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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合同

2023-04-16 来源:好走旅游网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保障职工和企业的经济利益,依据劳动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支付规定》和辽宁省《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___________公司工会和____________公司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及和支付办法

  第三条 企业按照按劳分配和按劳动要素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岗位工资制度。

  第四条 依据政府发布的当年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________元,比上一年增长__________。工资同企业经济挂钩。(如果企业今年工作等于去年工作不写增长百分比)

  第五条 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_________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条 企业每月__________日以货币的形式或直接存入工资存折中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如遇节假日可以提前或顺延_________日;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安排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协商,并按照法定标准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第八条 病假工资:按___________%发放。

  第九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工资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职工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参加经企业同意的活动,职工依法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奖金、津贴照发。

  第十一条 由于企业原因,造成职工放假的,企业应发给职工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应补发所欠工资外,还应按规定加发补偿金。

  第十三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该职工实得月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条 企业对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经济处罚的,每月扣罚的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该职工实得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五条 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等债务,无力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用资产抵押,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资产保全。

  合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遇不可抗力或者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变更。

  第十七条 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本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合同签字后10日内由企业一方将合同一式四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企业工会同时报送上级工会。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条 企业方年末将合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期限为一年。

  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平等协商续签新的工资集体合同。

  企业工会主席 __________ 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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