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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2021-11-11 来源:好走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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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作者:张赫

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0期

摘 要:在改革开放之初,村民自治是农村主要的治理机制,它为农村经济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动力支撑以及组织保障,增强了农民民主素质,也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践及理论,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1]。然而,经过近三十年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利益关系比之前变得更加复杂,传统的村民自治制度弊病开始在一些农村地区出现,主要是乡镇政府和村级公共组织以及村民之间权、责、利益关系的问题。应在充分肯定我国村民自治已取得的成绩的基础上[2],探析我国村民自治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从实践的角度探析问题存在的原因。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监督;民主意识

中图分类号:D6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0-0054-02

村民自治在我国农村已开展多年,村民自治的说法最早出现在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然而,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里并没有村民自治的定义,因此,很多不同的部门和学者也就给出了自己的理解,不同的理解自然是五花八门。本文更倾向于徐勇教授的定义,即村民自治就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3]。

新农村建设是我国重要战略,这项战略的设计为自上而下,该战略的有效实行却离不开农民,农民是“三农”的主体因素,从而新农村建设主体是广大村民,所以增强农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创造热情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问题。 一、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两委”关系需协调

怎样把村委会与村级党组织的关系协调得当,特别是把村委会主任与村党支部书记的关系协调得和谐是村民自治的一项难题。

1.部分村委领导与党支部书记存在争权现象。一是争财权。一些村主任认为实行村民自治了,他们是由广大村民选举出来的,因此,村中的重要权力应该是村主任来决定,自然村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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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使用权和费用报销权也应是村委会主任说的算。二是争公章。在广大村民心中,谁持有公章谁就有实权,公章象征着权力。山东省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某村,村主任因对支部书记独揽大权不满,便撬开村会计的抽屉,拿走村委会印章,带在自己身上[4]。现在,有些村委会主任不能正视自己的位置,和党支部书记争权,导致村“两委”关系非常紧张。

2.部分农村党组织领导没能改变传统工作模式,出现了严重越权。一直以来,因为片面要求“党的一元领导”等因素,我国部分农村都是由村党组织包揽村级事务的管理,这样就形成了党组织和村级组织是“我说你听着,我定你干着”的一种模式,这是不合时宜的。显然,此模式是不符合村民自治制度所要求的。 (二)村民自治流于形式

1.村委会选举时,有些地方是村选举委员会由乡镇政府、村党支部指定:有的是村支书提名、报乡镇同意后直接张榜;有的是村支部提名、由选民签字后公布[5]。

2.村务公开与民主监督方面,一是村务公开只重形式。部分农村公开的一些政策也是无关紧要的,还有一些地区公告栏是十分气派的,硬件十分先进,可是公布的内容却是空洞的。二是一些农村公开内容模糊不清,对村务公开的内容也是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三是公开的程序存在问题,有些农村公开村务的时间、地点以及内容是村领导干部随意来定的。四是有些农村的村务公开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这些问题导致村民关心村务的积极性降低,阻碍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三)农民工外出对村民自治产生不利影响

1.农民外出务工使这些村民不能有效行使其民主权利。近年来,有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流动性很强的他们与家中的联系顺畅是有难度的,自然对村里的选举情况及选举人目前的情况不甚了解,选举时这些村民也就难以有效行使自身的民主权利。

2.村民进城务工客观上流失了一些精英村民,导致村委会选举质量下降。据调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多是文化程度较高的男性青壮年,男性比例为79.2%,并且越来越多的妇女也加入到打工中来。文化程度较高的这些进程务工人员大量流入城市,导致村级组织的后备人才缺乏,选出村委会成员特别是村委会主任的合适人选的困难程度增加。 二、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1.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很长,封建残余思想树大根深。我国的封建历史有两千多年,1912年才废掉了封建帝制,且1840至1949年还处在半殖半封社会形态。在中国的旧民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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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两次革命中,虽然推翻了封建专制的统治,然而,对封建思想文化上没有得到彻底肃清。因此,在深受封建残余思想影响的农村实现民主的村民自治,仅靠10多年的努力显然是不够的,这个努力过程一定需要更长的时间。

2.农村及农民行政管理体制的历史惯性。目前,我国农村还没有多少民主自治的基础,村民自治又是全新的制度,由于我国成立至今对农村实行行政控制,特别是在人民公社的历史时期,对村一级有着十分严密的控制,致使公社与大队之间存在着极强的隶属关系。然而,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由村民自治制度取代,村民自治要求村委会与乡镇政府间关系发生了变化,乡镇政府变成了指导和协助的角色,这就使乡镇干部和村干部以及村民在短期之内难以适应这种变化。同时,由于一直以来都是强调党的一元领导,农村的一些地区出现了管理权与领导权区分不清的情况,历史的惯性使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着理解困难。 (二)政府原因

1.村干部思想认识存在偏差。目前,有些干部的思想认识比较守旧,在认识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和狭隘性,由于其认识上的局限和出于私利,使得其对村民自治存在偏见,这些人觉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脱离我国的实际国情,实在是超前了,目前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民主建设是次要矛盾,搞好经济就好,村民自治会架空党支部,影响党的领导。这些人还认为法律是死的,可人是活的,农民的素质比较差,搞民主会乱套的。这些思想认识方面的偏差,导致部分基层政府人员对村民自治存在着消极的抵触情绪,因而其工作方法的体现往往是简单粗暴的,更不用说是深入细致的去推动村民自治的工作了。

2.管理方式有待改进。近年以来,有部分村庄成为了空壳,集体经济负债严重,为了避免再次发生新的债务,又可以防止村干部腐败,一些地方就采取了村级积累和费用村财乡管理方式,这样就使村里的收入统一交由乡镇经管部门管理了,自然支出权归乡镇,由纪委监督。这个制度对于农村减负与防止干部腐败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效果,特别是对部分的财物混乱和干部矛盾较深的农村效果明显。可是,村财乡管成为管理模式去推广则会导致一些问题,因为它会把村民自我管理的事务转变为政府行为,实际会导致乡镇政府通过行政方式剥夺了村民自治的权利。

(三)农民素质原因

1.农民的民主意识薄弱。我国封建社会有两千多年,封建政治文化根深蒂固,散布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导致农民的民主意识遭到扼杀,其政治思想通常是依附于封建特权。虽然自建国后在思想上对封建思想的清理作出了一定的努力,然而在目前法制和民主尚不完善和健全的情况下,封建残余思想对农民的民主意识影响任然存在,而且影响颇深。这些思想主要是:等级森严的宗法思想、听天由命的惰性心理、自甘示弱的小农观念,以及官本位意识浓厚、家族观念突出、主体意识欠缺、奴性心理严重等[6]。这些都阻碍了村民民主能力的培养,导致村民自治只是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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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意识缺失。民主与法制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存在着天然的联系。民主是法制的基石,法制是民主的保障。由于我国建立时间不长,旧中国的“人治”思想深刻,导致有些村民在出现问题时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正当的合法权利,而是选择了逆来顺受的方式。而有些村民一旦当了“村官”,便以领导自居,有的甚至作威作福,任意践踏法律。 参考文献:

〔1〕罗复苏.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基于成都市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调研.西南财经大学,2011.

〔2〕周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制度研究.中国石油大学,2008. 〔3〕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3.

〔4〕尹焕三.村民自治面临的社会焦点问题透析——对全国第一个村民自治示范县的追踪考察.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28.

〔5〕赵春生.认真实施《村委会组织法》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组织——全市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领导干部培训班授课提纲.2006-7-3(内部资料).

〔6〕杨聚德,赵锡吾等.民主建设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264-265. (责任编辑 王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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