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降低园林工程建设成本,保证苗木质量,提高公司园林建设和施工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调控苗木的供求平衡,根据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和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园林基地种植苗木和外接园林工程所需苗木的采购。
第三条 各级职责 (一)种植养殖部职责
1、负责苗木采购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 2、负责苗木采购的招标和询价比价; 3、负责苗木采购洽谈; 4、组织订购苗木的开挖和运输; 5、组织到场苗木的卸载和二次种植; 6、负责按合同约定支付苗木采购资金; 7、完成总经理安排的其他苗木采购工作。 (二)行政部
1、负责建立苗木采购信息库; 2、负责苗木采购工作的监督; 3、审核和管理苗木采购合同; 4、审核苗木采购价格和票据; 5、负责苗木采购相关资料的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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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办理苗木运输审批手续。 (三)公司领导职责
1、全程参与并监督苗木采购过程; 2、组织苗木采购招标和询价比价; 3、负责苗木采购的洽谈; 4、审核苗木采购合同;
5、组织苗木开挖、运输、装卸和种植; 6、审核苗木采购价格和各类票据; 7、验收采购并种植的苗木。 第四条 苗木采购的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议标);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比价采购。
具体采购方式由种植养殖部根据苗源和园林基地建设需求自行确定,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但公开招标和询价比价采购应作为苗木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五条 公司园林基地种植所需苗木主要采购生苗,重点是山区和各农户种植的,未经移栽的自然苗木,主要采取询价比价和竞争性谈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六条 外接园林工程所需苗木重点是在各园林苗圃采购熟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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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询价比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条 苗木招标采购的程序。
公开招标要严格按照集团有关规定,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诚信的原则,达到“优质、高效、降低成本”的目的。
(一)拟制《苗木采购招标书》,《标书》需对苗木质量、投标者应具备的条件,投标、开标、评标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对特定及紧缺的苗木,如需要采取邀请招标、议标等其他采购形式的,要提出申报,按照审批权限报经农业事业部总监和董事长批准。
(二)审核投标人资格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三)成立评标、监督机构。邀请集团行政部和公司主要领导,成立评标、监督小组。
(四)组织开标。在经过对投标人苗木报价、苗木质量、信誉承诺、经营业绩等综合因素公开评议后,方可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决定书按集团招标管理办法报批后方可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协议。
第八条 其他方式采 购程序
(一)收集苗木供应信息,编制苗木供应信息统计表。 (二)按照集团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公司领导1人、种植养殖部负责人和经办人、行政部1人,大宗采购还应报请集团行政部或审计部派人参加。
(三)分析市场行情。由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对拟采购的苗木进行市场行情分析,提出市场同类苗木的基本参考价格。
(四)采购谈判。由领导小组负责与出售单位和个人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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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谈判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必须是公司领导,大宗采购谈判必须邀请集团行政部或审计部参加。
(五)签订合同。按照谈判的内容拟制采购合同,小型采购可采用公司格式合同,大宗采购必须拟制专门合同。
第九条 苗木采购合同要素。
(一)合同中应注明质量标准、抽样方式、拒收标准等。 (二)合同中应注明误期或因质量问题影响造林的责任及损失赔偿。
(三)交货单应提交所购苗木标签、质量合格证、检疫证明等相关资料。苗木运到指定地点后,由专业技术人员对照合同规定和要求进行验收。
(四)合同应当明确运输、种植和安全责任。
第十条 苗木采购应确保苗木优质、低价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林木良种;要认真考察种苗供货方的信誉和资质,供货单位必须同时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向经销商或中间商购买。
第十一条 采购资金的支付
(一)从农户处采购的生苗,按照与农户谈判达成的协议,在苗木装车起运时一次性支付,农户开具收款收条。
(二)外接园林工程所需的大型苗木采购(由供货方保成活的),在合同签订后可先预付20%的预付款,货到并栽种完成后支付总货款的80%,剩余的20%作为质保金,在栽种成活1年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后支付,供货单位开据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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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接工程所需小型苗木、灌木、花草等(由公司自行栽种的),在合同签订后支付20%预付款,苗木装车起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80%货款,供货单位开据税务发票。
第十二条 采购借款和报销
(一)在农户处采购的苗木,按照双方协议的价格,由经办人按程序申报借款,支付完毕后,凭合同(协议)、申报和收款人收条,经权限领导签批后在财务部开收据转下经办人借款。
(二)外接园林工程所需的大型苗木采购(由供货方包成活的),在合同签订后,由经办人填写请款单,按程序签批后由财务部以转帐方式支付预付款,经办人索取收款收据。货到并栽种完成后由经办人按合同约定金额索取全额发票,按程序签批完成后报销,同时填写请款单,按程序签批后由财务部以转帐方式支付总货款的8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并经验收合格后,由供货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办人按集团规定办理签批手续,财务部以转帐方式支付。
(三)外接工程所需小型苗木、灌木、花草等(由公司自行栽种的),在合同签订后由经办人填写请款单位,按程序签批后由财务部以转帐方式支付预付款,苗木装车起运时,由经办人索取发票,按程序签批后报销,财务部以转帐方式支付剩余的货款。
第十二条 苗木的开挖、装卸、运输、栽种、养护和安全 (一)公司园林基地采购的各类苗木,均由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挖掘、装卸、运输、栽种和养护。
(二)外接园林工程所需的各类大型苗木由供货单位组织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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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运输和养护,并保证移栽成活。
(三)外接园林工程所需的小型苗木和灌木、花草等,由供货单位组织开挖,公司负责运输、栽种和养护。
(四)苗木和人员安全,按照谁施工、运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寻找好的苗木资源,在同等条件下为公司节约采购成本在1万元以上的,奖励当事人50-100元/批。
(二)建立广泛的苗木信息网络,及时按计划供应相关苗木的,奖励当事人100-500元/批。
(三)发现并找到特种苗木,且采购价格相对较低的,奖励当事人50元/次。
(四)大宗采购(50万元以上/宗)安全无事故的,奖励当事人100元/宗。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罚
(一)发生安全事故的,按集团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给予相关人员和领导进行处罚。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按照集团招标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三)在采购过程中 弄虚作假,导致相关资料不真实的,处相关责任人50-100元/项罚款,发生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失额的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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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采购中发生贪污、受贿、收受红包等腐败问题的,除追回相关款项外,处当事人5倍罚款,并给予开除处分。
(五)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询价、谈判、签约、付款等事项的,处当事人和相关领导100-500元/项罚款,造成损失的,分别由经办人和签字领导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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