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
实际资本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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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认可资产 ..................................................................... 4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认可负债 ..................................................................... 6 资本分级 ..................................................................... 8 附则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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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实际资本评估,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况下可以吸收损失的经济资源。实际资本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条 实际资本的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原则为基础,根据偿付能力监管目的,对资产、负债的评估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二)实际资本的评估以母公司报表为基础,而不以合并报表为基础;
(三)实际资本的评估应适时、恰当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在市场环境中所面临的实际风险及其变化;
(四)资产与负债的评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五)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经营相同的保险业务,其资产、负债应适用相同的评估原则。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对实际资本实行分级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准确计量各类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账面价值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资产账面余额扣除资产减值或折旧后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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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和根据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负债的账面余额。保监会认为资产减值计提不恰当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对资产减值进行调整。
第二章 认可资产
第七条 认可资产是指处置不受限制,并可用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赔付义务的资产。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第八条 认可资产包括以下类别:
(一)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现金以及通常可用于现金管理的金融工具,其中,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流动性管理工具包括货币基金、短期融资券、买入返售证券、央行票据、商业银行票据和拆出资金等;
(二)投资资产,指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形成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基础设施投资、权益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其他投资资产等;
(三)长期股权投资,指保险公司能够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包括: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投资等;
(四)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在建工程、办公家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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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利息、保单质押贷款、应收股利、预付赔款、存出保证金、其他应收和暂付款项等;
(六)独立账户资产,指投资连结保险、变额年金保险各个投资账户中的投资资产;
(七)其他认可资产,包括应急资本等。 第九条 保险公司下列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一)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二)商誉;
(三)由经营性亏损引起的净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长期待摊费用;
(五)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到期不能处置或者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资产;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非认可资产。
第十条 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到期不能处置或者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资产,包括:
(一)被依法冻结的资产;
(二)为他人担保而被质押或抵押的资产(为自身担保的抵押物和质押物除外);
(三)由于交易对手出现财务危机、被监管机构接管、被宣告破产等事项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资产;
(四)由于当地的管制、政治动乱、战争、金融危机等原因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境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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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除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外,保险公司各项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认可价值。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权益法确定其认可价值。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根据保监会有关规定发行的应急资本,属于认可资产,具体认可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章 认可负债
第十四条 认可负债是指保险公司无论在持续经营状况还是破产清算状况下均需要偿还的债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负债,为非认可负债。
第十五条 认可负债包括以下类别:
(一)保险责任准备金负债,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
(二)金融负债,包括卖出回购证券、应付返售证券、保户储金及投资款等;
(三)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保单红利、应付赔付款、预收保费、应付分保款项、应付佣金及手续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应缴保险保障基金等;
(四)资本性负债,指保险公司发行的符合核心资本或附属资本标准,用于补充实际资本的长期债务,包括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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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级定期债务、资本补充债券、次级可转换债券等;
(五)预计负债,指按照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或有事项的有关负债;
(六)独立账户负债,指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变额年金保险等提取的单位准备金和投资账户负债。
(七)其他认可负债,包括:非负债类资本工具超额部分调增的认可负债等。
第十六条 下列负债为非认可负债:
(一)保险公司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对农业保险业务提取的大灾风险保费准备金;
(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非认可负债。
第十七条 非寿险业务的保险责任准备金负债以账面价值作为认可价值;寿险业务保险责任准备金负债的认可价值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的金融负债、应付及预收款项、预计负债、独立账户负债和其他认可负债以账面价值作为认可价值。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发行的没有赎回条款的次级定期债务和资本补充债券,以及次级可转换债券,按照下列标准确定认可价值:
(一)剩余年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认可价值为0;
(二)剩余年限在1年以上(含1年)、2年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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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账面价值的50%作为其认可价值;
(三)剩余年限在1年以内的,以账面价值的80%作为其认可价值。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发行的具有赎回条款的次级定期债务和资本补充债券,按照下列标准确定认可价值:
(一)剩余期限在4年以上(含4年)的,认可价值为0;
(二)剩余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4年以内的,以账面价值的20%作为其认可价值;
(三)剩余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3年以内的,以账面价值的40%作为其认可价值;
(四)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2年以内的,以账面价值的60%作为其认可价值;
(五)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账面价值的80%作为其认可价值。
赎回日之前和赎回日之后的票面利率差额超过100BP,或者有明确证据表明保险公司会提前赎回的,剩余期限按赎回日计算;否则按到期日计算。赎回日未赎回的,剩余期限按到期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发行的其他资本性负债的认可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章 资本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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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资本应当符合以下特性: (一)存在性,即保险公司的资本应当是实缴或承诺的资本;
(二)永续性,即保险公司的资本应当没有到期日或具有监管部门认可的较长期限;
(三)次级性,即保险公司资本的清偿顺序应当在保单负债和一般债务之后;
(四)非强制性,即本息支付不是强制义务,或者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能支付。
第二十三条 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保险公司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一)核心资本是指在持续经营状况下或破产清算状况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核心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核心二级资本。
(二)附属资本是指在破产清算状况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附属资本包括附属一级资本和附属二级资本。
第二十四条 核心一级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在存在性方面,应当是实缴的;
(二)在永续性方面,应当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
(三)在次级性方面,应当能吸收经营损失和破产损失;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发行人或其关联方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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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非强制性方面,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被视为违约。
第二十五条 核心二级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在存在性方面,应当是实缴的;
(二)在永续性方面,应当没有到期日或者期限不低于10年,发行5年后方可赎回并且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
(三)在次级性方面,应当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资本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吸收经营损失和破产损失;受偿顺序列于保单持有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先于核心一级资本;发行人或其关联方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在非强制性方面,支付本息后偿付能力不达标时,不能支付本息;可以设定递延支付本息条款或取消支付利息条款。
减记或转股条款触发事件的具体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附属一级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在存在性方面,应当是实缴的; (二)在永续性方面,期限不低于5年;
(三)在次级性方面,应当能吸收破产损失;受偿顺序列于保单持有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先于核心资本;
(四)在非强制性方面,可以设定本息递延条件;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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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法按期支付本息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发行人破产。
第二十七条 附属二级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在存在性方面,应当是实缴或承诺的; (二)在永续性方面,期限可以低于5年;
(三)在次级性方面,应当能吸收破产损失;受偿顺序列于保单持有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先于核心资本;
(四)在非强制性方面,不存在本息支付的约束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指定某类资本所属的资本类别。
第二十九条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以下内容,并根据本规则第三十条进行调整: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一般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
(六)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对农业保险业务提取的大灾风险保费准备金;
(七)保险公司持有的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确定的认可价值与其财务报表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八)寿险业务保险责任准备金财务报表账面价值与其认可价值之间的差额;
(九)其他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资本工具; (十)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其他核心一级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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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计算核心一级资本时,应当调整以下部分:
(一)扣减本规则第九条所列的各项非认可资产; (二)扣减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增值;
(三)扣减以下情况转换日公允价值超过原账面价值的部分:包括:自用固定资产和以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固定资产;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调整项目; 上述(二)、(三)项为附属一级资本。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各级资本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二)核心二级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 (三)附属二级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 各级资本工具余额超过上述限额的,资本性负债超额部分调增相应认可负债的认可价值;非资本性负债超额部分调增其他认可负债的认可价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于2014年底之前发行的带有赎回条款的次级定期债务,其利率跳升大于100BP但小于等于200BP,剩余期限按到期日计算,确定认可价值;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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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BP的,剩余期限按赎回日计算,确认认可价值。保险公司自2015起发行的带赎回条款的次级定期债务,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计算认可价值。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年×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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