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检察机关在监督查办虚假诉讼案件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带有隐蔽性、侵害利益多元化串案现象严重,多集中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等特点,存在案源发现难、调查确证难、检查监督时机滞后等办案困境。强化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本文将从完善案源线索发现、调查核实、落实追责责任、内外联动协办机制等多维度增强监督实效,解决虚假诉讼检查监督“三难”问题,加大对虚假诉讼预防惩治力度。
关键字:虚假诉讼;检查监督;预防惩戒 一、虚假诉讼检查监督的现状
近些年来,有关虚假诉讼案件频频出现,严重的破坏了诉讼秩序和法律的实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断加大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工作力度。有关数据显示,2017年到2019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虚假诉讼民事案件5455件,由此可以看出,检察监督在规制虚假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在民事诉讼中,不难发现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是主要的监督方式。从数据结果来看,一方面表明通过检察监督途径发现的涉嫌虚假诉讼案件呈高发蔓延之势,另一方面也表明,虚假诉讼的隐蔽性在增强、系统性规制虚假诉讼的任务依然艰巨,给检查监督工作带来了压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4年3月的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加强和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点监督纠正虚假诉讼、民事调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法执行等问题。”对此,检察机关在实践中,要加快构建完善虚假诉讼监督机制,加大预防惩戒虚假民事诉讼的的力度。
二、民事虚假诉讼检查监督的困境
(一)虚假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三难”问题
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虚假诉讼的案源大多都是来自当事人的申请,由此案件才会出现“发现难”的问题。民事虚假诉讼大多数都是以当事人双方私下协商结案,
在这种情况下案外人可能不能及时发现自己的利益受损因而错过及时举报,因此错过申请检查监督的时限,得不到法律的救济;由于对虚假诉讼的概念存在一定争议以及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方面的案件调查核实手段的局限,导致案件不可避免地出现“查证难”问题,对于有虚假诉讼嫌疑但不涉嫌刑事犯罪的,或者即使涉嫌犯罪,但涉嫌罪名不属于职务犯罪的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并没有侦查权,仅有普通的调查取证权。此点使得查处该类案件只能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配合,而缺乏其他应对措施。现如今阶段我国在民事和刑事方面对于责任人的追究力度有限,有关罪名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空白,导致案件“追责难”导致行为人肆无忌惮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检察监督时机的滞后性
检察院的监督功能从一般来说可总结为两种:一是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功能;二是纠正功能。事后监督最大问题就是产生监督的滞后性,检察机关无法做到事前的预防或者提前介入,监督的效果不甚理想。虽然《民事诉讼法》已经将诉中监督纳入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但是因为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审判信息沟通方式不顺畅,导致检察机关对于案件整体的掌握程度会比较滞后,不能很好的做到事前预防虚假诉讼的发生或者及时介入诉讼过程中。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发现滞后,通常是一审判决生效后很长一段时间才被发现,有些案件已经执行终结,若无利益相关人举报或案外人不知利益受损未及时举报,则案件事实真相很可能石沉大海,错过申请检察监督的期限,丧失权利救济的途径。此点使得检察机关难以及时防范到判决、调解生效前的虚假诉讼行为。
(三)司法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现象频发
虚假诉讼案件的操作中近年来出现了不少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经验的法律者参与的情况,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为虚假诉讼的顺利进行出谋划策,收受贿赂,选择充当虚假诉讼案件的“保护伞”。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260件,一般刑事案件线索697件。如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检察院在查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存在虚假诉讼行为,查明出当地K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王某参与制造虚假诉讼,并且其行为还会涉嫌职务犯罪。案情材料证明,王某私自将盖有法院章的空
白法律文书交给其堂弟,其堂弟将空白法律文书带回公司,和公司工作人员共同伪造以房抵债虚假法律文书。在这样由法官、律师参与的情况下,无疑是加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打击难度,给检察监督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阻碍。
三、加强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有效解决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中的三难问题
对于“发现难”的困境,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守法的前提必须是要先懂法。积极鼓励案外人向检察机关举报、控告,扩大虚假诉讼案件申请主体范围,接受一些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对虚假诉讼申请检察监督,畅通虚假民事诉讼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基于案外人向法院主张权利救济的困难性较大,必须要明确案外人对民事虚假诉讼申请检查监督的权利。通过审判信息共享平台对于虚假诉讼进行识别、筛查,实现在联欢节对于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识别。对于解决“查证难”的困境,调查核实权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加强各级检察机关部门调查核实意识,通过有计划的调查取证、固定好取得的证据、查明事实,为后续的检查监督工作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检察机关内外部协作,解决检察监督的滞后性
检查监督作为一种事后监督手段,在打击民事虚假诉讼中难免会出现检查监督的不及时。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旦在监督查处中发现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移送的线索,自侦部门就要及时开展初查、立案侦查工作,并且可根据实际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召开工作讨论会,相互汇报自己现手中掌握的工作基本情况。另外,检察机关监督过程中发现民事诉讼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性的,应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部门审查处理。除此之外,要加强与法院的协作配合,获得支持和理解,努力就监督、预防虚假诉讼中统一认识、相互配合的具体问题形成一致意见,打造一个由监督、惩戒、防范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的配合工作机制。
(三)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惩戒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民事诉讼法》增加的第112条和第113条内容,明确规定了对于虚假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刑法进行规制。既要对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当事人进行严厉打击,更要落实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责任追究惩戒。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为司法机关打击和防范虚假诉讼行为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对于虚假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该建立多部门的协调查处机制,联合开展侦查工作。对于已经监督查明的有关司法工作人员已经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将案件线索移自反贪、反渎部门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此来达到从源头上有效预防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
四、结语
基于当前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现状,认真分析检查监督在虚假诉讼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认识到要想规制这些问题,不仅要解决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检查监督工作中遇到“三难”问题,更要加强检察机关内外部协作,解决检察监督的滞后性,落实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责任追究惩戒,这对于纠正虚假诉讼,维护审判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熊跃敏,梁喆旎. 虚假诉讼的识别与规制——以裁判文书为中心的考察
[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2).
[2]. 王雄飞. 论强化对虚假诉讼的检查监督[J]. 暨南学报,2015(10). [3]. 廖荣辉. 论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J]. 河南社会科学,2012(12). [4]. 邓雅芬.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机制研究[J].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4). [5]. 姜昕,王振友. 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刍议[J]. 中国检察官, 2016(9).
侯利颍,1997年3月,女,汉族,安徽省,研究生,湘潭大学,研究方向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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