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第一稿20150129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2022-07-13 来源:好走旅游网


建装业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XXX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XXX集团实施资金集中管理。为了顺利实施资金集中管理,使资金集中管理达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资金使用成本,统一融资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有效整合资金资源,不断优化资金结构的管理目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含分公司、事业部)和集团所控制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集中管理,是指在集团公司内部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

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及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全面整合集团公司资金资源,提高资金整体效益; (二)严格管理,保障周转,加强监控,防范风险; (三)资金集中不改变原有资金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四)以市场化为基础的资金有偿使用。

第四条 资金集中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集中管理体制、资金预算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现金集中管理、授信融资管理、资金分析报告制度、资金集中管理的监督及考核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广义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应收票据。主要包括在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中的一

1

切资金收入和资金支出,资金形式主要表现为现金。现金指各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他可立即用于支付的货币类资产。

第二章 资金集中管理体制

第六条 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是负责集团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的内设机构,承办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资金集中工作以资金中心为主管部门、各子公司资金管理机构为执行部门,分别依据各自权限,参与资金集中管理,行使资金管理职能。

第七条 集团公司资金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账户管理

负责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

(二)及时监控子公司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

(四)负责对各子公司资金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同时负责对各子公司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与考评。

(五)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集团公司总体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

2

(六)信贷业务

负责集团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办理、分解和使用;负责集团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银行保函、信用证、资信证明和其他信贷文件的办理。

(七)资金筹集和使用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筹、融资计划;负责办理集团公司的资金筹集、内部资金调度、委托贷款及银行贷款的统借、分解、下拨和统还;负责集团和成员单位间资金的上划、下拨和对外付款。

(八)资金计划管理

负责成员单位资金收支计划的审核和汇总,负责编制集团资金计划报表并进行执行控制、监督和执行情况分析。

(九)会计核算

负责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系统所涉及资金业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资料管理,负责编制资金报表和资金分析报告。

(十)综合管理

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体系的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负责指导和协助下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控制,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第八条 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企业及所属成员单位的资金。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健全资金内控制度。检查、监督企本业及下属成员单位的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

(二)组织编制本企业及成员单位的资金预算,并按时上报集团公司资金中心。监督本企业资金预算的执行,定期对资金预算进行分析。

(三)对本企业以及所属成员单位的对外投资资金、资产处置资金、利润分配资金、重大资金变动等实施监控与审核。

(四)负责本企业及成员单位的账户管理,同时负责对账户余额、资金收付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与管理。

(五)对本企业及所属成员单位的授信、融资、对外担保、抵押、函证等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九条 资金集中管理以资金预算为基础,资金预算在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下编制,应充分体现优化资源配置、量力而行、收支双控的原则;对资金实行事前有预算、事中有控制、事后有分析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 各子公司一切资金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各子公司应编制并上报年度资金预算,集团公司按审批程序每年核定一次。同时,各子公司在年度资金预算的基础上应编制月度资金预算。年内如发生组织机构、资本结构、经营计划或经营指标等重大变更,从而导致资金供需发生变化,应按集团公司要求调整资金预算,重新报集团公司核定。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通过完整的预算申报、追加、审批、执行程序,达到对本企业及下属成员单位通过预算控制结算的

4

目的。集团公司各级资金管理部门根据资金预算对资金收支进行监控与检查、评价。

第十二条 在资金预算中,各子公司应结合资金收支情况充分考虑融资预算额度安排。融资预算内容主要包括短期贷款、函证额度和长期贷款,其中长期贷款预算额度为一次性专项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资金的供应。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应按资金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送资金预算,保证资金的合理调度。

第四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以银行账户管理为核心。通过对账户的开立进行管理,对账户的使用进行授权,利用银企直连的资金结算系统、集团网银监控系统以及其他手段进行全过程控制,促进资金集中。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资金中心是账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账户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团公司整体账户管理制度的建设,指导各子公司建立健全账户管理制度、搭建账户资金集中体系。

(二)负责集团公司各级单位账户的备案、审批、授权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三)选择资金结算银行、集团网银合作银行,指导创建快捷、安全、高效的资金管理系统。

(四)指导、检查各子公司的账户管理工作。

5

第十六条 各子公司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及所属成员单位的账户管理。在账户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要求,制定本企业账户管理实施办法,搭建本企业的资金账户集中体系,健全账户管理内控制度。

(二)负责本企业及下属成员单位的账户管理工作。 (三)检查、监督下属成员单位账户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负责对本级及下属成员单位开立账户的初审和备案工作,并根据要求上报集团公司资金中心。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资金中心和各子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按账户性质和使用用途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各子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账户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第五章 现金集中管理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的资金应通过资金结算系统进行结算。各子公司本部利用资金结算系统对其下属成员单位现金集中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禁止各子公司在其他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或存放定期存款,闲余资金一律存放集团资金中心。各子公司对存放到资金中心的资金可以协商采取定期、通知或协议

6

存款等方式,集团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二十条 现金收入管理。集团指定主办银行为资金集中主账户,各二级结算中心(成员单位)指定一家银行账户为被集中账户。实行统收统支的企业,资金中心每日定时或实时对各成员单位收入专户资金进行归集;实行限额管理的企业,资金中心在被归集资金企业超过限额以上部分进行定时归集。三级以下企业原则上全部实行统收统支管理,不实行限额管理。

第二十一条 现金支出管理。各成员单位在签约协办银行开立(指定)基本账户(即支出专户),用于资金中心对各成员单位的资金拨付和各成员单位的资金支出,资金支配权归各成员单位。资金中心对各成员单位的拨付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资金存量。如需增加,按照内部融资规定程序办理,并收取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六章 授信融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授信融资管理,优化整体融资结构,合理配置信用资源,控制融资风险,集团公司实行金融机构授信和重大债务融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资金中心作为授信融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集团公司融资预算、统筹规划授信融资规模,选择集团公司战略合作金融机构,负责重大债务融资方案的制定。各子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集团公司资金中心安排做好本单位授信融资工作。

7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资金中心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资金预算汇总情况编制授信融资计划,各子公司按照年度预算要求实现融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在获得授信融资过程中,需要担保、出具安慰函或其他形式的支持,或以资产、权利抵押(质押)的,应按集团公司有关担保业务规定流程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子公司有借款需求时,首先依靠集团内部资金调剂,如内部资金不能调剂或者不能满足全部需求,经集团总部同意后,方可向集团系统外融资。

第二十七条 借款单位要向集团保证借入资金的安全性,及时偿还借款,并按时支付借款的利息,保证集团公司调配资金的正常周转。对不及时偿付借款利息的单位按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借款人未按协议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集团公司有权终止该款项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二级企业及下属成员单位之间不得自行拆借资金或变相拆借资金。

第七章 资金分析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对账户管理、资金集中情况、资金收付及余额、融资授信、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分析,并按照集团公司资金部的要求编制资金分析报告。

8

第三十条 资金分析报告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各子公司应于月度、季度、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提交资金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三十一条 资金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的流入、流出与存量情况,变动趋势及规律; (二)获取银行授信额度及银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三)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四)资金异常情况分析说明;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八章 考核、监督检查与报告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建立健全资金集中管理的责任考核机制。资金集中管理是各子公司业绩考核体系中的重要内容。集团公司资金部负责建立资金管理考核体系的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

第三十三条 股份公司资金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子公司资金管理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报告。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及各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加强对资金管理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五条 当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向集团公司资金中心报告:

9

(一)发生或涉入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

(二)本单位存款或代保管等有价证券到期已确认不能收回;

(三)本单位银行账户被冻结; (四)银行存款出现异常变动; (五)所属单位人员涉嫌经济犯罪;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集团内上市公司要将其资金活动全部纳入集团资金管理系统,接受集团(上一级结算中心)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集团内上市公司资金支出要纳入集团(上一级结算中心)资金预算管理之中,按照经批准审核后的预算计划使用资金。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实施细则、具体工作流程等管理规定由集团公司资金中心制定下发。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0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