不详或不尽之处,双方应本着互相协作,平等互利的精神协商解决。
5、若增加工程,增加部份也适用本合同。
6、工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到保修期满之日起自然失效。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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