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务处理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事细则依照本公司组织规程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一般业务行政管理,悉依本细则规定办理,其未经规定事项,适用有关作业程序。
(二)分层负责
第三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严密管理业务与行政,实施分层负责办法,特划分各级主管职责,以处理所属业务。
第四条 总经理职责:依据有关规定,领导监督所属部门人员,管理本公司全盘业务。 第五条 总经理助理职责:
1.对于个案研究分析与可行性方案拟议。 2.本公司重大兴革事项建议。
3.协助总经理处理公司重要业务或特定业务。 第六条 总经理秘书职责:
1.协助总经理处理公司公文行政作业事项。 2.文稿的撰拟、修校、翻译与档案保管事项。 3.公司会报议程编排及法律事务联络。 4.协助总经理追踪、查催各部门应办事项。 第七条 专案工作人员职责(简称专员):
1.执行总经理交办专案的研究、企划、分析、调整。
2.必要时可应各部门主管申请或总经理指派,对各部门主管提供建议或技术支援。 第八条 室、部负责人职责:
1.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指示,负责处理职责有关各项业务。 2.业务范围内各项规定及其工作方案的拟议。
3.业务范围内工作进度、业务绩效及其利弊兴革的报告与建议。 4.对所属人员(含配属)的工作绩效与生活行为考评。
5.审核有关作业文件,视其性质内容,决定初步处理方式,并对所属人员提出要求。 6.业务范围内紧急事件权宜处理或立即转呈核示等。 7.业务内涉及其他单位的协调联系。 8.向总经理提供政策性建议。
9.代行文稿或以室、部、科等一级单位名义行文范围:
(1)处理要点已经签奉核准,按照规定程序具备手续,其业务内不涉及其他部门职责。 (2)研究计划方案,撰述工作报告所需资料的搜集或其意见的征询。
(3)查催该业务有关文书报表。
(4)其他规章所示授权该室、部、组(科)自行处理的文件。 第九条 各部门副部长主管或专案工作人员职责:
1.依据作业程序所示要求及上级主管指示,处理该部门经常业务。 2.工作范围内作业程序的研拟。
3.妥善分配所属及配属人员工作,并确实督导达成工作要求,考核其工作表现与工作成果。
4.择拟签稿,并就所属人员签拟作业内容、引用规章体例、措辞等,审阅其是否翔实妥当。
5.业务内有关各项应用资料搜集、汇总、分析。 6.业务内定期作业报告统计资料编制。 7.业务范围内重要工作动态核签。 8.主管业务的检查改进与研究发展。 (三)业务分工
第十条 为明确划分各部门业务权责,分别制定下列条例。 第十一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掌理下列事项: 1.公文处理程序的拟订与实施事项。 2.公文的收发、登记、编号及分送事项。
3.文稿的撰拟、修校、翻译、封发与档卷保管事项。 4.公文查催与追踪事项。
5.公司会报议程的编排及记录印发保管事项。 6.各项通知撰拟协调事项。
7.总经理办公会有关文书处理,会议程序编排,记录印发保管事项。 8.综合性计划、报告撰拟事项。 9.有关本公司印信事项。 10.法律事务联络处理。
11.公司重要合同保管与联系及条文增删修改的建议事项。 12.公司大事纪要汇总记载。
13.专案研究、调查、计划的建议处理事项。 14.秘书业务及一般性公共关系。 15.图书、文物的搜集、整理、保管。 16.与顾问联系协调事项。
17.总经理临时交办事项的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资产财务部负责下列事项: 1.财务管理与会计制度的研究、设计。 2.年度预算的拟订、执行。 3.财务计划的拟订、执行及控制。 4.年度预算的汇编、控制及执行分析。
5.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及保管。 6.会计账册的登记、处理与保管。 7.税务会计事项的处理。 8.成本的计算及分析。 9.结算及决算报告的编制。 10.账目及存货的盘查。 11.应收账款的整理及催收事项。
第十三条 本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下属行政、IT信息管理人员负责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事项。
2.电脑化内部档案系统作业事项。 3.人事、日常事务的企划及管理事项。 4.每天财务收支管理事项。 5.本公司行政事务注意事项。
(1)关于厂区人员、物品等出入管理事项。 (2)关于厂内安全卫生事项的维护。 (3)关于员工伙食的供应事项。 (4)关于厂区其他事务的处理事项。 第十四条 商务部负责管理: 1.开发客户的计划及其实施。
2.客户订单的接洽、估价及其联络事项。 3.客户订单作业、设计完稿的处理联络事项。 4.客户订单印刷及运送处理事项。 5.客户货款收缴及催收事项。
6.客户间的联络及维持长期关系所必须注意的处理事宜。 7.同业行情收集、研究并反馈给公司。 8.达成业务目标是一切努力的最终目标。
(四)服务守则
第十八条 各级工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1.恪守员工服务准则。
2.各级工作人员对该部门业务有关的作业规定、专业知识决定其业务的发展,所以应力求充分了解,并须经常研习。
3.各级工作人员均应遵照本公司各种规定与要求,根据上级指定分配的工作与职责,接受上级指导,达成任务,同时尊重同事的职责,本着分工合作精神,互为联系,力求配合。
4.各级工作人员处理公司业务,选拟文稿应注意下列要点: (1)处理具体事务必须全面了解情况。 (2)提供的建议、意见必须确实可行。 (3)各项要求必须贯彻始终。
(4)人力、财力必须合理运用。 (5)观察评判必须公正客观。 (6)称谓、数字必须准确无误。 (7)确保业务机密。 (8)不得积压公务。
(9)恪尽职责,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危险及损害。 (10)对每一问题多加思考,积极献策。 (11)维护公司权责与荣誉。
5.各级工作人员对于该部门业务研究处理,应有自己的处理方法,除有特殊事故,或规定欠明,不能自行决定外,不得事事呈请上级核示,推诿责任。
6.各级工作人员差假外出,必须觅妥代理人或由该部门主管指定代理人,代理期间的职权行使,应由代理人负责。
7.各级工作人员,均应按照规定工作时间到达工作场所,公务闲暇时自行研习业务有关书刊,不得有影响工作形象及妨碍他人工作的不当行为。
8.服务成绩优异者或违反以上守则规定者,应由主管部门查证事实,分别视其情节轻重,依据人事规定,给予奖励或惩处。
(五)综合核实
第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的各项业务,均应悉心斟酌,就其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方法、作业流程等分别制定管理规章、业务范围、工作程序等呈准施行,作为该部门处理业务的准则。
第二十条 各级工作人员,应就该部门主管交付的任务,按照有关规定,具述职责内容(工作说明书)送请人力资源部详鉴查核,以专责成。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为谋业务行政的兴革、改进及经营事业的发展,可视个别事实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设置小组或委员会,待相关工作结束,即行解散。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集主管及有关人员举行业务交流,决议通过的事项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关室、部定期或业务会报比照办理,但会报决定事项关系到业务成败的,仍须签报上级核准办理。
二、人事作业程序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人事作业正规化、制度化,能在有序可循的情况下,使本公司人事统一、脉络一贯,并加强人力资源部与各部门间的了解,借以更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程序。
(二)职能
第二条 人力资源部设部长一名,负责下列全盘人事业务。 1.依据公司业务需要,研究组织职责及权责划分的改进方案。
2.配合公司经营目标,依据人力分析及人力预测的结果,拟订人力资源发展计划及人
员编制数额,并根据人力发展计划,筹划各项教育及训练。
3.设计、推行及改进人事管理制度及其作业流程,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4.经与各部门主管会商,拟定每一职位的工作标准及其所需资格、条件,以求适才适所。
5.依生活水准、薪资市场情况及公司政策,建议研订合理的员工待遇。 6.制定各项员工福利与工作安全措施,并维持员工与公司间和谐关系。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另设专员及办事员各若干名,分别负责下列工作: 1.专员:
(1)行政公文处理;
(2)员工征信调查及对保工作; (3)招募行政工作; (4)考绩行政工作; (5)培训工作。 2.办事员: (1)资料档案管理; (2)劳保行政工作; (3)考勤行政工作。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组织关系:
1.受总经理任指挥及监督,并向其直接报告。
2.以诚恳友善的态度与其他部门协调、联系,并就其所提出的有关本部门工作的询问、质疑予以解答。
3.在权限内督导各部门有关人事事宜。
4.为达成本公司的任务,与其他有关方面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联络。 (三)组织
第五条 为了完成本公司的任务与目标,而将应处理的工作做适当安排,对所有员工贯彻执行,制定本公司“组织系统表”,并视情况每年定期检查修订。
(四)体制
第六条 区分组织中纵的性质与横的程度及其交错的结构体制,据此而设定本公司“职位(等)及职称配置表”作为人事管理基础。
(五)工作分析
第七条 公司确立组织体制及人事措施实行前,须将各项工作职责的任务, 以及工作人员的条件等予以分析研究,做成“职务说明书”作为人事行政的依据。
(六)分层负责
第八条 为明确划分各层人员的人事权责,拟定“人事权限划分表”,表中所列的权责,各层人员均应确实负责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实施时如遇困难或特别事情发生,应向上一级人员请示后予以处理。
(七)编制
第九条 本公司为推行业务及基于人事预算控制,对各部门可设职称及可 用人员数量
予以规定,订立各部门编制汇总表并视情况每年定期检查修订。
(八)人力控制
第十条 根据编制,本公司定期召开人力检查会,就现有人员适职与否、流动率、缺勤情况及应储备人力及需求人力做正确、客观的检查建议,作为人力资源部研订人力计划,办理开拓人力来源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人员拨补申请作业程序如下:
1.各部门如须增补人员,先至人力资源部领取“人员增补申请单”,填妥后汇人力资源部办理。
2.人力资源部接到申请单后,应调查所申请人员是否符合编制需求,其职位薪资预算是否在控制内,其需要时机是否恰当等问题。
3.人力资源部调查后,即就申请人员的来源做正确的拟办建议,呈总经理核准后,根据指示办理招募预备工作。
4.人员拨补申请单经批示完毕后,均应转回申请部门,人力资源部凭副本办理。 (九)人员招聘与甄选
第十二条 人员招募作业程序如下
1.人力资源部收集一定时期内的求职人员信息,即行拟订招募计划,内容包括下列项目:
(1)招募职位名称及名额; (2)资格条件限制; (3)职位预算薪金; (4)预定任用日期;
(5)通报稿或登报稿(信息发布方式)拟具; (6)资料审核方式及办理日期(截止日期); (7)考试方式及日程安排(含面谈主管安排); (8)场地安排;
(9)准备事项(通知单、海报、公司宣传资料等)。 2.信息发布:即将招募消息告诉大众及求职人,内容如下:
(1)登报征求:先拟广告稿,估计刊登费,决定何时刊登何报,然后联络报社。 (2)同仁推荐:以海报或公告方式进行。 3.应征信处理:
(1)诉求消息发出后,会收到应征资料,经审核后,对合格应征者发出“初试通知单”及“甄选报名单”,通知前来本公司接受笔试或面试。
(2)不合格者的应征资料,归档一个月后销毁,但有要求退件者,应给予退件。为了给社会大众一个好的印象,对所有未录取者发出“谢函”也是应有的礼貌。
4.考试:新进人员甄选考试分笔试及面谈两种方式。 (1)笔试包括下列内容:
①专业测验(由申请部门拟订试题); ②定向测验;
③领导能力测验(适合领导级); ④智力测验。
(2)面谈:由申请部门主管、人事主管、核定权限主管分别或共同面谈,面谈时应注意:
①要尽量使应征人员感到亲切、自然、轻松; ②要了解自己所要获知的答案及问题点; ③要了解自己要告诉对方的问题; ④要尊重对方的人格;
⑤将口试结果随时记录于“面谈记录表”。
(3)如初次面谈不够周详,无法做有效参考,可再发出“复谈通知单”,再次安排约谈。 5.背景调查:经初试合格,初步决定的人选,视情况应做有效的背景调查。 6.结果评定:经评定未录取人员,先发出谢函通知,将其资料归入储备人才档案中,以备不时之需,经评定录取人员,由人事主管及用人主管会商进用日期后发给“报到通知单”,并安排职前训练有关准备工作。
7.注意事项:应征资料的处理及背景调查时应尊重应征人的个人隐私权,注意保密工作。
(十)任用
第十三条 经核定录用人员,由人力资源部依据甄选报名单发给“报到通知单”,请于报到时携带下列资料:
1.员工资料卡;
2.本人证件相片 × 张; 3.户籍誊本; 4.身份证复印件; 5.体检表; 6.学历证件复印件;
7.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8.其他必要资料。
第十四条 领导层人员任用,视情况可发给“聘任书”。
第十五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日,人力资源部即发给“报到程序单”,并检收其应缴资料,若资料不全,应限期补办,否则首月薪资可暂扣发。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随后应亲切有礼地引导新进人员依报到程序单上的顺序, 逐项协助办理下列:
1.领取员工手册及识别证; 2.制考勤卡并解释使用;
3.领制服及制服卡(总务科主办); 4.领储物柜锁匙(总务科主办); 5.若有需要,填“住宿申请单”; 6.登记参加劳保及参加工会;
7.视情况引导参观公司各部门及安排职前训练。
第十七条 前条逐项办理完毕后,人力资源部即填制“新进人员简介及到职通知”,引导新进人员向部门主管报到,由部门主管收存到职通知后依“职前介绍表”逐项给予说明,并于报到程序单上签章交回人力资源部,表示人员报到完毕。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依据报到程序单随后应办理下列事项: 1.填“人员变动情况记录簿”。
2.登记人力资源部管理用的“人员状况表”。 3.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核薪。
4.收齐报到应缴资料(扶养亲属申报表转会计科)连同甄选报名单建立个人资料档案,编号列管。
(十一)试用
第十九条 新进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作业员为40天),届满前一周由人力资源部提供“考核表”,分甲(领导人员)、乙(一般人员)两种,并登记被考核人试用期间出勤资料,依人事权限划分表顺序,逐级考核。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表发给“试用期满通知"。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发出试用期满通知后,并依不同的批示,分别办理下列事项: 1.试用不合格者,另发给通知单。
2.调(升)职者,由人力资源部办理任用手续。
3.薪资变更者,由人力资源部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 第二十二条 前条办理完毕后,考核表应归入个人资料袋中。
第二十三条 新进人员在试用期中,表现不合要求,所在部门主管认为有必要停 止试用时,可立即提前办理考核,并填写申请单,报请权限主管核定停止试用。
(十二)职位变更
第二十四条 晋升(升职、升等、升级)及降级由申请人填写申请手续及办理临时考核,转人力资源部签注意见后,呈权限主管批示。
第二十五条 调职由申请人填写申请手续送调职部门会签,转人力资源部签注意见后,呈权限主管核定。
第二十六条 未批准的升、降、调申请单退回申请部门。经批准的申请单则由人力资源部依据发布“人事变更通知”,副本抄送申请部门及本人,并限期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履任新职。若职称变更或工作部门变更,副本应抄发财务部门,通知薪资变更名册。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岗位变更,涉及调整薪资者,人力资源部应根据人事变更结果,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呈核后转财务部门。
第二十八条 解聘
1.凡符合解聘规定者,由人事主管与所在部门主管商定后填写申请单,签注原因后转呈总经理核准,然后发给“解聘通知单”(副本抄送会计所在部门核发遣散费)及“离职通知单”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办妥后始可发给遣散费。
2.解聘工作应另参照人事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免职
1.凡合于免职规定者,可由所在部门主管或人力资源部填写申请单并签署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并核发薪资。
2.免职申请应参照人事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经批准离职案件,人力资源部应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转会 计科作业。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应依据人事异动申请表逐日整理办理下列工作: 1.填入人员变动记录簿内。
2.登记于个人资料卡内(离职人员,其资料应予归档另行保管)。 3.修正人力资源部管理人员状况表。 (十三)请假
第三十二条 员工因故请假,应至人力资源部领取个人专用请假卡,依人事权限划分表逐级呈核,再转回人力资源部登记于考勤表上。
第三十三条 休假作业应另参照休假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考勤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除特定人员外,均须总务科或其他相关部门设置打卡单。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主管应于月终前将下月份本部门工作时间表送人力资源部备查;人力资源部收集各部门一级主管出勤时间表呈总经理核阅。如非轮班人员,每月工作时间固定者不必再排时间。
第三十六条 如需变更出勤与轮休时间,或补充新进人员出勤时间,应填“出勤时间调整单”,经权限主管核准后,转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查。
第三十七条 员工因故延长上班时间或于假日出勤,应先至人力资源部领取“加班报告单”,经权限主管核准后转人力资源部查核并登记于考勤表上。
第三十八条 员工因公于上班中外出,应填写“公出单”送本部门一级主管核准后,交警卫室登记。
第三十九条 一级主管因公外出免填公出单,但应向上级主管报备,或向办公室交代去处,联络方法,并于警卫室登记,未赶回公司打卡下班,则由人力资源部依据警卫室出入登记簿记录给予签证。
第四十条 因公而未打卡,应报备人力资源部领取“未打卡证明单”,填写并经一级主管签证后转人力资源部登记于考勤表上加盖公章。
第四十一条 下班忘记打卡,可由本人填送“未打卡证明单”呈一级主管签证, 若举证有据,部门主管得予签明,视早退一次处分,若无法举证,视作未打卡一次处分,若未填送未打卡证明单者一律以旷工论。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应于每日检视考勤表,遇异常状况或违规事情,应即主动签办。 第四十三条 员工出勤情况,人力资源部应于每月终了后,编制统计表各两份,一份送会计部门核计薪资加扣,一份公布,三日内接受更正申请。
1.缺勤统计表。 2.全勤人员名单。 3.加班(勤)统计表。 4.值夜人员统计表。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应每一员工建立一份年度考勤统计表(印于个人资料卡中),逐月依据考勤表予以登录,经登录后考勤表即可销毁作废。
第四十五条 每一年度终了,人力资源部应即依据年度考勤统计表,统计是否有未休完特别假的人员,予以计入十二月份加班统计表内,换发薪金。
第四十六条 每一年度终了后,人力资源部应即调查编制下一年度享有特别假人员名单,予以造册呈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有关考勤作业,请参照“人事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出差
第四十八条 员工因公出差,应至人力资源部领取“出差申请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可向会计部门申请预支差旅费)转人力资源部备查。
第四十九条 出差完毕三天内,须据实填写旅费报告表连同各项单据,一并呈报核销。 第五十条 出差作业,应参照出差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奖惩
第五十一条 员工遇有功过奖惩时,可由建议人填报“奖惩建议申请单”,先由人力资源部签注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定。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核准奖惩建议申请单发布“奖惩通知单”公文,副本抄送受奖惩人所在部门及受奖惩人本人,另一份送会计部门加扣薪资。
第五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应按月将人事奖惩通知单登录于个人资料卡内。 (十七)考绩
第五十四条 考绩分年度考绩与临时考绩两种,其处理程序如下:
1.年度考绩:每年度终了由人力资源部提供考核表,分甲、乙两种,并予登记年度出勤资料、奖惩资料后依人事权限划分表,逐级考评核定等级,作为年终奖金发放及定期晋级的参考依据。
2.临时考绩:为申请升降职,应进行临时考绩,以作为上级批示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五条 考绩表办理完毕,存于个人资料袋内,并予以登录。 第五十六条 考绩作业应另参照“考绩办法”规定办理。 (十八)薪资
第五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应于每月25日整理上月26日以后到职的新进人员甄选报名单,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核薪,并由部门主管签署,转呈总经理核定,再登录于“薪资名册”后,再转会计部门执行。
第五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应于每月25日整理本月份涉及调薪的人事变更申请单及考核表,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抄录,由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核签章后与各相关部门主管会签,登记于薪资名册,转会计部门作业。
第五十九条 经批准离职,人力资源部应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由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核签章,登录于薪资名册后转会计部门作业。
第六十条 核薪与调薪案件于归档前,应登录于个人资料卡内。
第六十一条 除人力资源部应备一份全公司人员薪资名册外,各一级部门亦应备一份所属人员薪资名册。
第六十二条 薪资作业应另参照职薪办法中职薪等级表及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训练 第六十三条 职前训练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人力资源部应办理以下职前教育: 1.介绍公司沿革、经营方针、工作环境; 2.简介各部门组织、职责、作业状况; 3.出勤规定及注意事项; 4.介绍各部门办公室及主管。 第六十四条 在职训练
1.人力资源部于年度开始,依所需训练目标、对象、课程、教材、预算,拟订训练计划。
2.人力资源部于训练期中,应严予考核。
3.员工于接受训练后,视需要提出心得报告,成绩优劣列入考核依据。 第六十五条 专业训练
1.专业知识,视必要可办理专案训练。 2.搜集专业报道或讲座教材,印发给每位员工。
3.各级主管可自行申请或由公司指派参加国内外各种训练机构举办的讲座、观摩、训练。
第六十六条 专业训练作业应另参照“训练办法”规定进行。 (二十)辞职
第六十七条 正式任用的员工如感工作不适应或其他原因想辞职,应于15天前提出辞职申请书,由所在部门主管及公司人事主管签具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再转回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转会计部门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依据辞职申请书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本人于批准离职日当天下班前依离职通知单上应办理事项,逐项办理移交,办理完毕后,由人事主管审核无讹后,并签章转会计部门核计当月薪资(除特准外,均于下次发薪日发给)。
第六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离职通知单于当日即行办理下列事项: 1.登记于人员异动记录簿内。
2.注销人力资源部掌握的人员状况表内登记。 3.登记个人资料卡,注销个人资料档案。
第七十条 人事主管视情况应约谈离职人员,并将面谈结果填入离职人员面谈记录档案,以作为人事流动率检查参考。
(二十一)退休
第七十一条 人员属退休年限,由人力资源部填写“退休申请单”公文,详填理由及会签该员工所在部门主管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发给“退休通知单”,副本转会计部门核发退休金。
第七十二条 经核准退休人员,于批准退休日,应领取“离职通知单”逐项办妥离职手续后,始发给退休金。
第七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凭退休通知单及离职通知单,应办理事项参照第六十九条办理。
(二十二)抚恤
第七十四条 人员因公死亡者,由人力资源部填写“抚恤申请单”公文,呈总经理核准,副本抄送会计部门核发抚恤金。
第七十五条 死亡员工家属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办理相关手续,并填具“申请抚恤金保证书”后,方可领取抚恤金。
(二十三)移交
第七十六条 各级主管人员及业务承办人员因故离职时,应将所负责的公物及经办事务逐件列具清册,在监交人监督下点交接任的人员,并会同接任人员提出移交报告书。
第七十七条 移交时应造清册如下: 1.印章戳记清册。 2.所属人员薪资单册。 3.未办或未了重要案件目录。 4.保管文卷目录。 5.职责事务目录。
6.上级指定专案移交事项清册。 7.保管图书清册。 (二十四)资料管理
第七十八条 各种人事命令、通知公布一周后,连同该案核准凭证(申请单或签呈)合并归档。
第七十九条 每月初依据人员变更记录簿编制“人事变更月报表”,呈核阅后,列入人事流动率检查依据。
第八十条 人力资源部应于每月10日编制各主管名册,送守卫或总机备查(如未发生变更,可具文报备)。
第八十一条 员工若有需要“服务证明书”或“离职证明书”,可至人力资源部说明申请理由,由经办人填写证明,转秘书室盖印。
第八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应备档案如下: 1.人事变更档案。 2.人事奖惩档案。 3.人事考绩档案。 4.人事训练档案。 5.人事规章档案。 6.人事勤务档案。 7.人事表报档案。 8.福利档案。 9.文体动案。 10.涉外事件案。
11.收发文登记簿。 (二十五)其他
第八十三条 本作业程序,应另参照“人事管理规章”有关规定办理,如有疑义,可由人力资源部主管解释运用,如有未尽事宜,应另补充修正。
第八十四条 本作业程序承奉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三、人事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管理有章所循,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范围:
1.本公司员工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令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2.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从业人员。 (二)聘用
第三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新进人员任用事务处理流程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考选事宜。
第四条 新进人员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3个月,作业员试用40天,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有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及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聘,试用不满三日者不发工资。
第六条 试用人员于报到时,应向人力资源部缴验下列材料: 1.全户户口本及体格检查表。 2.最后服务岗位离职证明。
3.保证书及最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照片 × 张。 4.人事资料。
5.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同意书或证件等)。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聘用: 1.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2.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3.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4.亏欠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5.品行恶劣,被工作单位开除者。 6.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7.未满16周岁者。
第八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从业人员晋升办法另订。
(三)服务
第九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3.全体员工务必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在工作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4.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5.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会客,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6.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7.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影本)出公司。
8.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经主管人员批准。
9.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的环境清洁。
10.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止危险发生。
11.员工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扰乱秩序,工作时间不得搭讪攀谈或聊天闲谈。
12.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增加收入及增进福利,以达到劳资两利的目的。
13.各级主管及各级部门负责人务必注意自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 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14.在工作时间,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
15.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8小时为原则,生产部门或业务部门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4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6小时。
第十二条 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一日论处。
第十三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况,依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迟到每次扣100元,拨入福利金。 (3)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超过15分钟后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批准者除外。
(5)无故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批准者除外。 (6)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部门主管证明才可视为没有早退。
2.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实,双方均以旷工论。 (3)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即予解聘,不发给资遣费。
(四)待遇
第十四条 本公司本着劳资兼顾互助互惠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其待遇办法另订)。
第十五条 员工待遇:
1.本薪视从业人员学识、经历、技能、体格及其工作性质而定(金额另订),从业人员年度薪资调整方法由人力资源部拟订,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
2.津贴(各项津贴支付标准另订)。
第十六条 员工待遇,分月薪及日薪两种。月薪人员,翌月5日发放一次;日薪人员每月发放两次,当月20日及翌月5日发放本月上半月及前月下半月薪酬;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并按日计算。
第十七条 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待遇,另按“临时、计件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办理。
(五)休假
第十八条 员工除星期日休息外,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
第十九条 前条休假日薪资及津贴照发,如工作需要加班时,应征得员工同意,并加倍发给薪资,国定假日如逢星期假日其补假与否依政府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限,每年给予特别休假,其天数规定如下: 1.服务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全年给7天特别休假。 2.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全年给10天特别休假。 3.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全年给14天特别休假。
4.服务满10年以上者其特别休假每增一年加给一天,但最多以30天为限。 事先共同排定休假日期实施,并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者,可按其应休未休天数发给薪资。
(六)请假
第二十三条 员工请假,事假应于一日前觅妥职务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卡,照下列规定办妥后方得离厂,否则以旷工论。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请假者,应迅速向部门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部门主管或其代理人依下列规定代办妥请假手续,否则亦视同旷工。
1.请假1天(含)以内时,报请班长转呈副厂长核准。 2.请假2天(含)以上,报请主管转呈经理或厂长核准。 3.请假批准后,请假单一律送人力资源部留存办理。
第
二十一条 员工特别休假,应自届满规定时间后,由劳资双方以不妨害生产或业务原则下,
第二十四条 请假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8小时为一日,给假日期的计算均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中途到职者,按比例扣减。
(七)奖惩
第二十五条 员工奖励分下列四种:
1.嘉奖:每次加发3天奖金,并与年终奖金一并发放。 2.记功:每次加发10天奖金,并与年终奖金一并发放。 3.大功:每次加发1个月奖金,并与年终奖金一并发放。 4.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2.拾物不昧(价值300元以上)者。 3.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4.有显著的善行佳话,为企业赢得荣誉者。
5.不怕困难,勇于奉献,吃苦在前,享乐在后,足为其他职工学习的楷模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
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4.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5.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以嘉许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2.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3.维护公司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1.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2.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3.一年内记大功2次者。
4.服务每满5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条 员工惩罚分为五种:
1.警告:每次减发3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一并减发。 2.记过:每次减发10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一并减发。 3.大过:每次减发一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一并减发。 4.降级:减小使用,相应减少薪资。 5.开除:予以解雇。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1.未经许可,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2.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3.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5.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6.不按规定着装或佩挂规定标志上班者。 7.不能按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过: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2.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3.对同仁恶语相向者。
4.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5.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业务、事务等团体秩序者。 3.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6.轮班制员工拒不接受轮班者。
7.工作时间内,做其他事情,如睡觉、娱乐、阅读等。上级连带处分。 8.一个月内旷工达5日者。
9.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非经常使用人及部门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致其损坏并负赔偿责任。
10.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安全规定措施,情节重大者)。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开除(不发资遣费): 1.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2.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3.在公司厂区、宿舍内赌博者。
4.偷窃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
5.无故损毁公司财务,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6.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7.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8.一年中记大过满2次,功过无法平衡抵销者。
9.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或1年旷工达12日者。 10.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11.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12.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13.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14.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厂(公司)者。 1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唤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16.故意泄漏公司技术、营业机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7.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18.在明示禁烟区内吸烟者。 19.参加非法组织者。
20. 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21.其他违反法令或本规则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五条 员工功过抵销规定
1.嘉奖与警告抵销。
2.记功1次或嘉奖3次,抵销记过1次或警告3次。
3.记大功1次或记功3次,抵销大过1次或记过3次,员工功过抵销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
(八)考核
第三十六条 员工考核分为:
1.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期间(职员3个月,作业员40天)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核表”报经总经理核准及公布后,方得正式雇用。
2.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操行、学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工作表现等,随时作严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人力资源部应将员工假勤奖惩随时记录,以为办理年度考核参考。 (3)年度考核:其办法另订。
第三十七条 考核成绩分为优、甲、乙、丙、丁五种。
第三十八条 员工年度考核定每年元月举行,由所属部门主管考核并由考核小组核定。 第三十九条 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或贻误。 (九)加班
第四十条 本公司如因生产或业务需要,可于办公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的员工,除因特殊事故经主管核准者外,不得拒绝,违者以不服从主管人员领导论处。
第四十一条 作业员加班,事先由部门主管代为申请,呈该厂主管核准后方得加班,并须按规定打卡,否则不发给加班费。
第四十二条 加班费计算,作业员依平日加班每小时工资加发三分之一;假日加班加发假日工资,但假日工作时间未满8小时,按比例加发工资。
第四十三条 作业员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发给加班费外,就其加班时数予以旷工论处。
第四十四条 员工加班情况,由管理部门按月统计备查。 (十)出差
第四十五条 员工出差分“长途出差”与“短途出差”两种,凡当天能往返者,称为“短途出差”;一天以上者,称为“长途出差”。
第四十六条 长途出差及短途出差的津贴办法另订。 (十一)训练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为陶冶员工品德,提高其素质及工作效率,应举办各种教育训练,被指定参加员工,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
第四十八条 员工训练分为:
1.职前训练:新进人员应实施职前训练,由人力资源部统筹办理,内容为: (1)公司简介及人事管理规则的讲解。
(2)业务特性、机器性能、作业规定及工作要求说明。 (3)指定资深及专业人员辅导作业。
2.在职训练:员工应不断研究学习本职技能,相互砥砺;各级主管尤应相机施教,以求精进。
3.专业训练:视生产或业务需要,遴选优秀员工至各职业训练机构相关班次,接受专业训练,或邀请专家学者来本公司作系列专题演讲,以增进其本职学术技能,使利于任务的完成。
(十二)迁调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基于业务上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员工应予配合。
第五十条 各部门主管应就所属人员依其个性、学识、能力,调配适当工作,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五十一条 员工接到调职通知书后,单位部门应于7日内,一般员工应于5 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任职单位报到。
第五十二条 员工调职,如驻地远者,可比照出差规定发放差旅费,其随行直系眷属,可凭乘车证明发放交通费。
第五十三条 调任员工在接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遣职务由原直属主管指派合适人员暂行代理。
(十三)福利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特设立工会福利委员会(规章另订),办理有关员工福利事宜。
第五十五条 员工婚丧、住院,赠送礼金、奠仪或慰问金,其给予标准另订。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发给员工年终奖金,员工在同一年度内所有功过经抵销后,增减其年终奖金。
(十四)保险
第五十七条 员工一律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于聘用时由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五十八条 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后,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十五)抚恤
第五十九条 员工因公而致残或死亡时,依社会保险条例向社保局申请给 付,尚未参加劳保者,其津贴及辅助事宜悉依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十六)退休
第六十条 员工退休,依有关规定办理(办法另订)。 (十七)资遣
第六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资遣: 1.企业停业或转让时。 2.企业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3.企业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4.企业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工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5.员工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第六十二条 员工资遣先后顺序: 1.历年平均考核评价较低者。 2.曾受处分者。 3.工作效率低下者。
4.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5.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第六十三条 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1.在公司服务3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10日前通知。 2.在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20日前通知。 3.在公司服务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通知。
第六十四条 员工接到资遣通知后,为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发,如企业未能依照前条规定通知而即时终止聘用者,依前条规定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照发,如经预告,发给预告期间工资。
第六十五条 员工因受惩罚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不以资遣论。 第六十六条 员工资遣,依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1.在公司连续服务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平均工资的资遣费。
2.在本公司工作年资满3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发相当于10天本薪的资遣费,但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1年者,以比例给予,未满1个月者以1个月计。
(十八)安全与卫生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各部门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身体健康。
第六十八条 员工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及卫生诸规定,以保护公司及个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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