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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要点 章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有关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及形式;熟悉订立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地位和作用和合同的形式;掌握构成合同的3部分内容;掌握并正确理解国际贸易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能力要求 (1) 了解有关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贸易货物买卖 合同的含义 特点及形式 (2) 能够正确认识订立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 的基本内容 (1) 能够识记书面合同的形式 (2) 能够掌握构成合同的3部分内容 点 (2) 订立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3)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形式 (1) 合同、确认书 (2) 约首、基本条款和约尾 (1) 当事人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国际贸易合同有效 成立的条件 能够掌握并正确理解国际贸易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2) 合同必须有对价和约因 (3) 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4)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5)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对价、约因、自然人、法人、国际性 相关知识 (1)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特
引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认定
国际贸易 实务
【案情简介】
法国的甲公司委托该公司驻我国的乙办事处与我国丙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由我国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法国制造的气垫船2只。合同约定:如果当事人因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应当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双方因合同执行问题发生了纠纷,经协商不成,丙公司遂提请仲裁,并要求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而根据中国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了其他的法律。
【案情分析】
(1) 甲公司委托其在中国的办事处与中国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吗?
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之一是合同主体的国际性采用的原则为营业地原则,根据营业地原则可判断出上述甲公司委托其在中国的办事处与中国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什么不能适用于本案?
上述案例虽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范畴,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货物的要求有一定的规定范围,气垫船不在此范围之中。
【案例点评】
要想理解对上述案例的裁决结果,我们必须清楚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3.1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
国际贸易以合同为运转手段,但属于国际贸易的合同种类很多,如国际技术开发与转运、承包合同、期货交易等多种商事活动都是通过合同而进行的。在这之中,国际贸易货物买卖是国际经济交往的主要内容,是国际贸易的核心,因此国际贸易合同以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最为重要。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货物买卖协议。又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其中,出售货物,接受货款的一方称为卖方,取得货物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方,买方和卖方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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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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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作为连接具有跨国因素的当事人之间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在具有合同共同特征的基础上,又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反映出与一个国家国内的买卖合同有明显的差异。
1. 合同主体的国际性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地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或法人,国家或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体的“国际性”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例如英国法是以“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即“营业地标准”作为认定销售合同“国际性”的基本标准,同时还要符合“货物跨国运输标准”、“缔约行为发生地标准”“合同履行地标准\"这3个标准中的任何一个标准,即英国法认定货物销售合同的“国际性”起码是两个标准,只符合营业地标准还不足以构成国际货物买卖。
就世界范围内影响较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大部分国家的立法现状而言,排除了以当事人的国籍这个相当复杂的因素作为认定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性”的标准,而以“营业地标准”作为认定国际贸易货物合同“国际性”的唯一标准。所谓营业地,是指永久性的,经常从事一般商业交易的场所,不包括那些临时性的或者为某一特定交易而进行谈判或联络的地方。因此,外商在我国各饭店或写字楼设立的临时办事处不应被视为某外国公司在中国的营业地,它们是代表其本国公司进行活动的,在法律关系上实际上是一种代理关系,因此,我国当事人和外国公司驻我国的常驻代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仍然具有国际性。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设在我国的乙办事处与我国丙公司签订的合同就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另外,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标准,只要当事人的惯常居住地在不同国家,那么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就具有国际性。
2. 合同的标的是货物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进出口货物,即有形的、看得见的、摸得着的动产,而不是股票、债券、流通的票据和其他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这是无疑的,但是对于货物的含义及其包含的内容,各国的法律规定仍有很大的差别。如《英国货物买卖法》对货物下的定义是:“货物包括除诉权财产和金钱以外的一切动产,以及附着于土地或作为土地组成部分但约定在出售之前或依照买卖合同将与土地相分离的物品\"。按此定义,货物是指动产,包括诉权财产、金钱以外的动产和可以与不动产相分离的物品。《美国商法典》对货物下的定义是:货物指除了作为支付货款的金钱、投资证券和诉权物之外的,在特定合同项下能够移动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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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包括特别制造的货物),货物还包括尚未出生的动物幼仔、生长中的农作物以及虽附着于不动产,但已经特定化并行将与不动产分离的其他物品。由于货物具体内容和界限较难界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排除法\"来确定货物买卖的范围,即把某些种类的货物买卖合同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1)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买卖,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这种使用.
(2) 经由拍卖的买卖。
(3)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
(4)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5)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 (6) 电力的买卖。
在以上6种被排除适用公约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中,有的是不属于货物的范畴,如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等,电力在许多国家也不被列为货物的范畴;有的是属于特殊贸易的标的物,这些特殊买卖要统一起来比较困难,如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属于消费品买卖。大多数国家都注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订有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而且都是强制性法律,为了避免冲突,公约将其排除在外;拍卖情况比较复杂,各国对拍卖也都制定有自己的专门法律,拍卖一般要受拍卖发生地国家法律的约束,因此,公约将拍卖留待拍卖发生地国家的法律去管辖;对于依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与一般国际货物买卖有根本的差别,当事人之间无法洽谈合同的条款,而且买卖的方式和效力要受有关国家的特殊法律规则的支配;船舶、飞机等买卖也要受各国国内法的约束,同样难以统一。因此都被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在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易的标的物是气垫船,明确列于公约的调整范围之外,自然无法适用公约。
3。 合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由于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合同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可能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境内完成。同时由于合同标的物的跨国或跨地区移动,带来了国内买卖合同未涉及的各种进出口海关的手续、许可证和国际收支以及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等问题.
4. 法律适用范围广泛
由于国际买卖货物合同主体的国际性和标的物的跨国或地区性,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国内法、当事人选择的第三国法律,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经贸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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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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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的形式一般有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行为表示合同3种形式.
(1) 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 口头合同.口头合同又称对话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当面谈判或通过电话方式达成协议而订立的合同。采用口头合同,有利于节省时间、简便行事,对加速成交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因无文字依据,空口无凭,一旦发生争议,往往造成举证困难,不易分清责任。这是导致一些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强调必须采取书面合同的最主要的原因。
(3) 行为表示合同。行为表示合同是指以行为方式表示接受而订立的合同。如,根据当事人之间长期交往中形成的习惯做法,或发盘人在发盘中已经表明受盘人无需发出接受通知,可直接以行为做出接受而订立的合同,均属于此种行为表示合同。
合同主体的国际性: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国际性\"标准不同,英国法认定货物销售合同的“国际性”起码是两个标准,而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大部分国家的立法现状而言,排出了以当事人的国籍这个相当复杂的因素作为认定国际贸易货物合同“国际性”的标准,而以“营业地标准\"作为认定国际贸易货物合同“国际性”的唯一标准。
3。2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根据国际贸易的一般习惯做法,交易双方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后,多数情况下还需签订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以利于合同的履行。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必须以书面合同来签订。
1. 书面合同的形式
关于书面合同的形式,并无统一的规定,其格式的繁简也不一致.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实践中,书面合同的形式包括合同(contract)、确认书(confirmation)和协议书(agreement)等。其中以采用“合同\"和“确认书\"两种形式的居多。从法律效力来看,这两种形式的书面合同的内容没有区别,所不同的只是格式和内容的繁简有所差异。
合同按照拟定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和购买合同(purchase contract)。前者是指卖方草拟提出的合同;后者是指买方草拟提出的合同。确认书是合同的简化形式,它根据出具方的不同也可分为销售确认书(sale confirmation)和购买确认书(purchase confirmation)。前者是卖方出具的确认书;后者是买方出具的确认书。
在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合同和确认书通常是一式两份,由双方合法代表分别签字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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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一份,作为合同订立的证据和履行合同的依据。
2。 书面合同的基本内容
书面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约首、基本条款和约尾3部分。
(1) 约首。一般包括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名称、地址、电话和电传等基本内容。 (2) 基本条款.这是国际贸易货物合同的主体,包括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运输、付款、保险、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各项交易条件。
(3) 约尾。一般包括订约时间、地点、双方签字等内容.
3.3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买卖双方即便签订了合同或协议,也并不意味着合同就一定有效.根据各国法律规定,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当事人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签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是指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才能订立合同,这就排除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禁治产人订立合同的可能性.法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应具备对外贸易经营权,如无对外贸易经营权,则必须通过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作为代理人来完成合同签订,同时要在法人的核准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越权合同无效。
2. 合同必须有对价和约因
英美法认为,对价(consideration)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法国法认为,约因(cause)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按照英美法和法国法的规定,合同只要在具备对价和约因时,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无对价和约因的合同无效。
3。 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内容合法是指,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不得违反善良风俗或道德.
4.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只对少数合同才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成立,对大多数合同,一般没有法律形式要求。我国在参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做了保留,我国对外订立、修改或终止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其中包括电报、电传等。
5.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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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必须是真实的意思,否则合同无效。
应用案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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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争议案
【案情简介】
2000年6月5日,瑞士某公司(买方)与湖南某公司(卖方)签订买卖菜籽粕合约,合约规定:质量标准为油蛋白在38%以上,水分在12.5%以下,单价为FOB中国张家港78美元/吨。2000年6月7日,买方接受卖方的发盘,并要求卖方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给买方,卖方于2000年6月9日将盖有公章的SF0610号《售货合同》传真给买方.买方收到卖方传真的《售货合同》后,删除了原合约中“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舶”的要求,并将“运费已付”修改成“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委托意大利米兰公司签字盖章后与当天立即传真给卖方。后双方对合同的成立和履行产生争议,经协商未果,买方遂依约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卖方承担因其违约而给买方造成的各种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作为申请人的买方诉称,2000年6月9日,买方对合同中关于船龄及运费支付问题的修改与卖方无关,也不构成对合同条款的实质变更,且当时卖方也未立即表示反对,而是拖到2006年6月14日才表示不予确认.2006年6月22日,卖方又致函买方称,双方已达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买方开出的信用证作废。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为了履行其与下家意大利买方所签订的转售协议,不得不以每吨98.50美元的价格从新加坡某公司处购买替代货物。这些替代货物的品质与原合同约定的品质相同,而购买价格也低于当时国际市场同类货物的价格,买方所采取的这项措施完全合理。而作为被申请人的卖方答辩称:这笔业务是被申请人代理岳阳某公司出口的。被申请人委托岳阳某公司与申请人签约,并负责组织货源和安排装运。被申请人只是代理,与申请人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联系,申请人应该直接与岳阳某公司联系,由该公司出面处理此纠纷。
【案情分析】
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故解决本案争议适用该公约。根据该公约的有关规定,本案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这是因为,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发盘后,已表示接受,并将接受通知立即传真给被申请人.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接受生效。接受生效,即表明合同成立。申请人作为FOB条件下的买方,在表示接受的同时虽提到船龄和运费的修改问题,但按国际商会2000年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的规定,这一修改并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不构成对发盘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何况被申请人收到接受通知时,并未立即表示反对.
本案被申请人在其答辩中声称自己只是岳阳某公司的代理,而不承认自己是本案合同当事人。这种主张显然不能成立.鉴于被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本案合同上签字,而且被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曾向申请人披露过他与岳阳某公司之间的关系.因此,仲裁庭对被申请人与岳阳某公司之间的关系不予审理,而认定被申请人是本案合同当事人,是有事实和合同依据的.
作为本案合同当事人的被申请人理应受合同约束,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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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合同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因此,仲裁庭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购买替代货物的损失和利息损失,是公正合理的。
通过本案争议的发生和对争议的处理,不仅暴露出国内某些企业在经营管理体制方面存在有待改进的问题,也说明内地外贸企业的某些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均亟待提高,各有关单位和主管人员,都应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的适用范围如下。
第一条
(1)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 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 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 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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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五条
第
3章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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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章 小 结
本章首先分析了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含义,详细阐述了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特点和订立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应遵循的原则。简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和合同成立的条件。 习 题
1. 单项选择题
(1)《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中合同主体国际性的认定标准是( )。
A.货物跨国运输标准 C.合同履行地标准 A.飞机的买卖 C.电力的买卖 2。 简答题
(1)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2) 简述订立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3) 简述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B.缔约行为发生地标准 D。 营业地标准 B.经由拍卖的买卖 D.一般商品的买卖
(2) 下列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的确定货物买卖的范围是( )。
(4) 在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买卖双方经口头或书面磋商后,还需订立一份具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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