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资方主办人):
乙方借款方(被担保企业):
甲、乙双方按照担保银行的意见签定《协议借款担保合同》如下:
1、甲方同意中国省分行和营业部为 有限公司担保人民币 亿元整,年利率9%,一次性综合操作服务费3.8%。担保期限五年,担保时间从 月日至 月日止。每年月日前为每年支付利息时间。 日归还本金。如付息还本时间恰逢是法定假日,可顺延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时间。
2、甲方负责 亿元人民币按担保银行:中国 省分行和营业部指令完整无误到达担保银行指定的帐户上。否则定为甲方违约。
3、乙方(借款方)负责办理中国 省分行和营业部在本合同的《预开保函》上签章同时提供行长、总经理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甲方核实3天无误,备用金退回。
4、担保企业(乙方)未能按时完整无误提供以上材料,备用金不退。
5、担保银行:中国 省分行和营业部未能在《人民币还本付息保函》上盖章,定为乙方违约,从签署本合同时间起至本合同终止时间止,每亿元每天按伍仟元计算赔偿给出资方主办人。此外还按银行法泄露存款人较大存款机密条款承担责任。
6、《协议借款担保合同》、《预开保函》和《人民币还本付息担保函》为一体一并执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缺一无效。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7、《协议借款担保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担保银行和操作方各一份。每份法律效力相同。
出资方主办人签字:
借款方: 有限公司(公章)
法人代表:
出资方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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