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琳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安徽蚌埠 233030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它的发展尚不成熟,针对业界的六大发展模式,存在大量的法律和金融监管空白。国家为了鼓励其创新发展,对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和个人基本上是处于免税和不征税状态,基本上很少涉及互联网金融税收这一块,但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将来的金融业务会大部分由线下转到线上,这是一种未来趋势所在,因此,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紧跟金融创新的步伐。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涉税分析;税收政策
2013年互联网和传统金融相互融合,金融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大数据、云支付、移动支付和平台为特点的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平台、信息化金融机构、网络理财产品等具有互联网属性或特征的金融服务形式表现出巨大的创新活力。作为代表性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模式的发展,根据ireseach(艾瑞)咨询:2013年第三方支付行业交易规模超过17万亿;移动互联网规模达到1059.8亿。去年一年新上线P2P网贷公司800多家,总交易规模几乎超过以前年度的总和。,因此,面对如此迅猛的网络金融发展,不仅提高了社会的文明程度,更带动和刺激了互联网GDP的消费人群的消费习惯。所以,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国家作为宏观经济管理者,企业依然要依法纳税。在2013互联网全球金融峰会上,民生电商CEO尹龙也曾表示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管制,并不是要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是为其发展扫除障碍,建立一个有序的游戏规则。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及政策的建立和完善从纳税征信的角度来说,会起到一个重要的监视作用。同时,也会为国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这样无论线上线下都缴纳适当的税收,正是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付宝推出的“余额宝”货币基金短短四个月开户数超过2900万户,销售额突破1000亿;“百度理财”也以其低门槛、高收益吸引了大量投资者,“中安在线”等网络保险公司也发展较快。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异军突起,已成为金融创新和未来发展的趋势。不但推进了金融体制改革,更是对我国传统的税收形式提出了挑战,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区别与传统的交易方式,而且在现代的金融经济中占据的份额越来越大。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并很可能在将来取代传统的金融商业模式成为主导形式,那么建立与之相匹配的信息化税收体系就十分必要也很紧迫了。
二、互联网金融涉税及其效应分析
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仅对传统线下和实体银行业务征税,主要有中介服务的营业税、销售理财产品的增值税、签订合同的印花税以及一部分证券市场上的交易所得税等,从对传统的金融课税的经济效应分析,进一步优化金融税收政策,对发展如此迅猛的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提出一些具体的征税措施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体系有很大的可借鉴意义。
首先,课税将影响金融业的规模,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政府对金融业所课征的各类税收,其最终负担都会落在金融机构的收益上,如果税负过高收益率过低,会导致金融资本流向其他行业,从而造成金融业萎缩。反之,如果金融业的税负过轻,其收益率远高于社会平均收益率,就会导致社会资本大量涌入金融行业,造成金融业过度膨胀,无序发展,此时,可以采取限制性的税收政策,通过金融税收来调节金融收益率的高低来影响金融业的发展规模。目前发展的线上业务中,第三方支付行业已经成为列税的一部分,第三方支付已逐步改变以往不收费的经营模式。2009年1月1日起,国内知名支付品牌支付宝汇款开始实行收费,规定实名认证客户每月汇款金额超过5000元的额度之后,超出部分每笔收取汇款金额1.5%的手续费,其他支付平台也都陆续实行收费模式。2010年6月,央行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要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必须向央行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且规定了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这也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收费模式将日益成为行业运营的主流。,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界定,第三方支付内容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如果根据其业务范围进行归类,第三方支付应属于金融经纪业务。因此,第三方支付企业从事支付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当然还有我们讨论比较热的P2P网贷公司的涉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配套规定,P2P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所收取的佣金应当按照5%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同时,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提供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均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从大概念上讲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正规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的新型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超级网银等传统业务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以及证券、保险、基金等在网上开设的服务和销售平台。另外,随着电商影响力的日益扩大,各大银行也纷纷发起设立电商金融服务平台,如工商银行的“金融超市”、建设银行的“善融商务”、交通银行的“交博汇”以及平安银行的“网上商城”等,虽然规模都不大,但已然成为一种趋势。第二类是实际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支付结算业务类,包括“支付宝”、“财付通”依托自有网上购物网站发展起来的综合性支付平台和“快钱”、“拉卡拉”等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2013年全年我国第三方支付总交易金额17.9万亿,其线上业务规模大约3.66万亿元,过去7年的年均增速达到111%,其支付单笔量小,但海量长尾的特征明显,未来发展空间巨大。二是融资业务类,主要有P2P人人贷、网络小额贷款和公司和新出现的众筹。P2P网贷目前主要有单纯中介的无担保线上型和“网络中介+担保人+联合追款人”的有担保线上型两种,同时也存在一些债权转让和民间借贷形式的融资平台。据第一网贷提供的资料,截止2013年底,纳入中国P2P网贷指数统计的P2P网贷平台为356家,未纳入指数、而作为观察统计的P2P网贷平台为70家。比较有影响力的是阿里小贷、拍拍贷、宜信,还有一些未形成规模的在线众筹公司。三是投资理财及保险类,典型代表是金融产品与互联网特点相结合形成的投资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2013年支
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85
Public Administration| 公共管理
业、证券业等新型金融行业,这些新型金融行业也开始涉水互联网金融,形成了多元化的体系结构,金融企业是一种中介机构,其经营成果不仅要取决于日常收益(如利息收入)而且还取决于本金能否及时足额回收所带来的滞后风险,如果按照权责发生制纳税会计核算制度下,在合同期无论债务人是否还款都要纳税,无疑加重了企业的现金流负担。因此政府可以采取预征返还的税收优惠扶持其发展。
再者,课税也会影响金融市场的运行和功能。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征税主要表现为证券交易税和证券所得税,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交易税税负的高低会通过成本变动进而影响价格变动来影响参与交易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数量。差别化的税收还会改变投资者结构以及影响证券价格波动。但对于在成熟的证券市场,开征累进所得税会发挥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倘若是不成熟的证券市场,如现在的互联网证劵交易市场,对其征收证券所得税,会直接减少投资者收益。对目前新兴的网络证券投资,我们要有现代化的税收手段介入,既不能带来“投资锁住”效应,也不能任由其膨胀。
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及附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及配套规定,无论是P2P公司开展P2P网贷业务获得的收入还是企业提供借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均应当与其他应税收入一并汇总后扣除成本、费用等项目后,统一按照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借款收取利息的,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法》的规定,以所收利息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由税务部门尚未对该领域的税收的征缴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P2P公司或借款人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尚不明确,因此建议P2P网贷公司就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向税务部门进行咨询。基于我国是目前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硬、软件环境和信息设施的不足,我国的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业才刚刚起步,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为了不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我国有关部门在对待网络经济的税收问题上,持更加谨慎的态度。因为一方面网络技术对经济的拉动作用非常大,另一方面我国目前互联网交易额比重较低,绝对数额较小,所以我国给予了税收倾斜政策,规定对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很多创新产品暂不征税。然而暂不征税并不意味着对这部分征税主权的放弃。为保护税制的权威与公正,我国不会像部分发达国家那样打算对互联网交易永久免税,因为这种形式并未改变其贸易的特性。一旦条件成熟,如纳税人身份的确认、收入来源地的确认、所得的划分、电子现金支付等技术问题得以解决,互联网税收将成为我国税收新热点。
其次,课税会影响金融业的结构和风险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业已从传统的银行业衍生出保险业、信托业、典当
三、对互联网金融征税可能性和必要性分析
相对于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开展的网络金融业务来说,其纳税主体可以确定,目前我国的网络银行仅仅是指一些传统银行的网上分支机构,那么他们的纳税主体应该就是设立他们的传统银行本身。而对于纯网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纳税主体则可以依据注册成立标准或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来确定。其次,纳税客体也具有明确性,网络银行交易中最主要、最
86现代商业MODERN BUSINESS公共管理 | Public Administration基本的环节是资金流,以信息流为辅助环节,基本不涉及物流。因而,紧紧围绕资金的流动来征税是可行的,而每一笔资金流动都会保留不可篡改、毁灭的记录。这与对传统银行的资金流动征税并无本质不同。当然,网络金融机构的纳税环节也是可以认定的,网络金融机构(以网络银行为例)交易流程如下:(见图1)
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网上交易”经常是通过“无纸化货币”的数字信息或匿名的电子信箱实现的,可以随时修改且不留痕迹,使得税收征管失去可信的计税依据,使得税务机关对于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甚至交易本身都难以把握,因而税收监管工作受到了严峻挑战。纳税地点的确认就显得有些多余,因为今后的税务机关针对互联网交易征税基本全在网上进行,交易一旦确认成功,交易收入立刻就会传入税务征税系统,具体的实施细节,会在第四块流程图告诉大家,此处不再赘述。
互联网金融的全面大爆发,有其发展的必然因素,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这在政策层面对互联网金融起到了推动作用。这样,像P2P网贷公司可以很大程度上规避一些政策风险,同年8月2日,央行发布《2013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明确互联网金融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鼓励互联网金融在守住底线的前提下大胆创新。此外,我国正在进军互联网经济时代,互联网改变广大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正如马云所说: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可见互联网与金融的跨界革命已经到来,传统的金融模式已经不足以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我们需要更便捷、
更人性化、系统化的网络做支撑,落后的产业模式只是对现在的发展起到一个辅助的作用,真正的主流是网络经济带来的巨大利益。自腾讯推出微信支付以来,大约有4万亿的流动资金归入了腾讯账户名下,人们的生活方式在发生改变,正是这种金融服务的高效、便捷、低成本,让消费者和互联网出现了无缝对接,这种消费模式更印证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的快速发展也逼迫着税收制度的改革,刷卡消费、电子汇款、异地通存通兑、网上证券业务、网络代理越来越多,企业之间边界越来越模糊,越来越体现出一种相互依赖、难分你我的整合关系;企业内部任何一个部门再也难以封闭起来独立经营了,而是同外界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越来越多的经济事项很难从明确判定究竟属于哪一个或哪几个企业的活动。代表国家宏观利益的税务机关,作为财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在税收工作中及时判定收益的归属显得日益困难。因此这也倒逼着税收部门必须也要改革,要有更加现代化的征收体系与之相对应。
四、互联网金融税收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发展对我国传统纳税体系提出了巨大挑战,首先,对纳税人来说,纳税人不再具有稳定性,一般的网络交易都是依靠网络平台无纸化操作,双方交易人都是虚拟的电子客户,且交易具有即时性和短期性,业务波动率比较大,则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就不易区分,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纳税人依靠帐表凭证的计税方式受到冲击,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合同和会计材料为计税基础的,而“网上交易”是通过无纸化的货币信息数字和电子票据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由于网上的票据凭证基本上看不出修改痕迹,因此,成为偷税漏税的一个隐蔽化手段。其次,网上交易的纳税时间和期限也大大缩短,传统纳税形式要根据会计分期报账并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笔墨纸张一一核对,信息提供的成本很高,工作效率低下、周期长。然而,在网络环境下,计算机具有强大的数据记忆、处理、传送海量信息的功能,消除了人工做账高成本、低效率、低质量的障碍,缩短了纳税时间和期限,提高了纳税的及时性。第三,对税种确认和税额的计算也会产生深远影响,比如,对所得税来说,现行所得税主要针对有形商品和实物转让所得征收,对于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做了区分,并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和税率,然而在网络经济中,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交易和传输,使他们的界限变得很模糊,如网上信息服务和销售业务中,电子书籍、报纸、计算机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易被复制和下载,就混淆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和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区分具体的课税对象,不能很好的确定适用税率和征收手段。第四,对现行税收征管也提出巨大挑战,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务征管的难度,网络企业的登记一般需要按照法人居住地所在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但是小部分纯网络金融机构的审核确认一般在网络上进行,其身份的真实性以及业务的可靠性都不能完全了解,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当然,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数字化的凭证和账册都是以数字存在的,易修改和隐藏信息不留痕迹。此外,商业中介机构的代扣代缴也因目的性和透明度的虚拟化,给税务部门征管带来极大不便。
目前我国的税收信息化建设还是重管理轻视服务理念,如CTAIS、金税工程以及各地开发的管理信息平台无法真正触及税法核心管理理念,这些信息平台也缺乏集中统一的规划和部署,在现实操作中区域之间数据共享和信息利用效率低下,形成许多“信息孤岛”。针对以上出现的互联网税收征管体系重点各种问题,我们必须要完善税收体系和创新税收征管手段和方式,适应当下强劲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
首先,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互联网金融税收的条款。建立专门的网络金融机构交易登记制度,使用企业网络交易
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
87
Public Administration| 公共管理
专用发票,建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给予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确立电子凭证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义务责任和地位。以本国企业对电子商务业务税务登记流程图为例:(见图2)
(见图2)
上图明显的是把网络服务商纳入税收信息系统,要求企业向ISP提出网络空间申请时,企业首先进行电子税务登记,然后才能得到网络空间的允许进行相应的交易活动,这样就避免了企业偷逃税款的可能。在实际的金融企业支付操作过程中,以银行卡为例,具体支付操作流程如下:(见图3)
把上述图示转换为文字描述如下:1、网上消费者浏览检索商户网页。2、网上消费者在商户网站下订单。
3、网上消费者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链接到其安全支付服务器上,在支付页面上选择自己适用的支付方式,点击后进入银行支付页面进行支付操作。
4、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网上消费者的支付信息,按照各银行支付网关的技术要求,传递到各相关银行。
5、由相关银行(银联)检查网上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实行冻结、扣帐或划帐,并将结果信息传至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上消费者本身。
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支付结果通知商户。
7、支付成功的,由商户向网上消费者发货或提供服务。同时,各个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商户实施清算。
8、通知划账成功以后,即刻会反馈到税务系统,实现了税收的自动化。这样,就不会出现虚假交易,对企业的征信系统也会更加完善。在将来的互联网金融纳税体系,大都可以采取这个模式,在这样的交易链中,纳税机构起到一个第三方监管的作用。
此外,要建立专门的信息中心,提高税收数据收集与税收信息分析处理的专业化水平。在网上的一切经济业务,都是靠信息不对称来进行,如果信息失真或者沟通机制除了障碍,那么网络市场就会瘫痪,即便从2004年起已使用在线税收会计系统,但是数据信息利用率低下,对企业税收稽查的低效率,迫使我们下一步更应该加大技术投入,培养更多的既懂互联网金融交易又熟悉税收及应用软件操作的多元化人才。当然,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才能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所谓电子税务,就是把税务机关的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等。它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务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把税务机关的站点变成为民服务的窗口。使用网络功能来实现信息的储蓄、加工及使用,才能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实施有效征管。如要判断出售商品或劳务所获取的收益和性质,税务部门就要先通过网上税收资金监控中心的职能来实现。技术方面,要加大投入,改善税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网络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的性能,建立异地数据灾难备份系统及应急响应机制。最重要的是加强学习与培训,提高税务部门所有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水平和安全意识。我们看到,随着金税工程三期的推进,国家和省级税务部门的网络信息管理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而县市级税务部门的网络安全水平还有待提高,相关部门应该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第三,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的网络税管平台,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是重中之重。无纸化、数字化的凭证会很容易被篡改,现行
税收征管机制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以票控税”,发票对于征税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这也是我国大力发展金税工程等税控制度的主要目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否则,如果网上付款方是否是买卖交易的当事人无法查清,造成支付方无法保证发票开具的准确性,使企业可能承担不利的税法后果。因此,现行发票制度有必要加以反思与改进。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考虑使用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 税务机关登记,并应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按统一规则编制税号,以便税收征管。要把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重要手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税务系统网络要同金融系统联网,通过纳税识别号和其关联的银行结算账号建立关联,即时监控纳税人的资金动态,掌握交易资金流向。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带来了先进高效的现代管理技术。建立专门针对虚拟公司、虚拟交易的网络税务登记、税务申报制度,要求所有这类企业必须同传统企业一样严格执行税收制度,并提供真实、有效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网上资料,在其网络平台上公布税务登记号、营业执照号等信息。同时,设立开据电子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其他相关票据的管理手段,为这类经营活动税收的征管提供可靠的论据。
总之,未来的互联网金融会成为社会发展主流,从税收制度方面来讲,只有保持清醒的认识,采取适当的措施,构建完善的机制,才能在不阻碍其发展的前提下,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减少税款的流失。
[参考文献]
[1]罗明雄,唐颖,刘勇.互联网金融[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10)
[2]张新,安体富.对我国税收信息化现状的反思与国际借鉴[J].税收经济研究.2012(5)
[3]张秀莲.基于税收信息化条件下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构建[J].税务研究.2009(8)
[4]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中国金融.2013(10)
[5]中经网.《互联网征税引来歧义》http://www.ce.cn
[6]靳东升,王岩.中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与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2002(2)
[7]中翰税务.关于金融企业营业税. http://www.tax800.com
[作者简介]
周琳,女,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2013级研究生,专业:财政学。
88现代商业MODERN BUSINESS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