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鉴于:甲方系在浙江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
乙方系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甲方欲寻找能为其提供投资或其他和投资相关业务的合作伙伴,以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乙方现将在上海注册的中国投资基金介绍给甲方,洽谈合作事宜,同时乙方也能为甲方的经营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定义:甲方包括协议上的甲方以及甲方的关联企业
中国投资基金包括在上海注册的中国投资基金及其介绍的相关联的合作伙伴。
一、 甲乙双方如实向对方提供各自的营业执照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有关资料,双方自觉保守对方商业秘密。
二、 甲方的职责:
1、 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约参加乙方组织的每一次与中国投资基金的谈判;
2、 负责及时向乙方提供其中国投资基金进行谈判的进展情况及相关资料;
3、 按约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所规定的相关费用;
三、 乙方的职责
1、 负责联系、组织中国投资基金与甲方进行接洽谈判;
2、 为甲方提供其与中国投资基金进行商务活动所涉及的各类法律咨询;
3、 参与甲方与中国投资基金进行的商务谈判活动;
4、 审查、起草、修改甲方与中国投资基金合作的各类法律文书;
5、 就甲方与中国投资基金的合作项目进行相关的调查、见证、论证,出具相关的见证书、法律意见书。
四、 费用收取
甲方一经与中国投资基金达成项目合作意向书,必须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法律服务费分以下情形收取:
1、甲方接受中国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的(包括合资、合作、借款等形式),在甲方与中国投资基金签订协议后 天内按投资总额的%收取;
2、甲方与中国投资基金达成资产重组、合并收购、安排上市及其他形式业务合作的,在甲方与乙方介绍的中国投资基金签订协议后天内按不低于万元人民币的金额收取服务费。具体金额双方在万的基础上另行协商。
3、乙方按上述1、2项向甲方收取费用,不影响乙方向中国投资基金收取费用及享受甲方当地政府有关引进外资的奖励。
五、 其他事项
1、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和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履行地在乙方住所地。
3、 在履行本合同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须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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