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 ,办理(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为 的机动车的 业务,受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问题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 天内有效。
委托人: 受托人: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经办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受托人已核实委托人情况,并保证本委托书的真实性。
2、本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保证仅在受托范围内办理业务。
3、委托人、受托人所提供的身份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4、受托人在办理受托的机动车登记业务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手续由受托人保证其真实有效。
5、申请补换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代办。
6、委托书的填写应准确,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7、委(受)托人为个人的签名,为单位的盖公章。
8、委托人及受托人对本页内容均已明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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