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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作建议书

2020-05-21 来源:好走旅游网

  20xx年以来,我局各项工作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和全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有了新的突破和进展,干部职工的工作能力、服务水平也有了很大幅度的提升。但在新形势下系统的来看我们的工作还有一些不足,我们必须进一步创新思想观念、优化人事干部队伍的作风、优化人事工作的发展环境,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事人才工作,全力推进人事人才工作创新发展,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我局人事人才工作及工资福利工作,提出以下几个方面建议。

  一、对全局工作的建议

  (一)、政务信息公开,增强人事工作透明度。对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通过媒体、网络等大众媒体公开;对需适时公开的项目,通过局网站、公示栏、工作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人事政策和信息,提供业务办理指南和人事业务办理流程。同时,积极推行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这样就能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积极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强化责任意识,完善工作管理机制。各项工作层层细化量化,分解落实到每一个人。每一项工作乃至每一细微之处,做到事有专管之人、人有明确之责、责有限定之期,形成人人头上有指标、件件工作有着落的责任氛围,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管理机制。惟其如此,才能提高我们的执行力,才能减少失误和避免缺位,杜绝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工作才能更加科学严谨,更加富有成效。

  (三)、树立创新意识,改进工作方式,提升工作效率。人事工作原则性、程序性强,有些同志认为人事工作有一套固有的工作程序,谈起创新无从下手。其实不然,政策、法律法规方面我们当然要严格的,按部就班的执行,我们可以从改进工作方式入手,例如:在我们工资福利工作中每年工作量最大的是正常晋升薪级工作,在20xx年正常晋升薪级工作中,我们创新的建立了单位QQ联系群,工资数据信息在网上就可以传输到各单位,这样既大大减小了我们的工作量,也方便了各办事单位,受到各单位人事部门的欢迎。

  (四)、针对我局年轻同志较多,学习业务、认知事物的空间都非常大,为激发同志们的工作热情,拓宽同志们的工作视野,建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计划、有秩序的对同志们进行外出学习培训。

  二、对工资福利工作方面的建议

  (一)、工资福利工作政策性强、业务性强,涉及的政策非常庞杂,我们要继续加强业务学习,多向上级学习政策业务,提高业务技能,更好地履行好我们的的职责。

  (二)、增强服务意识,淡化权力意识。对来办事的干部群众主动、热情、周到,一视同仁。“良言一句三冬暖”,坚持文明用语、认真回答咨询。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改变服务方式,在主动服务、超前服务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工作机制,做到每项工作有始有终,工作前有计划,工资政策落实前有调查、有研究,掌握最详细的第一手材料,及时了

  解基层干部群众反馈的意见;工作时有思路、有程序、知重点、知难点;工作完成后有思考、有总结。细化工作台帐,责任到人,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工作建议书范文五

  给公司的建议书  建议人: -x

  建议内容:请求下文对非法销售车位情况进行全国范围整顿  建议理由:

  近年来,随着住宅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住宅作为商品,已为社会尤其是广大消费者日益关注,而近期,车位纠纷已逐渐成为全国消费投诉的热点。

  建议人在调查中发现,开发商非法销售车位情况相当普遍,主要存在如下情况:

  1. 明知属于小区配套不能办理产权单独转让,开发商却仍然非法销售地上或者地下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 让”

  此种车位属全体小区业主共有,是小区的强制配套设施,不允许单独转让,并且作为地上附着物和从物,已经随着小区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给了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出售。

  2. 以销售50年或者70年使用权为名欺诈消费者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xx年,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xx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xx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具体的案例见附件  1.千泰居小区非法销售车位的举报)

  3. 将地下人防改造的车位非法进行销售“人防工程”,是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的公共事业配套设施,开发商不得擅自销售;作为强制配套也已经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给全体业主了,而现实中却存在开发商违反法律规定进行销售的情形。(具体的案例见附件2. 关于青年汇佳园项目非法销售地下车库的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上盖的建筑物、附属物同时转让。”开发商售楼后,小区土地使用权已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没有单独产权证的部位均为业主共有财产。 开发商的非法销售行为,给业主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失,仅以北京4000个小区为例,若每个小区有500个车位,由开发商进行非法销售:则非法获利至少1000亿元。(目前北京市小区地下车位售价在5万元到20万元不等,多为8万元到12万元一个,其中购买人大约每月还要交50-150元/月的管理费。)

  如果由开发商非法出租,租价一般在150元/月到1200元/月不等(含管理费),那么业主财产每年至少流失3亿元。

  针对如此大的利益、开发商的种种非法销售行为,消费者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据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统计,在各类投诉中,房地产投诉的解决难度最大、调解成功率最低。

  消费者维权困难,以青岛千泰居为例,xx年1月,千泰居业主委员会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开发商非法销售车库,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对侵犯业主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行查处。结果:建委答复――建议交易中心处理,而交易中心也没有实际行动,答复建议法律途径解决! 建议人认为:非法销售车位的情况日益严重,一方面是由于利益驱使,开发商违反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是由于相关主管部门执法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缺少有力的查处。违法销售行为如此普遍,仅仅依靠消费者个人的力量并不能够解决问题。 作为房地产业的主管部门,建设部肩负着规范房地产市场职责;贵部领导也曾多次强调:“要从执行宪法的高度,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建议人恳请贵部在全国范围内对非法销售车位情况进行整顿:

  1.  明确职能定位,分清职责,避免消费者投诉得不到解决的情况。 

   2.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工作,对非法销售车位情况进行查处,分类做出处理,规范房地产市场:对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开发商,依法进行查处;对不符合规划项目建造的车位,下令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完全杜绝开发商在土地分摊和规划用地上做手脚!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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