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
承揽方 广州市番禺区嘉华广告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加工承揽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广告承揽要求
1.1 项目: 1.2 制作地点:
1.3 颜色、规格或材料: 按委托方确定的设计稿制作,以委托方签字稿
为准;
1.4 起讫时间、日期:
第二条、广告制作费及支付方广告制作费 2.1 广告制作与安装费
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加工制作。
2.2 结算方式和期限 合同签定后,在制作前委托方予付30﹪合同款给承揽方即人民币;制作及安装完毕后余款马上付清。
第三条 验收方式及时间 委托方指定人员现场验收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委托方擅自不覆行合同,按未履行部分广告制作费的` 2 %,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项的 2 ‰,偿付违约金。
4.2 承揽方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按未覆行部分广告制作费的 2 %,向委托方偿付违约金;不能按期覆行合同,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完成部分广告费的 2 ‰,偿付违约金。
4.3 其它违约责任按《加工承揽合同条例》执行。
第五条 纠纷解决方式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按下列第(1、2)项规定办理。
1、 向广州当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 向广州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附则。
6.1 本合同附件 两 件,名称 广告制作与安装承揽合同。
6.2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日至 年月日终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