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神权法思想
它是流行于我国夏、商、西周奴隶社会的法律思想。奴隶主阶级大力宣扬他们的统治权力是由上天(神)所赋予的。人们既要服从上天的意志,就要服从们们统治者的意志,始有违抗,他们就代表上天予以惩罚,“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这种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2、“天罚”
它是奴隶主阶级以神权法思想为指导的刑罚观。奴隶主阶级为了把对统冶者的刑罚镇压合法化,将他们施行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旨意,是秉承神的指令,违抗王命等于违抗神命,他们就要“致天之罚”。这样,他们就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被统治者进行欺骗。 3、氏族制度
它是以血缘关系结成的原始社会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初为母权制,在氏族内部,生产资料公有,集体生产,平均分配,没有剥削,也没有阶级。公共事务由选出的氏族首领管理,重大问题由氏族成员会议决定。我国传说中的炎帝、黄帝时代大体相当这一时期。
在我国,大约从五千多年以前开始,黄河和长江流域的一些氏族,先后由母系氏族社会逐步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这就是传说中的尧、舜时代。这一时期的生产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逐渐出现了剩余产品。两氏族首领乃利用职权侵占剩余产品,积聚财富,于是出现了私有制,出现了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对抗的阶级。夏禹就是拥有大量财富和奴隶的多族贵族,掌握了整个氏族和部落的统治权。他还把占有的部位当成私产传给自己的后代,于是,氏族、部落的管理机构逐渐变为国家的统冶机构,作为阶级统冶的工具——国家也就产生了。
4、种族奴隶制
由一个氏制的奴隶主贵族组成统治机构的制度。在我国古代历史上,夏朝是由夏族的姒姓奴隶主贵族建立起来的奴隶制王朝。当时,所有的奴隶属于这个统治氏族所有,而被征服的氏族则整族地沦为统治氏族的奴隶。在种族奴隶制下,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公社形式被完整地保存下来,血缘关系十分浓厚。这是我国奴隶制的一个重要特点。 5、卜筮
古时占卜,用龟甲称卜,用蓍草称筮,合称卜筮。《诗·卫风·氓》:“尔卜尔筮,体无咎言。”《韩非子·亡征》:“用时日,事鬼神,信卜筮而好祭祀者,可亡也。”商代占卜之风极盛,所有国家大事,举凡年成丰歉、战争胜负、下雨打雷、定罪量刑,等等,都要占卜。我国举世闻名的甲骨文对此有详细的记载。其实,占卜的实质不过是用上帝的意志来体现国王的意志,以便统治者从精神上奴役和威慑人民。正如《礼记·典礼》所说:“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时日,敬鬼神,畏法令也。” 6、君权神授
亦称“王权神授”。宣称君主(国王)的权力为神授予的学说。中国历代君主自称“受命于天”,以证明其权位的神圣性。如《尚书·召诰》说:“有夏服(受的天命)天命”。殷商时代,君权神授思想广泛流行,《诗经·商颂·玄鸟》:“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古帝命武汤,正域彼四方。”商统治者企图说明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他们承受天命来统治人世,就是自然合理的了。西周统治者也认为,他们统治天下,最上天给予的权力,“昊天有成命,二后(指周文王、周武王)受之。”这说明周的代商而起,都是天命,谁也不得违抗。以后历代王朝大都宣扬这种君权神授说,以证明其权位的神圣性和统治的合法性。 7、五刑
中国古代的五种刑罚。商、周时期指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汉书·刑法志》说:“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髌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
三千。”实际上刑条不一定有那么多。隋至清代,五刑则指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8、《汤刑》
中国奴隶制国家商代法律的总称。相传商代初期,法制较为简易。后来,国势渐衰,社会混乱,才制定较多的法律和刑罚。《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当系指此。 9、“以德配天”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天命属谁,要看谁有“德”,“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他以此为周人的统治辩护。 (二)名词解释 1、宗法
所谓“宗法”即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它对我国漫长的古代社会都有较大影响。 2、周礼
西周初期,奴隶主贵族为了巩固和加强他们的统治,由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厘定成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所说的礼或周礼。 3、嫡长子继承制
我国古代一夫多妻社会里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旧称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长子称为嫡子。从商朝后期开始,就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西周一开始就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并与宗法制相结合,用以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此制后为封建统治阶级所继承,甚至封建王侯和官僚的嗣子荫袭,以至地主膏绅之家族权、财权的继承,也采取这种制度。 4、分封制
我国古代国王或皇帝分封诸侯的制度。商周时期,普遍推行这种制度。商代分封诸侯,有侯、伯等称号。周灭商和东征胜利后,把周天子的兄弟叔侄及一些立有战功的异姓贵族派往各地担任诸侯,以世袭的形式统治一个地区。这种“封建诸侯”的做法,是为了达到“以藩屏周”的目的。诸侯在其封国内有世袭统治权,对天子有服从命令、定期朝贡和提供军赋、力役等义务。春秋以后历代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分封,这种制度除起了维持中央统治的作用外,也对边远地区的经济、文化产生过一定的积极影响。
5、“明德慎罚”
西周初年,周公吸取殷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明德慎罚”思想。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周公要求统治者勤政修德,力戒荒淫;要惠民“裕民”,使远近的人民都来归附。所谓“慎罚”,就是要谨慎用刑。周公主张区别对待,罪止一身,刑罪适中,反对乱杀无辜。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这是一种先进的理论,并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过好的影响,对此后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积极的作用。 6、世卿世禄制
它是西周宗法制的产物。西周时期,宗法制下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和特权一般说来始终是世袭的。发展到后来,不仅周王、诸侯、大夫是世袭的,国王和诸侯手下的重要职官“卿”也成为世袭的,形成“世卿世禄”制。这种制度反映了奴隶主贵族巩固其统治的企图,后来它被战国中后期新兴地主阶级倡导的官僚等级制所代替。
7、“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周公倡导礼治。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所谓“礼不下庶人”,意为: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意为: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礼与刑在适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礼不下庶人,刑
不上大夫”的原则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也要处以刑罚。当然,即使用刑,奴隶主贵族也常常享受各种特殊照顾。 (三)名词解释 1、“国之四维”
春秋时齐国革新家管仲提出的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即礼、义、廉、耻。他认为,其中一根绳索断了,国家就要倾斜;二根断了,国家便很危险;三根断了,国家便会大乱;四根断了,国家就会灭亡。因此,只有加强礼、义、廉、耻的教育,君主才能使政令通行无阻,国家才能安定。管仲对传统的礼仍推崇备至,但其强调的礼有了新的内容与含义。 2、“作谡木睢?
春秋时齐国改革家管仲提出以法理国、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积极地建立各项制度以实现这一政治主张。“作内政而寄军令”即其中之一。即划分士、农、工、商居住范围,职业世袭。对农实行“相地而衰征”的政策,打破井田制的限制,让士“使就闲然”,全部变为统治阶级的“常备军”。“作内政而寄军令”的基本特片在于:将军事制度融会于行政制度之中,以法律手段迫使民众就范。 3、“四民分居定业”
春秋时,旧的等级秩序被打破。齐国革新家管仲为维护社会秩序,制定了“四民分民定业”的制度,用法律手段维护等级秩序。“四民”,即士、农、工、商。“分居”,即划定居住范围,四民不得杂居和随意迁徙。“定业”,即世袭其父祖的职业。“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农、工、商中的优秀者经“有司”批准可上升为士。“四民分居定业”表现了管仲对旧制度的改良主张,他既不满传统的等级制度,认为民有“秀”者可擢为士,又不愿完全打破旧的等级制。
4、“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在土地改革和赋税改革的基础上,又进行了法律改革,将刑法铸在金属器物上,公之于众,打破了西周秘密法的传统,称之为“铸刑书”。“铸刑书”是古代公布成文法的首创,它标志着奴隶社会罪刑擅断的结束,也突破了西周“铸刑书”之举,在当时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结果使公布成文法思想成为主流,为战国时法家“法治”思想的形成提供了依据。 5、“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不仅坚决反对西周传统制度,而且也反对对传统只作改良不作彻底变革。他以“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态度,反对传统的礼治,认为“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为万世所效法。他曾私编竹刑,以反对传统的礼,并以循名责实的精神,操两可之说,教人打官司,以致有人认为他“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可见他不仅突破了传统秘密法的束缚,也批判了改良家对传统法律的维护。
6、《竹刑》
春秋时郑国大夫邓析私自编制的刑书,因刻于竹简上,故称《竹刑》。《竹刑》是取析批判传统、不满改良的产物,因而它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邓析被杀害后,《竹刑》却仍然在郑国适用。可惜它后来佚失。 7、“与民分货”
这是管仲在农业方面的立法主张。他认为,国家应将土地分给农人耕种,然后征收一定的赋税和征发一定的徭役,从而使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切身利益直接联系起来,激发其生产积极性。 8、“相地而衰征”
这是春秋时期管仲提出的租赋原则。“相”,视、观察。“衰”,依照一定的标准递减。这是说,区别土地的好坏,根据不同的等级定额征税,使农夫在好地和坏地上收益大致差不多。这是管仲对传统贡赋制度的改革。 9、宽猛相济
春秋时郑国执政子产的主张。他将礼与法、德与刑结合起来,既强调道德教化和宽惠爱民,
又主张立法严格和执法严厉。这种思想具体表现为宽猛结合,以猛为主。他认为“以宽服民”很难实行,只有“有德者”才能做到。对一般的统治者来说,应该主要用“猛”,要执法严厉,人民才不会轻易触犯法律,社会才能安定,国家才能大治。 (四)名词解释
1、“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
儒家创始人孔子的主张。他将德和礼作为治国施政、教化人民的得力工具,认为它们比政令和法律刑罚更有效。所谓“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名而无耻;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德和礼能够防止犯罪,而且使人们有对罪恶的羞耻心。 2、德主刑辅
儒家的主张。儒家的创始人孔子认为,在德刑关系上应该宽猛结合,以道德教化为主,把刑罚作为教化的辅助手段作为教化失败后的防。孔子的这种思想,被后人概括为德主刑辅。 3、“以德去刑”
儒家创始人孔子视道德教化为消灭犯罪的有效手段。他认审判和刑罚的目的在于消除发生争讼的原因,而不在于残酷地制裁。他的这一思想被后人归纳为“以德去刑”。 4、身正令行
儒家创始人孔子的思想。他认为政治是一种上行下效的关系,榜样的力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统治者的以身作则是法令贯彻的关键。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统冶者自身的行为就不端正,就无法去端正别人。 5、民责君轻
战国时孟子的主张。在君主与民众的关系上,孟子认为取得民心比君主更重要。他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同时从民心的向背决定着国家的兴亡和民众是统治者财用之源这两方面说明了“民贵君轻”的道理。孟子的这种思想是古代法律思想中具有民主因素的进步思想。
6、“暴君放伐”
战国时孟子的主张。孟子认为,君臣之间并不是绝对的服从关系,而是对等关系。臣下只能辅助“仁义”的君主,而不应盲止地惟命是从。他还提出大臣可以直接批评君主的过错,如果反复规劝批评不听,则可以逼君让位,大臣可以自动离开“不仁”的君主。对待昏君、暴君,孟子主张采取放逐甚至诛杀的手段。孟子的这种思想是古代法律思想中具有民主因素的进步思想。 7、性善论
战国中期孟子提出的一种人性观点。认为人的本性,生来就是善的,生来就具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即四个善的萌芽。由这四个萌芽产生了仁、义、礼、智四种道德品质。它们“非由外铄(照亮)我也,我固有之也”。至于有些人不善良,“非才(本性)之罪也”,“其所以陷溺其心者然也”,那不是性本身的问题,而是受了社会环境影响不能尽其性的缘故。所以他强调客观对人的影响,这具有唯物主义因素。
8、性恶论 战国末期荀子提出的一种人性观点。他反对孟子的性善论,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人为)也”。人的本性是恶的,人的善的品德,是后天人为的。荀子所讲的话,指人生就具有的本能,即人生来就耳目之欲,声色之好,“饥而欲食,寒而欲衣,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这种本能如果任其发展,不加节制,不加约束,必然会发生争夺、残杀,造成社会混乱。圣人懂得人之性恶,所以“化性起伪”,即明礼义以教之,起法度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这样,人性就可以得到改造,社会就可以治理得好。 9、正名
辨正名称、名分,使名实相符。春秋时礼崩乐坏,社会急剧变化,呈现“名实相愆”即名不副实的矛盾。孔子主张为政必先正名,“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正名的要求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此维护阶级社会的等级、伦理关系。
10、修齐治平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简称。儒家的政治哲学。儒家把“明德(修明天赋的光明德性)”、“亲民”、“止于至善”作为统治者一生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汽以叫做“三纲领”。怎样做法呢?《礼记·大学》说:“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这是实现“三纲领”的步聚。其中,修身是根本,“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大家身修好了,天下就太平了。 11、隆礼重法
战国时期儒家的代表人物荀子提出的思想。荀子认为,“礼义”的主要作用是教化,“小人”只有经过“化性起伪”才能成为“君子”;“法”、“刑”的主要作用是强制,强制对于不听从教化的人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隆礼重法则国有常”,礼和法都是治国所必不可少的。荀子还将礼的原则法律化,使之有法的性质。隆礼重法对秦汉以后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12、七出
中国封建社会休弃妻子的七种理同。即:“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亦作“七去”。《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七去:不顺父线,去;无子,去;淫,去;女石,去;多言,去;窃盗,去。”这些都是片面地加给妇女的罪名,丈夫可以用其中的任何一条,命妻子离去。 13、人治
儒家的政治思想。他们认为统治者的贤明是治理国家的关键。儒家突出强调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并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孔子主张“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认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的好坏。他要求“举贤才”,因而对维护宗法等级制的“亲亲”原则有所修正。孟子希望有德的圣贤居于上位,以平治天下:“君子之守,修其身而天不平。”把实行仁政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圣君贤相身上,认为君主正,就没有人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唯仁者宜在高位”,如果不仁者身居高位,是“播其恶于众”。因此,君主必须任用贤人,“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国家就能治理好。荀子则从法理学的高度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著名论断,即治理好国家的关键是人而不是法,只有好的统治者才能治理好国家。“君子者,法之原也”,法是由作为统治者的人来制定的,也要靠人来贯彻执行和灵活作有。其结论是:“故有良法而乱之者有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先秦儒家的人治论影响深远,它为后世多数封建政治家、思想家所继承。 14、节用裕民
战国末期荀子为新兴地主阶级提出的一种富国裕民的主张。他要求统治阶级节省费用,发展生产,使人民富裕起来。人民富裕了,统治阶级节就有充裕的财源,又可获得“仁义圣良”的美名。裕民之道是实行“农分田而耕”,使每户农民有“五亩宅”、“百亩田”。“弘覆乎天”,天是那么广大,地覆盖着万物,只要按照“切用裕民”的办法去做,就能达到民富国强。
15、“化性起伪”
战国末期荀子关于人性可以经过教育而改变的基本观点。他认为,人性虽然本恶,但经后天教化可以变善。他批评孟子“性善”论的错误在于不察人的性、伪之分。指出:“不可学,不可事,而在天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所以他认为“涂之人可以为禹”,小人可以为君子,君子可以为小人。
(五)名词解释 1、尚贤
《墨子》篇名。共上、中、下三篇。内容阐述墨家的一种政治主张。“同”指同一或统一。墨家认为,天下之所以混乱,在于没有政长,没有统一的是非标准,没有统一的思想。“是
故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为天子”,天子以下,又分别选立三公、国君、将军大夫、乡长、里长等,层层统治,以“一同天下之义”。最后都统一到天子那里,天下百姓,“皆尚同于天子”。显然,“尚同”的目的在于加强各级行政长官的权力,使“兼爱”的原则自上而下地加以贯彻,使人人的思想统一起来,以避免社会混乱。 3、兼爱
《墨子》篇名。共上、中、下三篇。内容阐述墨家的社会理想和政治法律观。墨家认为,他们所处的是乱世,人民过着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的痛苦生活;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这些都是由于人们不相爱而产生的。他们主张“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建立一个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但“兼相爱”是以“交相利”为基础的,“兼相爱”就是“交相利”。“无言而不雠(应答),无德而不报,投我以桃,报之以李”,爱人的必定被人爱,憎恨人的必定被人憎恨。同时,“普相爱,交相利”了是墨家政治法律观的核心,他们要求以它来衡量各国的法律、制度,“发为刑政,观其中(适合百姓人民之利)”;立法必须贯彻“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原则,“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这种要求将国家和法律由维护少数贵族的利益转而为维护大多数民众的利益的主张,反映了当时小生产者的利益和要求。 4、非攻 《墨子》篇名。共上、中、下三篇。内容主要阐述墨家反对攻伐兼并的战争的主张。认为“杀一人,谓之不义,必有一死罪矣”,进行攻伐战争,杀千百无辜之人,是千百倍的不义,有千百倍的死罪。战争,“春则废民耕稼树艺,秋则废民获敛”,耗费财物,损失牛马,特别是伤亡百姓和兵士,战胜所得也只是荒地空城,得不偿失。但墨家并非反对一切战争,认为禹伐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彼非所谓攻,谓诛也”,“诛”是顺天应人的战争。“非攻”说反映了小生产者企图过安定生活、反对破坏生产的愿望,但墨家看不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兼并战争是不可避免的。 5、天志
《墨子》篇名。共上、中、下三篇。内容主要阐述墨家的天道观点,墨家承认天是有意志的,是能对人赏善罚恶的最高主宰:“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想恶,交相贼,必得罚。”他要求以“天志”来衡量人们的行为和是非功过,它特别指出,“天志”是衡量王公大人刑政善与不善的标准:“观其刑政顺天之意,谓之善刑政;反天之意,谓之不善刑政。故置此以为法,立此以为仪,将以量度天下之王公大人卿大夫之仁与不仁,譬之犹分黑白也。”“天志”说虽是有神论的一种表现,但墨家是想借助天的权威来恐吓和约束统治者,使他们不敢滥施暴政。 6、明鬼
《墨子》篇名。内容主要阐述墨家以鬼神为实有,并能赏善罚暴的思想。墨家根据历史传说和众人“耳目之实”,证明真正有鬼。而且鬼有赏罚的能力,“鬼神之罚必胜之”。 7、“以天为法”
春秋战国之际墨家提出的一种自然思想。《墨子·法仪》:“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忖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之所不欲由止。而天之“所欲”是人们的“相爱相利”,天之“所不欲”是人们的“相恶相贼”。治理国家应当“以天为法”,因为“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公正无私,“爱民甚厚”;无兼有万物,“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贱贵,皆天之臣(指臣民)也”,人们不分贵贱等级,都受天的保护。他们讲“法天”一般说来是效法自然之天。但有时又把“天”说成是有意志(“天志”)的人格神,希望借助天的力量来实现自己的社会理想。 8、法仪
春秋战国之际墨家用语。法仪,指法度、准则。墨家认为,天下无论做什么事,都不可以没有
法则、制度,“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自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县(悬)。无巧工不巧工(非巧工),皆以此四者为法”。由此可见,所谓“法仪”,是泛指一切标准、规范、制度或法度。 9、墨者之法
指先秦墨家的纪律,即“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在墨家学派内部,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吕氏春秋·去私》说:“墨者有钜子(墨家领袖)腹黄享居秦,其子杀人,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长矣,非有它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诛矣,先生之以此听寡人也。腹黄享曰:‘墨者之法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黄享不可不行墨子之法。’”结果,腹黄享把犯有杀人罪的儿子杀了。
10、“杀盗人,非杀人”
墨家的一种刑罚订张。指杀盗之人,不是杀一般的人。墨家代表小生产者的利益,主张维护私有财产权,认为盗窃行为构成犯罪,“不与其劳获其实”是“不义”的,因此应当受到惩罚,甚至可以刑杀。 11、不党父兄,不偏富贵
这是墨家的主张。墨家反对儒家主张的宗法制和礼治,表现在用人上,即反对任人唯亲,主张任人唯贤。此主张是反对以父兄为党,以富贵为偏。对儒家主张的“亲亲”、“尊尊”给予了彻底否定。
12、官无常贵,民无终贱
这是墨家的主张。墨家力图使平民在政治上享有与贵族平等的权利。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当官的绝不可能永远富贵,平民百姓也决不会永远安于贫贱。它表达了庶民阶级参加政权和提高社会地位的强烈要求。 (六)名词解释 1、道法自然
先秦道家对道的性质的看法,也是他们的法哲学思想。他们认为“道”为“万物之宗”,“可以为天下母”,是支配一切的主宰,天下万物都是由它产生出来的。“道”之所以能起主宰作用,并不是它对万物有所作为或横加干涉,而是由于它顺应自然,让万物自然而然地生长变化,所以它才具有化育万物的巨大威力。“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统治者也应当像“道”一样,顺应自然,以自然为法。 2、“天网恢恢,疏而不失”
先秦道家的自然法思想。认为“道”是支配一切的主宰,它顺应自然,具有化育万物的巨大威力。“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人们也应当顺应自然,以自然为法。而在人定法之外,还有一种来源于自然的自然法,“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繟(缓慢的意思)然而善谋。天网恢恢(广大),疏而不失”。这种自然法网极为广大,网孔虽稀,而从没有漏失,谁也逃脱不了它的约束。 3、“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先秦道家反对“法治”的思想。认为法令越分明,盗贼反倒越多。在社会动乱、人民日益贫穷而失去生路的情况下,即使统治者使用繁法苛刑,也不能使人民屈服,反而激起他们更强烈的反抗,“民不畏威,则大威至”,“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人民不再畏惧刑罚诛戮,刑罚诛戮又有什么用处呢? 4、绝仁弃义
先秦道家的主张。老子认为,仁义、慧乔、孝慈、忠臣等等,都是一些反常的东西,不合乎人的本性,“大道废,有仁义;慧智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有国家昏乱,有忠臣。”庄子抨击统治者提倡仁义,败坏了人性,“说(悦)仁焉,是乱于德也;说(悦)义焉,是悖于理也。”圣人定出仁义,本来是为了娇正世事的,可是大盗连仁义也窃走了,“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可见仁义只不过是窃国大盗手中的工具而已。所以道家主张“绝仁弃义”,“见(现)素抱朴,少私寡欲”,保持淳朴的天性。 5、“窃国者侯”
战国时期庄子谴责统治者和否定仁义的思想。《望而却步子·月去箧》:“为之仁义以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何以知其然邪(耶)?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统治者定出仁义,本来是为了矫正世事的,可是大盗连仁义也窃走了,窃国者做诸侯,仁义就归于他们。可见仁义只不过是窃国大盗手中的工具而已,齐国的田成子不就是假借仁义夺取了政权吗!仁义倒成了他们的护身符,他倒成了仁义的体现者。 6、绝圣弃智
先秦道家弃绝圣贤和智慧的主张。老子认为:“慧智出,有大伪”,出现了聪明和智慧,才有严重的虚伪。统治者提倡智慧,以智治国,实在是贻祸无穷,“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才是国家的福气。庄子认为,“圣智”只对盗贼有利,并导致社会的混成,“彼圣人者,天下之利器也,非所以明天下也,”“上诚好知(智)而无道,则天下大乱矣。”认为在道德高尚“至德之世”,人的本性淳朴,淡情寡欲,无须圣智,无须教化,天下就太平无事。而三代以后,由于统治者好智,因而扰乱了天下,败坏了人们淳朴的本性。“吾未知圣知(智)之不为桁杨(绑在脚和颈上的刑具)木妾摺(木尖)也”,圣智只不过像枷锁、木尖一样,只能起加强的作用,妈只能加强残酷的统治。“故绝圣弃智,大盗乃止,打倒圣人,纵舍盗贼,而天下始治矣。” 7、绝巧弃利
先秦道家反对科学技术的主张。老子认为,“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技)艺,奇物滋起。”人们的技术越精巧,奇怪的物品截止多,将会引起人们的贪欲,以致去偷去抢,造成社会混乱。因此,主张“绝巧弃利”,堵塞人们贪欲之心,那就不会有盗贼了。庄子更主张毁掉人类创造的符玺、度量衡、音乐、文彩及一切技艺:“毁绝钩绳而弃规矩,诊(折断)工棰(尧时著名工匠)之指”,天下人才能保存他们天工之巧。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智慧以及科学技术也相应地发展起来,这是历史的进步。道家反对科学技术,这是违反历史发展规律的。 (七)名词解释 1、“当时而立法”
战国中期商鞅的变法论。认为古今情势不同,所以统治方法各异,治国者不可拘守旧制,“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秦国贵族代表反对商鞅的变法主张,认为“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妄图维护旧法。商鞅严加驳斥:古代帝王“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每一时代都应当有适合当代需的政治法律制度,“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不应简单的抄袭前人的治国方法。商鞅的变法主张得到秦孝公的支持,于公元前359年发布了变法令。 2、“法与时转”
战国末期韩非的变法论。认为“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社会是变化发展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治国方法也应随之变化,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是以圣人不期修(循)古,不法常可”,而是分析研究当代的事情,根据现实来制定措施。“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法律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才能成为治国的有效工具。 3、任法而治
先秦法家“以法治国”的理论。以法治国的“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法家把反映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视为判断是非功过、施行赏罚的唯一标准。商鞅认为,“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法律既是治国的根本,所以统治者应当“不贵义而贵法”。慎到认为,“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治国者应当“不多听”,一切事情都依法判断,把法作为察言、观行、考功、任事的标准:“无法之言,不听于耳;无法之劳,不图于功;无劳之新,不任于官。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韩非也强调以法治国,根本不相信人是可以自行为善的,为使他们不敢为非作歹,其关键在于“不务德而务法”。如果任法而治,一切都依法办事,
以法治国,“举措而已”,不过是举手之劳,就能把一切事情办好。 4、“法者国之权衡”
先秦法家关于法的规范性的观点。认为法既然是国家制定的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就应该是客观的,具有规范性。因此,常常把法比作规矩、准绳、度量衡。商鞅认为,从前有作为的君主设置了秤和尺,直到现在还照样使用,是因为他们的标准明确,“故法者国之权衡也”。所以君主建立法度,明定标准,“中程(规矩、标准)者赏之,毁公者诛之”,赏罚不违背规定的标准,这样民众就不会有争议。慎到十分重视法的规范性,认为法是一种客观标准,“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如果君主对诛赏予夺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全凭主观臆断,那么人们就对赏“望多无穷”,对罚则“望轻无已”。齐法家认为法是一种客观尺度,乃“吏民规矩也”,是全体臣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君主必须用它来整齐划一、规范人们的行为。韩非则更全面地论述了这种法的规范性:“夫权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万全之道也”,遵守法度是万全的办法;“一民之轨,莫如法”,法是使民就范的工具,“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也”,官吏的言行必须以法为准绳。“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君主本人也应服从法律规范的约束。法家之所以强调法的规范性,目的在于以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使之在地主阶级利益容许的范围内行动,以保持地主阶级的统治秩序。 5、任法去私
先秦法家关于法的公正性的观点。认为是公正无私的体现,“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商鞅主张任法走私,而不应释法任私,“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慎到把法视为统一天下人的行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要求臣民不得“背法而有功”。韩非坚持法的公正性,“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法家把包括天子、国君的个人利益叫做“私”,把地主阶级整体利益叫做“公”,所以代表地主阶级整体利益的法叫“公法”。他们之所以强调法的公正性,目的在于维护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使“法”起到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 6、“一刑”
先秦法家关于法的平等性的观点。认为法代表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应该具有普遍适用的平等性,刑罚不分贵贱等级,不因人而异。商鞅称这种平等性为“一刑”:“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这明显地体现了在法律面前贵贱平等的思想。事实上,商鞅在执行刑罚也确实做到了太子犯法、刑及师、傅。齐法家坚持法的平等性比商鞅更彻底些,主张法律应适用于君主本身,“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韩非也主张在法律面前没有也不应该有亲疏贵贱的区别,有功就赏,有罪就罚,“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辩,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法家讲法的平等性,是为了替当是作为平民的新兴地主阶级争平等。他们既不反对等级,也不反对特权,只是反对各级贵族世袭这种特权。 7、法须明白易知
先秦法家关于法的公开性的观点。法家继承了法家先驱子产等人公布成文法的思想,坚持法的公开性。商鞅极力主张公布成文法,认为统治者制定法律,必须明白易懂,然后广为宣传,使大家了解,“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智)徧(遍)能知之。”公布成文法的好处是:使“万民皆知所避就”;“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齐法家强调法律制定之后,必须公布于众,“使卑贱莫不闻之”,无论是智者愚者、巧者拙者都容易了解,“是故智者知之,愚者不知,不可以教民;巧者能之,拙者不能,不可以教民”。韩非也要求将官府制定的法律“布之于百姓”。法家坚持法的公开性,主张公布成文法,
其目的在于用“明白易知”的法律来统一人民的言行,以保证封建法律的贯彻执行。 8、“定分止争”
先秦法家关于法的作用的观点。认为法有“定分止争”、“兴功禁暴”的作用。所谓“定分”,是指确定事物的权利名分。商鞅认为,当事物的权利名分确定后,就可以禁止争夺。“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显然,这是要求用法来确认私有权。慎到几乎用同样的语言论述了法是“定分止争”的工具:“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愚鄙不争。”法家把法和财产关系直接联系起来,主张用法来确认私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地主阶级的经济利益。 9、兴功禁暴
先秦法家关于法的作用的观点。“兴功”,主要指富国强兵。认为在“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的战国时代,国家贫弱,就要危亡;国家富强,才能安存。“圣人之为国也,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通过农战来发展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军事力量。“禁暴”,主要指压迫统治者,使其不敢反抗。商鞅认为,法的根本作用在制服人民,“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才也;能胜强敌者,必先制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故善治者塞(遏)民以法”。韩非甚至把被统治者比作虎,把法比作关猛兽的笼子,“服虎而不以押(关猛兽的木笼子),禁奸而不以法,此……尧舜之所难也。”君主立法,就是为了“能止盗跖也”。齐法家则更明确地指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显然,法家强调兴功禁暴,一方面是为了富国强兵,一方面是为了镇压统治者(主要是农民)的反抗。 10、“刑赏者法之纲要”
战国中期商鞅刑并用的思想。“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也。”约:要,纲要。赏和刑是法的纲要。赏赐是勉励人们做好事的文的办法,刑罚是制止人们做坏事的武的办法,文武兼施,以维护封建统治。但刑罚是维护其统治的主要手段,赏赐是次要的手段,即“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 11、信赏必罚
先秦法家施行赏罚的主张。指按照规定,该赏的一定赏,决不失赏;该罚的一定罚,决不失罚。商鞅主张“赏厚而信,刑重而必,不失疏远,不违亲近。”这样,臣下就不敢蒙蔽君主,下级就不敢欺骗上级了。韩非也主张“信赏以尽能,必罚以禁邪”。只有使人民相信国家不会干违法犯罪的事怀,“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 12、“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战国中期商鞅的重刑理论。认为古代为圣明君主的刑律,杀人、断脚、在脸上剌字等刑罚,并不是为了伤害人民,而是为了禁止奸邪,防止过失。“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他强调通过重刑可以达到“无刑”,并认为这种“以刑去刑”的办法符合儒家胜残去杀的主张。“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所以说:“德生于刑”。他得出的结论是:“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这种理论,充分反映出商鞅等法家的地主阶级的残暴本性。 13、“峭其法而严其刑”
战国末期韩非的重刑理论。他把法家的重刑论推向了极端,极力宣扬“峭其法而严期刑”,认为对劳动人民不要有任何怜悯仁爱之心,“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他们只是供统治者任意驱使的牛马,而严刑重罚正是用来镇压劳动人民的工具。“故曰,理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故治者奚疑于重刑”!显然,韩非重刑论的实质,在于镇压人民的反抗,使“民不敢犯”,以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 14、“重刑轻罪”
先秦法家的一种重刑理论。指对轻罪施以重刑。《商君书·斯令》:“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认为对轻罪施以重刑,就不会产生轻罪,重罪也不会出现。如果“重重(加
重刑于重罪)而轻轻(加轻刑于轻罪)”,刑罚虽然用了而犯法的事却越来越多。商鞅在秦国的司法实践中贯彻了“重刑轻罪”的理论原则,如对不告奸者要处以腰斩,匿奸者与隆降敌同罚。韩非对商鞅的“重刑轻罪”作了解释:“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重刑轻罪”的目的,在于防止危害封建统治的大罪、重罪的发生。后来,李斯向秦二世建议“深督轻罪”,进一步发展了“重刑轻罪”的理论。 15.“刑用于将过”
战国中期商鞅的一种刑法观点。认为把刑罚用在民众将要犯罪的时候,那大的罪恶就不会发生。“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施赏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而赏不能止过者,必乱。故王者刑
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如果把赏赐给予告奸的人,那连“细过”也逃脱不了。从人们犯罪的发展阶段来看,将要犯罪仅仅是有了犯罪 的表示,尚未实施犯罪的行为,没有产生或没有完全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不应定罪或减轻处罚。所谓“刑用于将过”,实际上是按照人们的思想来定罪,而不是按照人们的行为来定罪,这就为封建统
治阶级扩大对劳动人民的镇压,提供了理论根据。
16.不赦不宥
先秦法家的一种刑法观点。由于他们主张“信赏必罚”,该赏的固然一定要赏,该罚的也一定要罚。因此他们反对赦罪,主张“不赦不宥”。商鞅说:“圣人不宥过,不赦刑,故奸无起。”齐法家认为赦罪只得小利而有大害,因为该受刑罚的人一再地赦免,他们不知刑罚之
苦,存在着侥幸心理,势必还会继续干坏事。韩非也认为,君主对待臣下,“尽之以法,质之以备,故不赦死,不宥刑”。如果赦死宥刑,那君主的权威将要丧失,“社稷将危”。 17.人民众而货财寡
这是战国末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主张“法治”的一个依据。他认为人类社会之初人少物多,无需争夺生活资料,因而没有君主国家,也没有法令刑罚。到了后世,人口多了,财物不够分配,因而发生争夺,“法治”也就变得十分重要。 18.”以刑去刑”
战国时期法家推行的重刑思想。法家以人性“好利恶害’,为基点,认为只有严酷的刑罚才能起到禁止人民作恶的作用,人民不敢以身试法,因此就用不着刑罚了。这种思想过分夸大了暴力的作用,成为法家及秦朝统治者推行严刑峻法的理论基础。 19.法、术、势.
这是战国时期法律思想中的几个概念。‘‘法”指法令,“术,,指统治策略和手段,“势”指权势、权力。法家就是通过阐述这三种政治现象的关系来提出自己见解的。几位法家代表人物论法时对这三种
现象的侧重各有不同,因而各成一派。 (八)名词解释 1.“事皆决于法”
秦朝统治者提出的“法治”主张。秦朝统治者为了保持自己的权力,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制定了各种法律。当时,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
理等方面,确实“皆有法式”,体现了“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2.五德终始说
战国阴阳五行家邹衍为代表的历史循环论。五德,谓金、木、水、火、土,认为改朝换代就是五德的相生相克和始终循环。认为黄帝代表土德,夏禹以木德克土德,商汤以金德克木德,周以火德克金德。
按照这种说法,周为火德,秦代周必为水德,水处北方,寒冷严酷;水又属阴,阴主刑杀。所以,秦王朝的刻薄寡恩和严刑峻法,正合乎“五德”的要求,是历史的必然。实际上,这是秦始皇借五德始终说为其严刑峻法作辩护。
3.“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语出《韩非子·五蠢》,原文为:“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意为英明的君主治理的国家。不用典籍,而用法令作教材;不用先王的言论,而用官吏作教师。这是韩非文化专制主义的重要内容。秦朝统治者继承了这种文化专制思想。
李斯提出:“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避)禁。……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
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李斯的建议为秦始皇所批准,遂演成了中国历史上以法律手段强行统一思想的“焚书坑儒”事件。
4.“蠲削繁苛”。
《汉书·刑法志》说:“汉兴,高祖入关,约法三章日:‘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繁苛,兆民大说(悦)。”“三章之法”实际上包含着去苛从宽,删繁就简的意义。惠帝、吕后继承了蠲削繁苛、约法省刑的传统,“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除三族罪妖言令”,刑 罚也有所减轻。特别是汉文帝时,废除了连坐收孥和肉刑等酷法,曾赢得“几致刑措”的好评。 5.天人感应
董仲舒创造的一种神学目的论,系统地论证了“君权神授”的问题。董仲舒把天描绘成创造一切、支配一切的神,自然界的变化以及统治者施行的社会人事,都被说成是天有目的的安排,是天的意志的体现。他还从人的情感、意识等方面论证“天人合一”,并
从“天人合一’’又进到“天人感应”。认为君主的统治是天意的具体体现,因此君主必须秉承“天意”来行事。天对君主行为的好坏,都要有所表示,都要加以关注。其方法是通过降下“祥瑞”或“灾异”,来提醒统治者,要时刻注意自己所施行的政治,不要违反“天意”。这在神化统治者的同时,客观上也对君主的暴虐行为有一些约束作用。 6.三纲五常
董仲舒提出的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伦理道德原则。“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和“夫为妇纲”,在君臣、父子、夫妇关系中,君、父、夫居主导地位,臣、子、妇处从属地位,下对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五常’’指仁、义、礼、智、信,它是统治者教化人民的工具。董仲舒所编造的三纲五常论,体现了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封建统治阶级根据它而制定出各种法律法令,强迫人民遵守,稍有违犯,即严加惩处。 7.除收孥相坐律令
指汉文帝刘恒下令废除当时的连坐收孥法。自殷周以来,就有夷三族法,一人犯罪,父母、妻子、兄弟一同治罪。文帝即位后,即诏令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同胞的兄弟)坐(连坐,一同治罪)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议。”当时左右丞相周勃、陈平提出异议,以为连坐法有好处,“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他批驳道:“法正则民悫(忠厚),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统治人民)而道(导)之以善者,吏也。其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反害于民为暴者也。何以禁之?朕未见其便。”周勃、陈平只好同意废除。两千多年前的刘恒,有只惩罚罪犯本人,不株连亲属的见解,是很可贵的。 8.文景之治
西汉文、景两帝为稳定和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在汉初社会经济衰敝的情况下,采取“与民休息”t“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的政策,使生产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统治者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有所减轻,“百姓无内外之繇(徭),息肩于田亩,天下殷富”,“政宽人和”,“刑 罚罕用”,出现了和平繁荣的局面,史称“文景之治”。
9.“文武张设”
它是王充针对东汉“政尚严切”而提出的一种政治法律主张。他说:“治国之道,所养有二:一日养德,二日养力。养德者,养名高之人,以示能敬贤。养力者,养气力之士,以明能用兵。此所谓文武张设,德力具足者也。”一德一力,一文一武,都是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工具,也就是礼法兼用或“王霸杂用”的意思。 (九)名词解释 1.律学
律学原是经学的一个分支,由汉儒以经注律而形成。东汉以经注律盛行,曹魏时开始发展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晋代律学发展到鼎盛时代,形成我国法律史上具有特色的法律注释学。晋代律学上集汉魏之大成,下开唐代律疏学之先河,在立法、审判原则等方面都有不少独创性见解。律学的发展促进了礼法合一的发展。 2.张杜律
晋颁行《泰始律》后,张斐、杜预又分别对其加以注释,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以礼为本,以经注律,使律典充分体现礼的宗旨。张斐、杜预对晋律的注释使汉魏以来法律修订和注解的理论更加系统,其标志着律学已成为依据经义原则研究法律的独立学科。张、杜的注释推进了古代对法典体例、刑法原则、刑名诠释研究的发展。张、杜的注释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晋律视为一体,后世称之为“张杜律”。
3.《律本》
《晋律》颁行后,律学家杜预为其作注,作《刑法律本》二十一卷,简称《律本》。此书已佚,在《晋书·刑法志》及本传中保存了杜预上《律本》的奏章。由此可知,《律本》是一部以经释律的律学专著。它主张礼法合一,纳礼人律,同时对律令的区别及礼律的区别作了研究,在中国律学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 4.《律表》
《律表》是晋代律学家张斐注释晋律后所呈的奏章。其简要地说明了注晋律的宗旨、原则和目的。从《律表》看,张斐对法律理论、刑法原理、立法审判等方面都有系统的研究。《律表》以儒家经典为理论,解释了晋律的体例结构、《刑名》的作用及二十个罪名的概念,提出了“随事取法’’的司法原则及刑、理、心、情、事综合的审讯原则。它在律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5.《泰始律》
又称《晋律》。晋武帝时命贾充、杜预、羊祜等人制定,是我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在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由于晋代律学发展兴盛,参加制定《晋律》者大多是博学鸿儒,兼通经律的人,因此,《晋律》在礼法融合、纳礼入律、完备简明诸方面做得十分成功,上集汉、魏之大成,下启隋、唐之先河,为《唐律》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6.“纲举网疏”
西晋时刘颂的主张。所谓“纲举”,主要是要求严惩“大奸犯正”、“豪强横肆”的行为;“网疏”就是要对“贤人君子”的“小疵”以宽待之。刘颂提出“纲举网疏”的主要目的是希望晋朝抑制大奸,而对所谓“贤人君子”的下层士族要宽容,以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 其中也包含了立法宽疏,司法中抓大案要案等合理成分。
7.“存留养亲”
北魏孝文帝制定的法律。即如果犯死罪者为独子,其父母、祖父母绝嗣和无人赡养,则暂缓行刑,让他们暂留在家为祖父母、父母养老送终后再执行死刑。这一规定符合儒家的伦理观念,为后世遵行。 (十)名词解释
1.“以轻代重,化死为生”“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是隋初统治者制定《开皇律》时所确立的原则。隋文帝因南北朝法律过于残苛,于开皇元年令高颍等制定新律,开皇三年又令苏威、牛弘等更定。在“以轻代重,化死为生”原则的指导下,《开皇律》废除了一些苛惨之法,在_二定程度上克服了前代刑罚的野蛮性。《开皇律》的制定原则体现了“德主刑辅”的正统思想,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2.《开皇律》
《开皇律》是隋文帝开皇初所制定、颁行的律典。开皇元年,文帝命高关页、郑泽、杨素等参酌前代法律,以“以轻代重”为原则制定新律。开皇三年又命苏威、牛弘更定新律,这就是《开皇律》。《开皇律》废除了一些苛惨之法,统一了刑名,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其中“以轻代重、化死为轻条目甚多”,它是唐律的蓝本,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3.“贞观之治”
由于隋末农民起义打击了封建统治,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唐太宗及其统治集团以隋亡为借鉴,“夙夜孜孜,惟欲清静”,“俭以息人”,使“百姓安乐”,注意休养生息,继续推行均田制,慎狱缓刑,“一断以律”,选拔统治人才,发展科举制度。贞观年间,人口增加,封建经济得到较快恢复,统治者对人民的剥削和压迫有所减轻,社会较为安定,史称“贞观之治”。
4.“安人宁国”
唐朝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唐初立法以儒为本,兼采道、法,既行德政,又重无为而治,同时又讲求“垂法而治”。唐律的产生亦与这一思想有着密切的关系,唐律宽简而完备,一准乎礼。“安人宁国”是唐初统治阶级以隋为鉴,总结历史经验的结晶。
5.《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唐初经几代统治者修纂完成的法典。它基本上以《武德律》、《贞观律》为基础,永徽时又作《律疏》解释律文,后人合其为一体,称之为《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唐律疏议》的制定以“一准乎礼-,为原则,是一部礼法融合的法典。首先,《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德刑关系的理论,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形成了完整的德主刑辅、礼法融合的体系。在《唐律疏议》中,礼之所许,律亦不禁;礼之所禁,律亦不容。礼法结合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其次,《唐律疏议》严格维护封建纲常名教,凡是违犯“三纲,,精神的行为都被视为犯罪,是法律制裁的重点。如在维护君权方面,唐律规定谋反、谋大逆、大不敬等皆为十恶不赦之罪。在维护父权上,《唐律》将不孝、违犯教令、别籍异财皆视为大罪,根据情节而进行惩罚。在维护夫权方面,《唐律》有“七出”条规,规定夫妻关系是主从关系,夫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再次,为体现礼的等级精神,《唐律》严格维护等级特权,《唐律》的制定者认为:“尊卑贵贱,等数不同,刑名轻重,粲然有别。”它有议、请、减、免、赎、官当诸法以维护贵族官吏的特权,又以禁止良贱通婚、同罪异罚、禁止奴仆告主等规定压制等级低贱的人民。《唐律疏议》的产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成熟。 6.“道统”论
唐代思想家韩愈的主张。他为了反对佛教,同佛教的传法世系的宗教法统相对抗,杜撰出一套从尧、舜、禹、汤、文、武、周公至孔、孟的儒学传授谱系。他以儒家道统的继承人自居,“以兴起名教,弘奖仁义为事”,志在阐扬儒家的纲常名教,以之作为和佛教、道教斗争的理论武器。韩愈‘‘道统’’论的中心思想是儒家提倡的仁义道德。在韩愈看来,只有以儒学为正统,君权才能得到加强,国家才能安定。 7.刑、礼、道“迭相为用”
唐代自居易的主张,他总结了自汉以来统治阶级中以儒为主、杂取各家学说的统治经验,提出了刑、礼、道“迭相为用”的学说。他认为,法家的以法治国,儒家的礼乐仁政、道家的清静无为,对维护封建统治各有不同的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只有三者“循环表里,迭相为用”.才能治理好国家。 8.法起于“势”
唐代柳宗元的法律思想。柳宗元将人类社会客观发展的必然趋势概括为“势”,以社会发展的必然之“势”的观点论述国家和法律的起源。他认为,国家和法律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上天有意制造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为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出现的。“法起于势”的观
点,打击了长期流传的“君权神授”论和韩愈的“圣人”制刑说,是有进步意义的。 (十一)名词解释 1.理学
理学是宋代形成并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一种学术思想。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理学的最高哲学范畴是万世不易的“理”,理在社会历史领域体现为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和封建等级制度。理学的产生及其被奉为正统,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2、“存天理,灭人欲”
宋代程朱理学的重要观点。‘‘天理”指封建纲常伦理:“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人欲”指违背天理的意念和超过生存需要的物质欲望。理学家把封建秩序说成是不可侵犯的“天理”,“天理人欲,不容并立”。他们认为,“天理”是纯粹的善,“人欲”是绝对的恶,“圣人千言万语,只教存天理,灭人欲。”可见“存天理,灭人欲’’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思想工具。 3.《大学衍义补》 明代丘溶所作。此书以‘‘经世致用”为指导思想,专门论述“治国平天下,,的道理。其中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阐发。它表明了作者主张德化仁政、轻徭薄赋、宽法省刑的主张。此书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4.“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
南宋理学家朱熹的主张。他要求执法从严从速,以提高统治效率。他认为,既然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目的是“存天理,灭人欲”。那么,在司法中即使“伤民之肌肤,残民之躯命”,也是合乎义理的。朱熹主张执法“从严”,但不等于主张滥刑。相反,他强调“曼型.\"。他的完整提法是“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他的“宽”却是有条件的,那就是“罪之疑者从轻”。其执法“从严’’的原则反映在刑罚手段上则是主张恢复肉刑。 (十二)名词解释 1.庆历新政
北宋仁宗时范仲淹主持的变革运动。当时,朝政昏暗,官吏腐败,内忧外患加剧。仁宗庆历四年(1045),参知政事范仲淹上疏,向仁宗提出十项政治改革建议,主要内容有:考核官吏,整顿吏治,惩办贪污,裁汰冗官,改革科举,选拔贤才,发展农桑,轻徭薄赋,实行军屯,加强边防。在法律制度上,范仲淹主张革故鼎新,严明赏罚,审刑名而杜绝冤狱,提高司法官吏素质,提高审判质量等。这次革新史称“庆历新政”。新政在保守派的攻击下,不到一年便失败了,范仲淹等人纷纷被贬官。庆历新政揭开了封建社会后期的变法序幕。 2.熙宁新法
北宋革新家王安石变法时所推行的新制。神宗熙宁二年 (1069),王安石为参知政事,主持变法,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政,先后颁布了“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保甲法”等,统称为“熙宁新法”。在法律方面,王安石力主改革旧法,反对拘泥古制,并以健全法律为手段,推行变法,选拔人才,抑制权贵,打击豪强。
新法的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减轻了人民负担,并限制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兼并。由于新法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权贵的利益,因而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熙宁年间,王安石两度罢相,他死后,新法被彻底废除,变法失败。 3.“三不足”
北宋王安石实行变法的理论基础,即“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在王安石变法时,许多守旧派纷纷以天变为依据,认为灾异是上天对新法的惩处。王安石认为,天人了无相关,“天变不足畏”,不能将新法与天变牵强附会。守旧派又以祖宗之制为依据,攻击新法违背圣人之道。王安石认为,法应随时而变通,以
安国安民为目的,不能照搬成法,故“祖宗不足法”。守旧派又以人言可恤阻止变法,认为
新法违背人意。王安石认为,立法不应以人言为准则,只要利国利民,“人言不足恤”。“三不足”表现了王安石变
改旧制的决心,同时也是对中国古代变法理论的发展。4.“法制无常,近民为要”
明中期革新家张居正的立法主张。张居正反对固守旧制,认为法律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决不能一成不变。如果“苟因承弊”,必将“颓靡不振”。法制变革又须以顺应民情为原则,而不应机械地照搬先祖圣王之法。张居正认为,法律优劣的标准不是看其设立者的贤愚尊卑,而是要看其实际效果。只要顺应民情,能安定天下,就是善法。“法制无常,便民为要”的立法主张,反映了张居正的革新思想,具有极强的实践性。 (十三)名词解释
1.“与皇家无服者皆不入议”
金世宗对“八议”中“议亲”的重新解释。金世宗认为“议亲”应以宗室为核心,强调宗室与外戚的区别。同时也缩小了宗室议亲的范围。排除了皇帝五服以外的袒免亲,即“与皇家无服者”人议的权力。金世宗这一主张,保护了皇室近亲的特权,打击了外戚的势力, 从而使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的巩固。 2.耶律楚材
元代初期政治家。契丹族人,在辅佐元太祖、元太宗安定国家的过程中,有着突出贡献。对元代封建法制的建设亦有见树。耶律楚材自幼受儒家思想和汉文化的熏陶,不囿于民族偏见,把建立“九州成一统,刑赏归朝权”的封建王朝作为政治理想。他曾担任过金朝的地方官,对依据封建法律处理各种政事有十分丰富的经验,他在元朝为官近三十年,因而得以发挥政治才干,在促进蒙古族迅速汉化,以封建成文法取代原有习惯法方面,作‘出了很大贡献。他制定了朝仪,用汉族君臣上下之礼取代了蒙古族部落联盟式的议事制度,促成了以王为核心的等级制。统一了全国的立法、司法权,维护了形成不久的中央集权制。耶律楚材劝太宗任用汉人知识分子,抑制蒙古贵族,在执法中不畏权贵。由此,大大推进了蒙古族的社会进步,同时,也稳定了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局势。耶律楚材晚年受权贵排斥,转信佛教,自称“湛然居士”,其著作有《湛然居士集》和《西游录》等。
3.“治国崇文事,拔贤尚赋词”
元代政治家耶律楚材的为政主张。元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王朝,耶律楚材力主接受汉文化,实行全面汉化,改武治为文治。在选任官吏时,以通儒学为标准。在他的“崇文事”、“尚赋词”思想指导下,元朝开始重用儒生,任用已汉化了的金朝官员,并提倡尊孔;开科取士,分经义、词赋、论三科;整理、宣讲儒家经典。这样,他为封建法制在元的确立和继承奠定了基础。
4.《便宜一十八事》
元代政治家耶律楚材为统一全国政事而写的奏章。其内容很广泛,涉及政治、吏治、赋税、刑法、诉讼等方面,经朝廷批准,以成文法形式颁行,成为当时的临时法典。 5.《陈时务十策》 元代政治家耶律楚材的奏疏。他针对当时社会状况,提出“信赏罚,定名分,给俸禄,官功臣,考殿最,均科差,选工匠,务农桑,定土贡,制漕运’’十项“切于事务”之事。实际上它是一个施政纲领,促进了蒙古族的汉化。 (十四)名词解释 1.《明夷待访录》·
《明夷待访录》是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黄宗羲的著名政治法律学著作。书中对秦以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及其法制进行了激烈的批判,视专制君主为“天下之大害”,要求废除体现君主私利的“一家之法”,代之以体现公意的“天下之法”。在书中黄宗羲还提出了具有近代民主意义的“法治”主张。《明夷待访录》是一本划时代的伟大著作。 2.“一家之法”
黄宗羲认为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家天下”的法制是“一家之法”。因此,它所体现的意志是君主个人的私意,所维护的是皇帝及皇室一
姓的利益。黄宗羲认为,法律应维护天下之公利,以兴公利、除公害为原则。所以“一家之法”根本不能称为法,它是“非法之法”。而t·非法之法’’置民于水火之中,将天下之利归于君主,天下人得不到任何合理的保护。“非法之法”剥夺了天下之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却被君主及“俗儒”们称为“法度”、“宪章”,这是极为不合理的。黄宗羲还深刻指出了“一家之法”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认为“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黄宗羲对“一家之法”的批判,清算了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法治’’的罪恶,吹响了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的号角。
3.“天下之法”
黄宗羲将体现天下万民之意,维护天下万民公利的法律称为“天下之法”。黄宗羲认为,法制在设立之初便是以兴公利、除公害为宗旨的,其将天下万民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天下为主,君为客”。但后世的君主凭借权力改变了立法的初衷,君主将天下视为自己的“家产”,将“天下之法”变为“一家之法”,而且强加于天下之人。黄宗羲指出,社会的发展,必将重新确立“天下之法”,“天下之法,必将取代“一家之法”。黄宗羲所言的“天下之法’’具有近代资产阶级“法治”的内容,诸如:以法保障万民的利益,学校议政、工商皆本、分权分治等等。尤为可贵的是他提出了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天下之人的平等,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从而否定了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这在当时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天下之法”的理论为近代中国资产阶级的改良运动提供了思想武器。 4.学校议政
黄宗羲认为,在“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法治’’社会中,学校的权力与职能必将加强。学校不仅仅是一个养士的场所,而且应是表达公意的舆论和代表民意参政的机构。由学校参与国家政事的决策,法律的制定,并具有监督权。学校议政以天下是非为是非,而不以天子是非为是非。他提出由“名儒”任各级学校的学官。京师太学祭酒,应推选当世大儒。祭酒地位应与宰相并重,每月初一,祭酒讲学,君主、大臣亲临太学听讲,祭酒可直言政之得失。地方各级的学官,亦有评议、监督、弹劾地方官吏的权力。黄宗羲所描绘的学校,实际上已具有资产阶级议会的某些职能,可以说是近代议会政治的雏形。 5.政事堂 黄宗羲描绘的“法治”社会中的机构。由宰相统领,下设“吏房”、“枢机房”、“兵房”、“户房”、“刑礼房’’等机构,分掌全国的行政事务。宰相应由名儒出任,与君主共掌政权,共议国事。这种机构,与近代资产阶级的内阁相类似,其目的在于限制并削弱君权,以便推行分权的主张。 6.《读通鉴论》
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王夫之的重要著作。在此书中,王夫之总结了历史经验,批判了自秦以来的封建暴政和君主独裁专制。在法律方面,他提出了“趋时更新”的思想,主张建立“同条共贯”、“相扶成治”的法律体系;论述了具有民主性的法治原则;提出了立法必须“循天下之公”,以及司法须“人治…‘法治”相结合、宽和严相结合等主张,大大地丰富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内容,并为封建法制走向近代化提供了一些有益的东西。 7.“择人而授以法”
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王夫之的主张。“择人”即选任贤能,以
“循天下之公”的人为司法官。他们必须依法办事,否则要负法律责
任。王夫之认为实行这种“任人”与“任法”相结合的方法,天下才能 大治。
8.“趋时更新”
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王夫之提出的法律时变观点。他认为,法律与整个国家制度一样,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发展的。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
律。王夫之还通过对“圣法不可变’’的“正统”论的否定,以论证法律的“趋时更新”,揭示出“有定理而无定法”的规律。并预言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必然灭亡。“天下之大公’’的社会即将到来。这种思想,标志着十七世纪的社会觉醒,也将中国古代关于“法随时变”的思想推向高峰。
(十五)名词解释 1、礼乐刑罚起源于农
龚自珍在《农宗》篇中提出了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的理论。竺登为中国古代先有农业生产,然后才有国家、刑法、礼乐等制度。很久以前,在自然生长的食物缺乏的社会里,人们才开始重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来生产食物。有能力耕种土地的,就成为土地的主人;他们的称号次于君主,称为伯。帝王开始也是从事农业的,周代的君主和伯就是这样。而占较多土地的人,粮食丰裕,就足以养育他们的子孙,就有能力举办很体面的祭祀,报答祖先的恩德,就有能力在群众中定下各种名目的规章制度,“名之日礼,日乐,日刑法”。龚自珍这种说法虽然不科学,但指出了国家、礼乐、刑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对于否定封建君权、礼乐、法律的神圣性和永恒性,有一定积极意义。 2.《海国图志》
书名。魏源编著。1841年,魏源在镇江受林则徐嘱托,根据《四洲志》等译稿和其他文献资料整理而成。此书叙述世界各国的历史和地理,并主张学习西方的先进科学技术,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口号。
在此书中,魏源在介绍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时,表现出赞赏的态度。如说“墨利加北洲(美国)之以部落代君长,其章程可垂弈世而无弊。”在这种联邦共和制下,“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众好好之,众恶恶之,三占从二,舍独徇同,即在下预议之人,亦先由公举,町不谓周乎”;总统由选举产生,四年一届,“一变古今官家之局,而人心翕然”;刑官“亦以推选补充,有偏私不公者,群众废之”。魏源对不设君位,“唯立官长贵族”等办理国务的瑞士,更誉之为“西土桃花源”。肯定了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比清朝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有一定的优越性。
3.“广收天下之人才”.
魏源的任人唯贤主张。魏源认为:要实现富国强兵,要“师夷之长技以制夷”,关键在于广收天下之人才。“国家之有人才,犹山川之有草木,蔚羽仪,而非山麓高大深厚之气不能生也。”魏源认为,国家人才众多,便可以“军政修”。所以,古时夺取国家的,先得其贤才。治理国家,没有比选拔和任用贤才更重要的了。 4.“治法在人”
魏源选任良吏执法的主张。他特别强调立法之后必须选拔良吏去认真执法。他说:“不难于立法而难得行法之人。”同一种法,不同的人去执行,其结果迥异。这说明选择行法之人多么重要!
(十六)名词解释 1、《天朝田亩制度》
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南京)后所颁布的纲领性文件,它也是太平天国初期立法的指导原则。《天朝田亩制度》明确宣布废除土地私有,剥夺地主私有土地,计I=l授田,以实现“有Ill同耕”的理想。此外,它宣布废除封建买卖婚姻制度,提倡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天朝田亩制度》表达了农民传统的“平均”主义意识,在革命初期具有一定的号召力,但由于这种平均只是小生产者的一种空想,因此,它不可能维系革命政权的长期存在。 2.“天法”
太平天国革命时,将“斩邪留正”,“除妖安良”,维护农民利益的法律称为“天法”。其与清统治者制定的“妖法”截然对立,太平天国领袖自称“天法’’来源于“皇上帝”,具有毋庸置疑的威力,谁若违犯“天法”必遭“天诛”。
3.“天下婚姻不论财”
太平天国时所实行的进步的婚姻制度。太平天国为实现“天下一家”的政治理想,主张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废除了封建社会的买卖婚姻,革除了男尊女卑、门当户对的陋习。只要男女双方自愿结合,婚姻便为合法。它不以财产作为双方结合的基础。结婚由政府发给“龙风合挥”证书,只记男女双方的姓名、年龄、籍贯等。它是中国婚姻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第一次将妇女从封建礼教中解放出来。 4.《资政新篇》
太平天国后期主要领导人之一洪仁歼为挽救危局而著的纲领性文件。经洪秀全批改后,作为官方文书颁行。《资政新篇》是洪仁开学习西方资本主义的思想结晶,反映了民主与科学的因素,体现了历史发展的趋势。在政治方面,《资政新篇》提出建立集权、分治与议政互相结合的体制,改革封建专制独裁的弊端。在经济方面,《资政新篇》提出承认保护并发展私有制,鼓励兴办近代工业、企业及邮政、银行、铁路等,以解放生产力。在社会文教方面,《资政新篇》鼓励现代文明事业,主张开办学校、医院、慈善事业,除封建陋习,等等。《资政新篇》提出的社会改革措施符合社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5.“国家以法制为先”
洪仁开总理朝政时,太平天国法制松弛,国势日衰。他吸取中国历史上“以法治国”的思想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经验,提出了“国家以法制为先”的主张。他把法制视为使国家兴盛的重要工具。而要实行法制,首先要立法,使人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所以他反复强调立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为国家的纲常伦纪,教养大典,都要以立法为准,“立法善而施法广,积时久而持法严,代有贤智以相维持,民自固结而不可解,天下永垂而不朽矣”。 6.“法制以遵行为要” 洪仁歼的司法主张。洪仁歼认为,治国须先“立善法”,而法立之后首要任务便是要严格遵行。洪仁歼强调严格执法有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国家官吏须以身作则,不得肆意毁法。否则,上行下效,奸宄丛生,法立而不行。因此,他主张“先要禁为官者,渐次严禁在下。”第二:执法者要刚正不阿,不畏权贵。对结党营私、拥兵自重、阴谋僭乱的人,虽高居王位,也要绳之以“天法”,甚至处以死刑。第三,严明赏罚。做到有功必赏,有过必罚,以此确立法律的权威,发挥法律的作用。 7.“刑外化之以德”
洪仁歼的司法主张。洪仁歼认为,执法须“恩威并济”,“教、法兼行”。以德感化人民,预防犯罪。“刑外化之以德”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德化于前,刑罚于后”,反对不教而诛,强调先治人心恶之未形。第二,采用各种文明方法,推行德政教化,如设新闻馆,发行报纸,宣传法律知识。革除陈规陋习,鼓励人们进学馆、办医院等。第三,区别对待,不行株连,给犯罪者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废除酷刑。 (十七)名词解释
1.“以礼自治,以礼治人”
洋务派首领曾国藩为了维护封建制度而提出的政纲。“以礼自治”就是要用礼来加强统治者内部的团结,呼吁统治者加强自身修养,“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则一秉于礼”。官吏学礼以经世,士大夫学礼以辅世,同心协力,挽救“四方多难,纲纪紊乱”的局面。“以礼治人”就是要以礼来“辟异端”,正纲纪,强迫人民遵守礼的规范。曾国藩认为,礼与仁互为表里,仁内礼表,因此,治国治民“内之莫急于仁,外之莫急于礼”。礼的作用在于引导人民自觉遵守封建社会的规范,自觉接受封建统治者的剥削和压迫,安于等级身份而不敢或不想犯上作乱。因此,曾国藩“以礼自治,以礼治人”的政纲,并不是要施仁政于人民,而只是想用礼使人民“循规绳矩”。它充分体现了封建社会末期礼治及礼教的反动性和腐朽性。
2.“严刑以致义安”
洋务派首领曾国藩的刑法主张。包含三项内容:其一,对农民起义要“一意残忍”,将其扼杀于萌芽之中。在镇压农民起义中,曾国藩曾“三
日之间毙贼共十万余人”,被人称为“曾剃头”。其二,要不惜法外用刑,以威慑民众,维护封建制度。在湖南办团练时,他对许多无辜被捕的农民重则处以枭首,轻则立毙杖下。第三,用法律对农民进行残酷的经济剥削,对交粮交税不如数或有拖欠的人,“严刑重责”,甚至“三日一比”,即三天便刑讯一次,对抗征户“一经拿获,即行正法”。
由此可见,曾国藩的“严刑以致义安”,就是对人民实行赤裸裸的镇压,其主要锋芒是针对农民的。
3.《劝学篇》
洋务运动理论的集大成者张之洞所作。它对洋务派“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作了全面的发挥与阐述。认为中国的立国之本三纲五常是万万不可变的。并以“君为臣纲”排斥西方的民权说,以“父为子纲”排斥西方的平等说,以“夫为妻纲”排斥西方的男女平等论。然而在维护封建礼教的原则下,它也提倡作某些变通,或“会通”中西的某些制度。他提倡:“中学治身心,西学应世事。不必尽索之于经文,而必无悖于经义。”《劝学篇》是洋务派思想及实践的总结。
4.“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洋务派首领张之洞的法律主张。张之洞为了反对变法革新,将清律视为“其仁如天”的法律,并列举了《大清律例》的十大仁政,认为清律体现了纲常名教,不可作整体改动。但他也认为中法有不足之处,在保持其整体的情况下,在体例、形式及个别条款上可以作一些变通,参照西方法律补其不足。因此,他说:“不可变者伦纪也,非法制也。”为补中法之不足,张之洞曾与刘坤一上折,提出改革刑狱的九项建议,诸如“改罚锾”、“除讼累”等。张之洞“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的思想有两个特点:其一是承认了法制可变和中法有不足之处,这较其他洋务派高明一些;其二是强调中法的整体与原则不能变,西法是处在补不足的地位,不可本末倒置。
5.“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19世纪90年代资产阶级改良思潮盛行,张之洞为了调和封建地主阶级和改良派之间的矛盾,提出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论。所谓“中学”是指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儒家传统学说,这个“体”是不能变、不许变的:“三纲为中国神圣相传之圣教,礼教之原本。”西学是指西方的自然科学和技术,另外也包括某些法制,这是“用”,只能为“中体”服务。这种理论的实质是以纲常名教为本,在中国原有封建法律的基础上,采用一些西法,变表不变里,即“采西法以补中法 之不足”。
6.“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
这是洋务派首领张之洞的主张。“经术”即四书五经中的纲常名教,张之洞认为这是全部法律“精义”之所在。法律是“表”,即形式,“经术”是“里”,即内容。形式受内容决定并为内容服务,因此法律受经术决定并为经术服务。
(十八)名词解释 1.戊戌变法
1898年(戊戌年),以康有为为首的资产阶级维新派代表民族资产阶级上层的利益发动的改良主义政治运动。
1895年,清政府被日本战败后,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康有为等发动“公车上书”,反对签订《马关条约》,号召“变法图强”,组织强学会,掀起维新变法运动。1897年底,德国强占胶州湾,把运动推向了高潮。次年6月11日,光绪帝接受康有为等的建议,下诏变法,从6月到9月陆续颁发维新法令,包括废科举、设学校、兴办工业和交通、开放言路、改革机构,等等。但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封建顽固派操纵军政实权,坚决反对变法维新,于9月21日发动政变,变法失败。 2.“公车上书” 1895年4月17日,清政府在中日甲午战争中失败,派李鸿章赴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全国人民群情激愤,掀起了反对割地求和、拒签《马关条约》的浪潮。康有为联合各省在北京会试
的举人一千三百余人签名上书,提出‘‘下诏鼓天下之气,迁都定天下之本,练兵强天下之势,变法成天下之治”的主张。因举人进京会试乘公车,故史称“公车上书”。 3.君主立宪制
亦称“有限君主制”。资本主义国家以君主(国王、皇帝等)为元首,但其权力受宪法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在这种制度下,根据各国不同的发展情况,以及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的力量对比关系,君主的实际权力和地位差异很大。形式上分二元制和议会制两种。前者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君主任命对他负责的内阁,直接掌握行政权,立法权归议会行使,但君主有否决权。后者如英国,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处于象征的地位,而资产阶级占绝对优势,国家实权完全掌握在内阁手中。 4.三权分立
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根本原则,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的制度。资产阶级革命初期,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根据英国洛克的分权论,加以发展,提出三权分立说,主张由议会行使立法权,君主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求其相互制约,权力平衡。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把它纳入宪法,作为其政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实际上,所谓三权分立,只是用国家机关的分工形式,来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 5.戊戌政变
1898年(戊戌年)9月21日,封建顽固派首领慈禧太后发动政变,囚禁光绪帝于中南海瀛台,她并以“训政”的名义,重掌政权。旋即以“结党营私,莠言乱政”的罪名,下令逮捕康有为等改良派。康有为逃往香港,梁启超逃往日本。她又捕杀谭嗣同、林旭、杨锐、杨深秀、刘光第、康广仁等六人,史称“戊戌六君子”。罢免维新派官员陈宝箴、江标、黄遵宪等数十人。所有新政,除京师大学堂外,都被废除。戊戌变法失败。
6.《孔子改制考》
它是资产阶级改良派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为宣传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而写的著作。在此书中,康有为从正面阐述了孔子“托古改制”的思想,把孔子打扮成为“托古改制”和“改制立法”的祖师爷,其目的在于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7.《新学伪经考》
它是资产阶级改良派康有为的著作。此书把西汉末年刘歆的著作及当时社会崇奉的《左传》等古文经典视为“伪经”,淹没了孔子的“改制之圣法”;旨在破除士大夫对传统经学教条的迷信,为变法维新做理论上的准备。 8.“公羊三世”说
这是康有为在《孔子改制考》中提出的思想命题。他认为《公羊春秋》的核心是“公羊三世”说,即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由“据乱世’’进入“升平世”,再由“升平世”进入“太平世”。而国家制度也相应地由“专制’’进到“立宪”,再由“立宪”进入“共和”。在他看来,中国一定要变法维新,由“专制”变为“立宪”,实行君主立宪制。
9.太平之世不立刑 康有为在他的《大同书》里提出:“公羊三世”里的“太平世”即大同世界,是人类发展的“至善至美”的理想社会。在那里,人们摆脱了“乱世’’中存在的各种“苦道”。社会上致人犯罪的社会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社会可以达到“治至刑措”,实现“太平之世不立刑”。 10.《仁学》
它是谭嗣同的代表作。书中猛烈地抨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纲常名教,提出“冲决一切封建网罗”的口号,表达了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向往,标志着他从扬“中学”到扬“西学”的转变,从反对变法维新到积极参与变法维新。
11.冲决一切封建网罗
这是资产阶级改良派代表人物谭嗣同提出的当时最为激进的口号。他猛烈地批判了封建君主
专制制度及纲常名教,认为这是一切残暴法律之源,主张用自由平等的资产阶级原则代替封建制度。
(十九)名词解释
1.“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清末修律的指导方针。1902年,慈禧又下诏变法修律:“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着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2.“立法以典民”
沈家本关于法律的作用的论述。他把法的作用归结为治民和治国,并引用《管子》“立法以典民”和“以法治国”的话来加以说明。“《管子》日:‘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又日:‘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显然,沈家本是借《管子》的论述,作为他实行资产阶级法治的一个理论根据。认为西方学说中的法治主义,中国古代早已有人持此说者,只不过宗旨不同罢了。 3.“情法两尽”
沈家本关于情理二字为新旧法学共同的核心的观点。他在总结中外法制的经验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立法和司法都离不开道德教化;只有十分注重道德教化,做到情法两尽,法律才能发挥它应有的社会作用。明太祖实行严刑酷法,“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显然,这离开了道德教化,不能做到“情与法相济”,单纯依靠暴力镇压,只能是南辕北辙。然而,沈家本又认为资产阶级新法学的要旨已包含在封建旧法学之中,情理二字是新旧法学的共同核心。他说:“吾国旧学,……仁至义尽,新学要旨,已在包涵之内,……无论旧学、新学,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显然,这种观点是有错误的。资产阶级法学和封建法学,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 4.用法“平恕”
沈家本的执法公平的主张。他特别重视认真执法,准确无误。“设使手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但取办于临时之检按。一案之误,动累数人;一例之差,贻害数世,岂不大可惧哉?”所以,他尤其注重严格执法。他曾用度量衡的客观性、公正性来比喻用法必须公平:
“度长短者,不失毫厘;量多少者,不失圭臬;权轻重者,不失黍檗;立(执)法者,皆应如此。”然而,要做到公平执法,又需要有仁恕之心。“恕心用三字,实为平刑审断之本,酷虐残暴之人,习焉而不察者,皆由其心不恕也。恕则人心自生,酷虐残暴之为,即有不忍为之者矣”。
5.“凡律无正条者,皆不得处罚” 沈家本罪行法定的思想。他继承和发展了西晋刘颂的“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的思想,强调律法断孚须以法律文为准。“迨律无正条,而复以律外苛求之,此法之所以日益纷繁也。晋刘颂有‘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之情;唐赵冬曦有‘勿用加减比附’之议。并有见于律外科刑,必至有恣意轻重之弊。今东西各国刑法,凡律无正条者,皆不得处罚,职是故也。”显然,这种“法无明文不为罪”的法律思想,具有反封建人治的进步意义,确属难能可贵。
6.《法学盛衰说》
沈家本撰写的专论文章。文中剖析了中国法理学不发达的原因.指出:法学之盛衰,同政治息息相关,法盛而政不一定盛,法衰而政必衰。揭示了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实行的法律虚无主义、人治主义导致法学“日衰”,每况愈下。他希望中国法学“由衰而盛”,“人人有法学之思想,一法立而天下共守之”,实行资产阶级式的法治主义。 (二十)名词解释 1.三民主义
它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解决中国近代社会所面临的民族解放、民生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
三民主义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个阶段。
2.五权宪法
它是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其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他希图通过“五权宪法”来保证人民主权和直接民权。“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为“能”,故称“权能分治”。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它作为一种政治方案和宪法原则,实际上是具有资产阶级为领导的,由小资产阶级、工人、农民等联合专政的色彩。 3.权能分治
为了防止西方三权分立的流弊,实施五权宪法,孙中山提出了“权能分治”学说。他把国家权力分为“政权”与“治权”。“政权”指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治权”指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
五权。他认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应把“政权”交给人民管理,但又认为人民没有能力管理国家,应由有能力的专家组成政府,治理国家事务。若能权能分立,互相制约,各司其职,就能实现民主政治。 4.主权在民
新民权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五权宪法思想的精华所在。孙中山认为,近世资本主义的所谓民权,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成为资本主义压迫平民的工具,造成贫富分化。国民党的民权则为平民所共有,不为一阶级或阶层而专有。主权在民的实现保障是实行直接民权。章太炎亦提出实行总统制,否定代议制,以此保证主权在民。 5.直接民权
新民权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实现“主权在民”的保障,也是五权宪法的精华所在。孙中山以为西方的间接民权难以全面维护“主权在民,,的宗旨,故“于间接民权外,复行直接民权。即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其中选举权、创制权·体现了主权在民,罢免权、复决权体现了人民保留收回权。直接民权突破、补充了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模式。 6.节制资本 新民生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旧民生主义为了避免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贫富分化,提出搞“集产社会主义”,也就是国家资本主义。内容是国家经营土地、铁路、矿产等,以防止少数资本家垄断,并期望以此找到一条在发展大工业的同时,又避免资本主义弊病发生的道路,新民生主义克服了旧民生主义的空想,这就是一定程度地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防止私人对国计民生的操纵,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积极意义。 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在革命政权面临严重危机的情况下,孙中山主持制定的。其目的在于把主权在民的思想进一步用宪法形式加以固定,用法律保障人民所取得的各项民主权利,以制约即将窃取革命成果的袁世凯。《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皆享有人身、居住、财产等各项权利。孙中山欲以一纸空文束缚袁世凯的复辟虽过于天真,但该《约法》的制定对中国法律却具有深远的影响。
8.“恢廓民权,限制元首”
章太炎为限制总统权力膨胀,抑官伸民而提出的主张。其内容是在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实行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再加上教育独立,变为四权分立。总统主行政、国防、外交,而司法与行政分为两途,司法长官与总统平起平坐,无隶属关系,其主管“官府之处分,吏民之狱讼”,虽总统有罪,亦可逮治罢黜。立法不由议会,由专家参伍定之。人人守法。学校长官不随内阁进退而进退,政府不得干预学校。学官还负有牵制司法官吏的职责,当司法官吏断案不公,上司又不纠查时,则由学官治之。“恢廓民权,限制元首”是章太炎革命时期激进思想的反映,其对促进民主、平等具有积极的意义。 9.《代议然否论》
章太炎为否定西方资本主义所实行的代议制而写的著名文章。文章较系统地阐述了他对代议制的意见,揭露了代议制的种种弊病。他认为,代议制中的议院,“名为国会,实为奸府”,议员名为人民代表,实为政党依附,而且造成贫富悬殊。他指出,“代议政体者,封建之变相。”尤其可贵的是,章太炎指出代议政体不适合中国国情,在中国必行不通。《代议然否论》表现了中国资产阶级进一步革命的要求,是一篇有功于资产阶级革命的檄文。但为否定代议制,章太炎甚至不惜美化中国封建专制。 模拟试卷参考题(一) 四、简答题
1、简述孟子的“仁政”主张在法律思想上的体现。
答:“正经界”,保障土地私有。 “薄税敛”,征收赋税徭役有定制。
2、简述张斐以礼率律的思想。答:张斐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礼乐抚于中”,即“礼乐\"是贯穿晋律各篇的基本精神,法律条文应与“礼乐\"相符合。以礼率律的意义。 3、简述梁启超的变法思想及其意义。
答:梁启超以资产阶级进化论的观点,论证变法合乎事物发展的规律。他批驳“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谬论,说明法随时变的道理。他认为当时的中国,只有变法才能“救亡图存\"。梁启超变法思想的进步意义。 五、论述题 1、谈谈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论及其重要意义。 1.“五权宪法”是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其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
它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政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即“权能分治’’。采用五权分立体制,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各自独立,相互制约。
“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 “五权宪法”的进步意义。
2、试论封建纲常法律化在《唐律疏议》中的反映。
答:“君为臣纲,,的反映:A.谋反、谋大逆;B.危害皇帝的安全;C.大不敬。 “父为子纲”的反映。 “夫为妻纲”的反映o
“三纲”是封建思想的集中体现,对后世影响深远,至今影响未绝,仍应注意清除“三纲”的遗毒。、简答题
1、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有哪些内容?
答:皇权至上,法自君山。应经合义,礼法融合。
“三纲”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2、简述洪仁王干“国家以法制为先”的主张及其意义。 答:“立法制’’是救国强国的首要任务,“国家以法制为先”。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改革措施。
3、周公的慎罚说有哪些内容?
答: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主张刑罚适中。 五、论述题
1、谈谈孔(子)孟(子)的“德主刑辅”思想及其影响。
答:孔子主张“为政以德”,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
概述孔子的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教的思想。 孟子主张“有刑罚”,反对繁法苛刑。
概述孟子以德服人和“教以人伦”的思想。 说明孔孟德主刑辅思想对后世的影响。
2、试论黄宗羲的“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法治观。
答:黄宗羲提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说,打破了儒家的人治传统,给“法治”以新的解释。
他认为法的作用大于人,主张用“天下之法”代替皇帝的“一家之法”。
他反对“有治人无治法”说,认为立法目的是为天下人,故反对封建特权。
他的启蒙民主思想,成为资产阶级改良运动的思想武器。 四、简答题
1、简述孔子“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答: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从法律思想的角度来看,孔子的礼治论主要有以下内容:孔子认为,依据礼治,剥削阶级享有特权是“天下之通义”;强调各级贵族必须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主张兴礼乐,社会秩序才不致紊乱,使用刑罚才能得当;强调“礼之用,和为贵”,以遇事做得恰当为可贵,并用礼来节制恭、慎、勇、直这些道德品行,使大家和谐共处。 2、简述汉初黄老思想在法律、政治方面的表现。 答:汉初黄老思想在法律、政治方面的表现是:(1)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汉初社会经济凋敝,人民生计艰难,“黎民得离战国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汉初君臣都从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出发,严厉批判了秦朝实行的“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主张无为而治。(2)文武并用,德刑相济。汉初黄老学派主张把“文”和“武”、仁义教化和法律法令结合起来,“文武并用”,德刑相济。在推行“无为而治”的同时,兼采儒、法各家思想,更有效地维护封建统治。(3)“罚不患薄”,约法省刑。汉初统治者主张“罚不患薄”,约法省刑,减轻对人民的压迫。高祖入关时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后来制定《九章律》,恢复秦法,但还是比秦法简约。惠帝、吕后时“除三族罪,妖言令”。特别是文帝,即位后废除连坐收孥法和诽谤妖言令,尤其是废除肉刑,常为后人所称颂。(4)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汉初统治者主张以农为本,“轻徭薄赋”。高租先后须布“以有功劳行田宅”和“复从军吏卒”的法令,把大量田宅赏赐 给军卒,免除他们的徭役,鼓励农耕。并规定田租减为十五税一,文帝时又减为“三十两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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