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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询价采购合同

2022-05-11 来源:好走旅游网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 年 月 日南宁市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甲方接受乙方对本项目的投标,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 采购内容

  1.1 服务名称:详见合同附件中投标报价表

  1.2 数量:详见合同附件中投标报价表

  1.2 技术参数:详见合同附件中投标服务技术资料表

  2. 合同金额

  2.1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       元)。(详见投标报价表)

  3. 提交服务成果时间和地点

  3.1 提交服务成果时间:

  3.2 提交服务成果地点:

  3.3 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响应条款向甲方提供服务。

  4. 履约保证金

  4.1 乙方交纳(大写)人民币       (¥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4.2 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5. 产权

  5.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5.2 乙方保证所交付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乙方所交付服务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10.3项的约定处理。但在已经全部支付完合同款后才发现有产权瑕疵的,乙方除了支付违约金还应负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 技术资料

  6.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提交服务成果所必需的有关数据、资料等。

  6.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7. 验收

  7.1 乙方应对提交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

  7.2 乙方在指定地点提交服务成果后,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等组织验收,验收完毕后作出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

  7.3 对复杂的服务,甲方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8. 合同款支付

  8.1 付款方式:

  8.2 支付合同款时,由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南宁市财政局提交《南宁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证明和资金支付申请表》等完整且合格的支付申请材料;南宁市财政局按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8.3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并延期支付合同款。

  9. 售后服务要求

  9.1 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期为:       (自提交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9.2 质量保证金为(大写)人民币       (¥       元)。(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所提交的服务验收合格后自行转为质保金。)

  9.3 在本合同第9.1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待质保期满后由甲方(向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9.4 在本合同第9.1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服务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9.5 其他售后服务要求:按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内容执行。

  10. 违约责任

  10.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服务费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10.2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或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3 乙方逾期交付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提供服务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服务费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十个工作日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1.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1.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2. 诉讼

  12.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广西南宁市。

  13. 合同生效及其它

  13.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3.2 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3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中标通知书;

  (2)履约保证金交纳证明;

  (3)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一览表;

  (4)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5)投标函、投标报价表;

  (6)投标服务技术资料表、商务条款偏离表、售后服务承诺书;

  (7)中标供应商澄清函。

  13.4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3.5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采购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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