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专业
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城乡建设有关的科研、设计、生产、中介、管理工作中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三) 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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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受聘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四) 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二、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1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 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 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一、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参加市(厅)级科研与科技攻关项目,是主要完成人之一。
(二) 相当于二级工程的专业设计主要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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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担任相当于三级工程的设计、施工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项目累计3万平方米以上。
(四) 参加过大中型城市总体规划,并跟踪实施3年以上。
(五) 参加过大中型城市分区规划、县域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或相当规模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能跟踪实施3年以上。
(六) 参加过中型城市交通规划或省级以上风景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2项以上或编制过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3项以上。
(七) 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工作。
(八) 参加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并取得显著成效。
(九) 担任相当于二级或2项三级工程项目监理员并做出优异成绩的。
(十) 担任企业技术、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实验、检验、测量等专业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在加强技术业务管理、推动科技进步,提高队伍素质和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十一) 主持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情报、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工作3年以上,在信息收集、整理、资料分析与编辑应用,现代化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十二) 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承担过4项相当于二级工程的工程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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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十三) 在建筑市场管理、行业技术标准设计编制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计价依据编制和工程造价管理、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
二、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参加省(部)级科研与科技攻关项目,是主要完成人之一。
(二) 省(部)级重点工程、特级工程,或相当于一级工程2项以上的专业设计主要完成人。
(三) 担任相当于二级工程的设计、施工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项目累计10万平方米以上。
(四) 承担或参加大型城市总体规划,并能跟踪实施3年以上。
(五) 主持大中型城市分区规划、县域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或相当规模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能跟踪实施3年以上。
(六) 主持过中型城市交通规划或省级以上风景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2项以上或编制过用地规模在15公顷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3项以上,并能跟踪实施2年以上。
(七) 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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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主要完成人。
(九) 担任相当于特级工程或2项一级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并做出优异成绩的。
(十) 担任大中型企业技术、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实验、检验、测量等专业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在加强技术业务管理、推动科技进步,提高队伍素质和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十一) 主持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情报、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工作,在信息收集、整理、资料分析与编辑应用,从事现代化管理方面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较突出成绩的。
(十二) 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承担过4项以上相当于一级工程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做出优异成绩的。
(十三) 在建筑市场管理、行业技术标准编制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计价依据编制和工程造价管理、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
第五条 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一、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学术成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技术教材3万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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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提交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4.参加编制省(部)级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1项。
(二) 业绩成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
2.获省(部)级以上优秀设计(勘察、工程)奖。
3.研制开发的实用技术,经市(厅)级鉴定通过,已推广应用,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学术成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编过公开出版的省级本专业学术、技术教材10万字以上。
2.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正式出版过3万字以上著作(前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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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编制过省(部)级以上规范、标准、标准设计2项以上。
(二) 业绩成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2.主持项目获省(部)级优秀设计(勘察、工程)三等奖以上。
3.主持研制开发的实用技术,经省(部)级鉴定通过,已推广应用,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条 破格条件
一、 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具备第四、五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 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 省(部)级优秀设计(勘察、工程)奖二等奖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 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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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具备第四、五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 省部级优秀设计(勘察、工程)奖一等奖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 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第七条 附则
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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