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卖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附录(下称“《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位于 的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现就买卖该商品房的相关未尽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解除权行使情形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如下条件全部具备的前提下,乙方享有无理由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1.《买卖合同》已生效且乙方已按《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乙方已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支付购房款、物业服务费),不存在拖欠按揭机构款项等任何违约行为; 3.不存在因乙方原因导致该商品房存在查封或抵押等权利瑕疵; 4.该商品房不存在租赁或第三方使用的状态;
5.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年(下称“该期限”),且乙方在该期限届满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提出解除(下称“解除期限”)。
如该期限届满但乙方未在解除期限内提出解除《买卖合同》、或解除期限尚未届满但乙方出现违约行为,或乙方书面承诺放弃无理由解除《买卖合同》权利的,则自解除期限届满之日,或乙方出现违约行为,或乙方书面承诺放弃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上述无理由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双方仍应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二、乙方声明
乙方明确知悉并同意:仅在根据第一条约定确认乙方不再享有上述无理由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关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其他条件均达成并满足的前提下,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买卖合同》或双方相关协议约定的期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则,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亦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主张逾期办证责任。
三、退房流程
1.若乙方根据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行使《买卖合同》解除权利的,则甲方应在乙方办妥下列全部事项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付购房款扣除乙方应交未交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如有)后的剩余款项无息退还给乙方:
(1)如《买卖合同》已备案的,则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配合甲方办妥该《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登记手续;
(2)如该商品房已交付乙方的,则乙方应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将该商品房恢复至《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归还甲方。
2.如乙方通过按揭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则由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将剩余款项优先无息向按揭机构代付乙方欠按揭机构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及按揭机构实现债权的费用),代付后如有剩余的则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因解除《买卖合同》与按揭机构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3.乙方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已向甲方支付的除购房款以外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物业维修基金),若甲方已将前述款项代收代缴给政府相关收费单位的,则由乙方自行向政府相关收费单位办理退还手续;若甲方尚未代缴的,则由甲方按本条约定时间无息退还给乙方。
四、免责条款
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款项。
五、手续费用
乙方根据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行使无理由解除权导致须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行政费用(如有)、诉讼费用(如有)等,均由乙方承担。
六、物业费用
乙方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根据本补充协议约定行使《买卖合同》解除权利的,乙方已支付的物业服务费(如有),物业服务公司亦不予退还,乙方不因此向物业服务公司或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七、协议效力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与《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八、协议解除
双方一致同意,如《买卖合同》因任何约定或法定原因解除的,则本补充协议同时自动解除。
九、协议份数
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
乙方(签字):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