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含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民族医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经所在单位同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注册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2至3个医疗机构(含社会办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未办理多点执业注册的医师,不得从事多点执业活动。
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注册3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并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手续。 医师多点执业范围为自治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二)能够完成已注册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与该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四)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增加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级不得高于第一执业地点;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六)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七)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已被核实的医德医风投诉记录;
(八)不担任医疗机构院级领导职务、社会办医医疗机构(个体诊所、门诊部)的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
(九)县级医疗机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满5年的住院医师可在乡镇级卫生院、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多点执业;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办理多点执业手续: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任务;
(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
(四)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的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之间多点执业。
第七条 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应分别向双方(多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备案内容包括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
第八条 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批准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由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出具同意申请人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证明; (四)申请增加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六)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近半年内体检合格证明。
第九条 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的,应及时联网注册,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第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需多点执业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取消该执业地点,再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二条医师拟取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时,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在20日内到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取消执业地点手续,并及时向第一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告知其他为该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应被暂停。
第十五条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应当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为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均有权依法吊销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时,应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为其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后,人事关系、职称晋升、医保、退休等仍归口第一执业地点管理。第一医疗机构同意医师多点执业后,应当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具体管理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参加竞聘上岗等。
第二十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与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时间,保证履行合同或协议,确保各执业地点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办法。医疗机构及医师个人应当购买医疗责任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师执业保险适用于医师多点执业的任一执业地点。
第二十四条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在第二、第三医疗机构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报第一医疗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分。医师在执业过
程中出现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相关信息应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时,不作为校验、审核该医疗机构时审核标准中的“人员”依据。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医疗服务需要。
第二十八条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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