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商品购销事宜,经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指采购合同和订单等中所列产品。
第二条 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产品的牌号或商标详见采购单或订单。
第三条 订货:
乙方向甲方订货时的采购单或订货单,应当加盖乙方的合同专用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签字。采购单或订货单应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送达。
第四条 订单确认:
甲方应当在收到订单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对采购订单进行确认。
第五条 商品质量要求:
甲方产品的质量标准(技术标准),由甲乙双方在《订货单》中明确指明。未指明质量标准的,以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合格书的标准或者封存的样品为准。
第六条 产品的包装及费用
产品的包装,由双方在《采购单》中明确约定。双方未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或者足以保证货物安全、符合运输的标准包装。
第七条 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及运费承担
交货方式为甲方送货,交货地点为乙方《采购单》或其他函件中指定的交货地点交付产品,交货前的一切运费(到达指定地点后的卸货费用除外)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产品的交货期限及验收
8.1、交货期限在采购单中另行约定。甲方负责在交付期限内将产品送到乙方《采购单》或其他函件中指定的地点,交乙方指定的接货人。如需要提前交货,甲方应当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8.2、乙方应及时对产品的种类、规格、型号、单品数量、送货价格、包装、产品的质量等进行检验和验收。对已验收的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货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交付的产品符合约定。对乙方收货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量问题的产品,甲方予以退换。
8.3、甲乙双方对交付产品的质量有争议的,应当共同将产品交由广东省内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8.4、甲方交付货物与采购单不符、乙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拒收货物的应当在货物到达乙方 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的拒收理由,否则视为同意接收货物),拒收的货物毁损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对账及付款方式
9.1、乙方在每次下单时预付30%货款,出货前付清其余70%货款。
9.2、甲方指定的开户行为:
9.3、乙方在双方正常合作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甲方的货款克扣、拖欠,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借口对应付的货款进行延期结算,乙方没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除每日应支付逾期付款数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外,每迟延一日,还应按日支付应结算货款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迟延支付五个工作日以上的,除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滞纳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甲方交付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与合同的约定严重不相符的,乙方有权拒收该批货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负责更换或退货,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10.2、乙方如因错误到货地点或接货人,致使甲方无法准确送达或交货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支出的额外费用。
10.3、在甲方严格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乙方逾期付款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付款数额每日万分之五计付;乙方逾期付款超过5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风灾、火灾、水灾、战争等)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遭遇不可抗力事件(15)工作日内向对方通报并提供证明,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补充、变更与解除
12.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的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2.2、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方式进行对账和结算。
12.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意见,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31 日止,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在本合同到期之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合同。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及合同争议解决
14.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合同的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
15.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采购单》传真件、提货单、相关协议与函件等均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5.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3 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任何一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法定地址、传真号等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如有违反本条规定而造成的损失,由违反约定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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