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中专门设立了“电力设施保护”,一章,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提高到法律保护的高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明确规定了“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生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电力设施的行为:
(1)闯人厂、所内扰乱生产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2)危及输水、排灰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3)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4)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人距离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生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向电力线路射击;
(2)向电力线路抛物;
(3)在架空电力导线两侧各300米区域内放风筝;
(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5)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光纤和安装喇叭;
(6)利用电力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9)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10)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牌。
(11)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12)不得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
(13)不得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
(14)不得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危害线路的植物;
(15)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砍伐。
(16)不得在海底电缆线路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17)不得在江河电缆线路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18)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电力设施保护条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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