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王__,男,原王__的二儿子,枫香镇张村村黎村组村民;何__,男,马蹄镇石壁庄村李堰组村民,系甲方全权委托代理人,
以下均为甲方。买方:蒋__,马蹄镇平__第五组村民,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方自愿将其位于马蹄镇石壁庄村大林组原“326”国道旁购买的房屋地基以总额105000.00元的价款卖给马蹄镇平__第五组的乙方,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地基概况:该地基位于马蹄镇石壁庄村大林组原“326”国道旁,前面抵原“326”国道边缘,后面抵陈小应房屋地基;左面与原陈__房屋地基为界,右面与赵__房屋地基相邻。
二、买卖具体相关事项及要求:1、乙方购买过后修建房屋,与左面原陈__房屋地基共同一根基础,且第一层与陈__房屋无偿共壁,不补偿陈__地基和墙壁造价;二楼及二楼以上必须与陈__房屋共壁,乙方需修建房屋则按修建房屋时的市场经济价值付给陈__共壁一半的造价。2、乙方购买过后修建房屋与右面原赵__现在房屋地基共同一根基础,且与赵__现在房屋的第一层和第二层共壁,不补偿赵__地基和墙壁造价。
三、款项支付本合同正式签订后,乙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5000.00元给甲方,以收据为凭。
四、双方权利义务1.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由该土地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2.在本合同签订以后,如国家或集体需要占用时与甲方无关,发生的产权经济补偿归乙方所有,只能由乙方商谈和决定;3.除上述约定意外,甲方不得再要求乙方支付其他费用;
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0.00元;
六、附则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和各在证人签字后生效,一式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各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协议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3.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土地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乙方:证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