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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7 中原某采油厂9.15抽油机伤害事故(采油)

2021-05-12 来源:好走旅游网


案例17 中原油田某采油厂“9.15”抽油机伤害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4年9月15日9点58分,某采油厂采油二区小班工人干××(劳务合同工)在对文54井抽油机巡回检查时,不慎被抽油机基础南侧井台上的庄稼绊倒,碰到正在旋转的抽油机平衡块上,平衡块将干××头部和胸部击伤。在邻井文52井加盘根的大班工人王××、邓××等听到一声呼叫,立即跑到文54井井场,发现干××倒在文54井抽油机南侧,随即将伤者送往采油厂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干××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在巡井时不慎被井场边的庄稼绊倒,碰到正在旋转的抽油机平衡块上,被平衡块击伤头部和胸部。

2、间接原因

1)井场环境差。农民种植的高梁等农作物直接种到抽油机基础旁边,农作物占据了采油工巡回检查的路线,井场存在安全隐患。

2)没有按规定处理好工农关系。井场周围一定范围内属于油田已征用的土地,有关部门没有处理好工农关系,致使当地农民占用了井场面积,给井场安全带来隐患。 3)安全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井场无巡回检查路线,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二是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员工安全意识普遍较差;三是井场没有严格的管理制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三、防范措施

事故发生后,油田事故调查组于当天下午在事故现场召开了由采油一厂有关领导、机关科室长、各三级单位行政正职参加的事故现场会。9月16日下午,油田又召开了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刘一江副经理主持事故分析会,油田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安全主管领导和安全科长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技术安全监督处肖永庆处长主持,技术安全监督处徐海珍副处长通报了事故情况,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采油一厂厂长李振志做了检查;分公司刘一江副经理对防范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具体措施。

1.立即开展井场规格化专项治理活动。要求各单位积极与地方政府协商,组织工农、保卫、采油生产单位,对非法占用油田生产施工现场和井场的行为进行治理,对井场农作物进行清理,画出井场界,挑出边沟,规范采油工巡回检查路线,完善安全警示标志,尽快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

2.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将针对此次事故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3.检查并消除出故隐患。严格按照HSE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工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评价,对油田名类施工现场存在的不规范现象进行规范整改,减少或消除一切事故隐患。

4.加大安全教育培训的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搞好职工的安全技能培训,增强职工的自我防范能力。

四、处理决定

根据集团公司及中原油田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如下处理:

1.采油一厂采油二区8#站站长王德武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免去站长职务,并1500元的经济处罚。

2.采油一厂采油二区经理、安全第一责任人张绪龙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1500元。

3.采油一厂采油二区主管安全的副经理费雪峰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4.采油一厂采油二区负责基础管理工作的樊克俭、负责抽油机设备管理的张军对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分别罚款500元。

5.采油一厂技术安全科科长吕标干对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500元。

6.采油一厂生产技术科科长张连明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500元。

7.采油一厂工农科科长王全升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500元。

8.采油一厂副厂长王海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罚款1000元。

9.采油一厂主管安全的副厂长莫言起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罚款1000元。

10.采油一厂厂长,安全第一责任人李振智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罚款1500元。

11.对采油一厂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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