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分中心、受委托银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现将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公布如下:
一、最高缴存基数及缴存额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根据济南全市(含中央属、省属、市属、县属及以下)上年度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467元3倍计算的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1617元。各单位在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各12%乘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计算,在上述月缴存基数以内计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但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1950元。
二、最低缴存基数及缴存额
按照济南市2014年度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350元。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1350元的,按1350元作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最低月缴存额为各67.5元。
三、有关要求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2014年6月24日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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