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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出资金公司(下称甲方) │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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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入资金金融单位(下称乙方)│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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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保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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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拆借资金额度人民币(大写) │
│ ├───────────────────────────────┤
│ │2.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到期│
│ ├───────────────────────────────┤
│ 共│3.利率 ‰月息 分 厘 毫 丝 忽 │
│ 同├───┬───────────────────────────┤
│经遵│ │利息从 年 月 日起息,三个月以内期限的,到期时利│
│双守│4.清算│随本清;三个月以上期限的,由乙方按季结息电汇甲方(季末20│
│方。│ 办法│日为结息日);本金于 年 月 日前电汇甲方利息差额│
│研特│ │一并计息在本金内。 │
│究立├───┼───────────────────────────┤
│协此│ │甲方按起息当日清晨将款项电汇乙方; │
│商据│5.划款│乙方归还本息时务于结止日清晨将款项电汇甲方;双方均按划│
│,。│ │款日起止利息。 │
│甲 ├───┼───────────────────────────┤
│方 │6.逾期│到期未能归还,逾期部份按日息计3/10000收罚息,由乙方主动│
│同 │ │计还甲方。 │
│意 ├───┼───────────────────────────┤
│拆 │7.用途│ │
│借 ├───┼───────────────────────────┤
│资 │8.借据│本借据经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后,自签订日期起生│
│金 │ 生效│效;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时,还须有担保单位加盖公章、│
│给 │ │法定代表人盖章。 │
│乙 ├───┼───────────────────────────┤
│方 │9.借据│甲方接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及利息无讹后,本借据│
│, │ 终止│自行终止;否则,需查对、查询待本利清算后才能告终。 │
│议 ├───┼───────────────────────────┤
│定 │10.调│本借据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其拆借资金之利率经双│
│下 │整事项│方协商后作相应的变动;或按原利率即刻还款,重新订立新借据│
│列 │ │。 │
│条 ├───┼───────────────────────────┤
│款 │11.责│所拆入资金的用途应受信贷计划制约,要符合金融政策和信贷│
│ │ 任│原则,如有违反者乙方自行负责。 │
│ ├───┼───────────────────────────┤
│ │12.担│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必须有担保单位,如乙方不履行借据│
│ │ 保│条款时,其担保单位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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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出资金单位: │ 担保单位: │ 拆入资金单位:│
│ │ │ │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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