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权在人民检察院的实施
李
辉
摘要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民事执行监督权、行政执行监督权和刑事执行监督权一起构成了人民检察院的执行监
督权。执行监督权在人民检察院里是一项历史久远的检察业务,但是它同时也是在检察院各项检察事务中急需完善的重要业务。因此本文将以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权的基本概念为切入点,对于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权的特点,主要从内容和重点、主要组织形式、主要监督手段、客观要求和必然需求几方面进行介绍。最后对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中的执行监督权分别从民事执行监督权、行政执行监督权以及刑事执行监督权三个方面提出建议。关键词执行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基本概念作者简介:李辉,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26.4文献标识码:A执行监督权是我国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主要职能,它突出了检察机关本身具有的法律监督性质。只是,目前在各级检察院中执行监督权的实施都不是很充分,需要进行不断的完善和补足
。例如看守所对于犯罪
嫌疑人进行羁押监管,这就是一种广义意义上的刑事执行监督权。一般来说,刑事执行监督权主要由人民检察院内设的监所检察部门进行行使,但是死刑的执行监督权则是由公诉部门进行监督行使的。
民事执行监督权则是指对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民事活动进行判决、调节的执行措施是否具备合法监督的职权。行政执行监督权则是指对于人民法院已判定生效的行政活动是否具备合法进行监督的职权。如果针对行政执行监督权的功能进行细分,也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对于执行人民法院具有法律生效的行政判决、赔偿或者调解书活动的监督权力,第二类是指人民法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345
院判定的强制限定人身自由或者强制处罚的执行监督权利。民事执行监督权和行政执行监督权则主要是由检察院内部的民事行政检查部门进行承担的。
自从我国成立以来,法律上已经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执行监督权做出了明确规定。到目前为止,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据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1979年11月29日提出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
(三)执行监督的主要监督手段
执行监督的主要手段就是对于于刑罚和监管的执行过程中,监管人员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提出纠正的意见和检察的建议。但是纠正意见和检查建议都是属于非诉讼的性质,与刑事和民事以及行政诉讼监督对于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监督手段是具备本质的区别的。包括对于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裁定的监督手段也是采取提出纠正意见的方式,跟其他种类的诉讼监督具有
2016・9(下)显著的不同。
(四)执行监督的必然要求
对于执行监督的必然要求就是要具备高度的主动性。相比起其他的检察活动,例如审查、抗诉等活动仅仅只具备被动性的特点不同,执行监督是一项既有被动性,但更有主动性的检察活动。在进行执行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不需要等待被监督机关的申请同意就可以直接对于被监督机关进行随时、随地、随机的进行检察,具有高度的主动性。因为执行监督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对于执行活动中的职务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提早预防、及早整治。所以,检察机关不能仅仅满足于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被动的监督,要主要监督,积极预防执行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主动监督的行为更有助检察机关对于获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信息,所以说主动性是执行监督的必然要求。
(五)执行监督的客观需要
同步性是保证执行监督效果的客观需要。提早预防违法犯罪、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纠正和惩罚功能都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对于预防违法犯罪来说,事前监督明显能比事后监督起到更好的效果。事前监督可以起到对于违法犯罪进行积极预防的效果,有效的减少违法犯罪发生的概率,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而且事后监督虽然可以通过诉讼以及惩罚对于违法犯罪起到一定的震慑效果,但是明显属于被动型的预防,不具备及时性的特性
◆司法天地。对于我国公民来说,人身
自由是除了生命权以外最重要的权利。凡是剥夺被监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总是很容易受到监管机关及监管人员的侵犯,所以我们必须对于这些活动进行严密的监督。然后对于违法行为要完善改革劳教制度。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定位要变,变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对于教育矫治的执行主体、对象、方式、矫治的时间和监督的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完善刑事执行监督立法,全面履行刑事监督权实现刑法目的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对于刑罚的执行,而刑事监督又是保证刑罚能够正确的有效的进行实施的重要手段。我们认为完善刑事执行监督立法,全面履行刑事监督权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达到目的:
第一,我们首先要对于生命的刑法执行监督进行完善。在立法中,应当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于死刑执行监督权的具体内容以及具体操作程序,从而能够增加死刑执行监督的可操作性以及规范性。
第二,我们要对于刑罚变更执行监督,进一步强化同步监督的职能。对于中共中央提出的深化司法改革中对于刑罚执行监督提出的改革制度要积极予以实行。对于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权进一步完善,对于关于减刑、假释以及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进一步完善,建立起刑罚执行同步检察监督的制度。
第三,我们要对与财产邢进行执行监督。财产刑的执行也是刑罚执行活动里很重要的一环。所以我们建议在对于财产刑进行立法的时候,法律要对于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里的执行财产刑的活动的监督手段和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设定具体的监察部门来对于当前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空白进行检察,从而成功的实施其全面履行刑罚执行监督权的职责。
第四,我们应该对于社区矫正法来进行执行监督。在对于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或者对于社区矫正法制定的时候,立法机关应当也必须对于人民检察院对于社区的矫正活动的监督的内容、监督的手段以及监督的程序来进行具体的规定。从而保证人民检察院可以进一步对于刑法执行监督权完善。
注释:
王志年、唐艳华.基层检察院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主要经验.中国检察官.2015(23).
曹卓俊.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新西部旬刊.2015(10).76.
王林.对民事执行权监督的再思考——以B市某基层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为参考.法
制与社会.2013(34).16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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