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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材料取样要点

2023-12-06 来源:好走旅游网


常规材料取样要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十条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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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基本规定

3.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

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说不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

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

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桩基检测管理相关要求

一、 依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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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建筑基桩及复合地基 检测方法及取样数量的规定

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全省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单位: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确保基础工程使用安全可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结构专家、地基基础检测专家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J256-200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

一、所有建筑基桩及复合地基应在检测前向相关单位申报检测方案,并应严格执行。 二、所有检测成果报告必须及时报送桩基质量认证组认证,并出具认证报告。凡未经认证的检测报告一律视为无效报告。

三、各类基桩及复合地基的检测方法及取样数量: (一)人工挖孔灌注桩

⑴试桩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安全等级为一级或片区工程(3栋以上,含3栋)施工前须进行试桩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试桩数量根据工程规模、工程分类、场地地质变化情况确定,同一条件下不少于3根。

⑵工程基桩

①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18层以上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工程基桩须100%进行低应变法检测;按每单位工程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进行静载试验;并按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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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5根桩进行钻芯法检测。

②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7层以上18层以下(含18层)的工程基桩须100%进行低应变法检测;按每期工程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桩进行静载检测;并按每单位工程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5根桩(总桩数20根以内不少于3根桩)进行钻芯法检测。

③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7层以下(含7层)的工程基桩须100%进行低应变法检测;并按每单位工程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5根桩(总桩数20根以内不少于3根桩)进行钻芯法检测。片区工程(3栋以上,含3栋)同时按工程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桩进行静载试验。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单体工程应按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进行静载试验。

二)钻孔灌注桩、冲抓桩

⑴试桩

施工前须进行试桩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试桩数量根据工程规模、工程分类、场地地质变化情况确定,同一条件下不少于3根桩。

⑵工程基桩

①已进行试桩的工程桩基,工程基桩须100%进行低应变法检测;按每单位工程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桩进行静载试验(总桩楼50根以内不少于2根桩)。桩径≥700mm的基桩同时应按每单位工程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5根桩进行钻芯法检测(总桩数20根以内不少于3根桩),或按每单位工程总桩数的5%且不少于5根桩进行钻芯法检测同时按每单位工程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桩进行声波透射法检测。

②未进行试桩的工程桩基,工程基桩静载检测数量为每单位工程总桩数的2%且不少于3根桩(总桩数50根以内不少于2根桩),桩身完整性检测方法及数量同上述条款。 (三)夯扩灌注桩、沉管灌注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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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施工前应进行试桩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试桩数量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类别、场地地质变化情况确定,同一条件下不得少于3根桩。

②已进行试桩的工程桩基,工程基桩须100% 进行低应变法检

测;并按每单位工程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桩(总桩数50根桩以内不少于2根桩)进行静载试验。

③未进行试桩的工程桩基,工程基桩须100% 进行低应变法检

测;并按每单位工程总桩数的2%且不少于3根桩(总桩数50根桩以内不少于2根桩)进行静载试验。 (四)预制桩

①施工前应进行试桩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试桩数量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类别、场地地质变化情况确定,同一条件下不得少于3根桩。

②已进行试桩的工程桩基,工程基桩按每单位工程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桩进行静载试验;并按每单位工程总桩数的100%进行低应变法检测。

③未进行试桩的工程桩基,工程基桩按每单位工程总桩数的2%且不少于3根桩进行静载试验;并按每单位工程总桩数的100%进行低应变法检测。 (五)水泥深搅桩

施工前应进行试桩静载试验确定单桩(复合地基)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试桩数量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类别、场地地质变化情况确定,同一条件下不得少于3根桩。

按每单位工程总桩数的2%进行静载试验,其中基桩按每单位工程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桩进行静载试验;复合地基按1%且不少于3个试验点进行静载试验。 (六)强夯地基、置换地基

施工前应进行静载试验确定地基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试点数量根据工程规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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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类别、场地地质变化情况确定,同一条件下不得少于3个试点。

按每500平方米不少于1个试点、每单位工程不少于3个试点进行静载试验。 (七)碎石桩、砂桩

施工前应进行静载试验确定地基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试点数量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类别、场地地质变化情况确定,同一条件下不得少于3个试点。

按每单位工程总桩数的2%进行静载试验,其中基桩按每单位工程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桩进行静载试验;复合地基按1%且不少于3个试验点进行静载试验。

(八)其它工程基桩形式及本规定未包含的检测方法及数量按有关规范执行。建筑基桩及复合地基检测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九)设计对检测有特殊要求的基础工程项目,基础的检测方法及数量在满足上列规定的同时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四、对于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工程桩基及复合地基应及时上报质量监督部门,并研究确定复测方案及技术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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