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长府发〔2011〕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市金融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发挥金融业对全市经济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加快把我市建成区域性金融创新中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金融集聚区建设,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入驻南部新城、净月西部新城金融集聚区,凡各类金融机构在金融集聚区新购地块自建办公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2万平米以上的(含2万平米),优先保障用地。特殊项目经认定可参照执行长府办发〔2009〕33号文件所规定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优惠政策。
二、为金融机构总部、金融区域管理总部入驻金融集聚区提供开办条件。对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管理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金融机构总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区域管理总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新引进的区域管理总部副职以上高管人员,3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安家补贴;引进并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金融高管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给予一套商品房购房契税补贴。市直相关部门对高管人员在长落户、家属随迁、子女就学等提供便利条件,参照长人组字〔2009〕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支持金融中介机构发展。对于国际、国内大型的证券、基金管理、信托公司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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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中介服务机构在长设立分支机构,按实际开办费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补助资金由注册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承担。对新开办的金融资产、金融租赁、信息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等与金融相关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由注册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优先提供便利条件。
五、支持地方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对新成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法人金融机构,自盈利年度起三年内按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数额环比增长部分,由同级财政以返还形式予以资金补贴。
六、建立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目标考核体系,根据银行存贷比例、中长期贷款、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重大公益类项目资金投放力度等指标的考核情况,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幅度的0.1‰给予年终奖励,单个金融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万元。
七、为企业上市融资创造条件。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行政性收费,仅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的有关手续和证明,实行一企一策、分类指导、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
八、优先保障拟上市企业发展需要。对拟融资项目优先立项和报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自有划拨土地经批准可采取二级市场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待融资工作完成后,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九、对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公司,分步给予经费补贴:正式与上市保荐机构订立辅导协议并经吉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可申请上市前期费用补贴50万元。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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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补贴3年内未向监管部门申报材料,须退还补贴资金;企业申报材料被监管部门正式受理后,再给予上市申请费用补贴50万元。
十、对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奖励200万元;对成功在境外市场上市的企业,首次募集资金额相当于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所募资金60%以上投资于长春地区的,市政府奖励200万元。域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长春市,并在我市纳税的,奖励100万元。对已获得市政府有关部门专项奖励的上市企业,市政府不重复奖励。
十一、鼓励发展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市内企业或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补贴。
十二、鼓励发展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我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三、建立金融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研究金融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支持金融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分室设在市发改委(金融办),制定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落实。
十四、本意见所涉及的各种补贴资金、上市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列支;所涉及的各类补助费用、其他奖励资金在市政府设立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对资金管理及各项补贴、补偿、补助、奖励的申报、审核、评定和批准等事项,由市发改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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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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