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 通讯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租人(乙方): 通讯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四川省、成都市相关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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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基本情况
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 1.2 门牌号为:
a) 栋 楼 号 ㎡; 栋 楼 号 ㎡;
栋 楼 号 ㎡; 栋 楼 号 ㎡。
共计: 套,建筑面积小计: ㎡(最终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准)。 1.3 该物业所属类型为 □商铺 □商业 □写字楼 □LOFT □其他。
1.4 该物业属于□毛坯房 □简装房 □精装房。
第二条 房屋租赁期限
2.1 该房屋仅能用作 ,若乙方改变用途,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2.2 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在租赁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乙方应在租赁合同终止后 5 日内按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标准向甲方返还租赁房屋及所有固定设备、装置以及任何附加设备,并使这些设备装置保持良好、清洁,使租赁房屋处于适租状态。
租赁期明细如下:
第壹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贰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叁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肆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伍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陆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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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租赁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同意,可延长租期。对于租赁期限的任何延长,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 2 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要约,且在提出该要约时以及在租赁期限届满时,乙方不存在任何违反或不遵守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条件或规定的行为。
2.4 在租赁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甲方不同意延长租期的,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5 日内撤场。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返还乙方的租赁保证金。 第三条 房屋的交付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预计于 年 月 日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如甲方改变交付日期,甲方应提前 10 日通知乙方并告知具体交付时间,但甲方不对改变交付日期承担违约责任。
3.2 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时,该租赁房屋应具备如下条件和标准: 3.2.1 甲方确认该租赁房屋已竣工验收,并已能适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 第四条 免租期
4.1 甲方给予乙方 个月的免租期用于乙方装修,自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之日起计算: 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2 合同签定后,乙方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自行承担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水、电、气、电话、光纤、车位、广告及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4.3 免租期内乙方可以以被许可人名义而非乙方名义免费占用所租房屋,但无权驱赶甲方、甲方的承包商、雇员、代表、访客以及代理人。 第五条 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支付方式
5.1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按如下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 5.1.1 租金及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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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租金明细
年限/租金 单价(元/月·㎡) 月租金(元/月) 年限/租金 单价(元/月·㎡) 月租金(元/月) 第壹年 第贰年 第叁年 第捌年 第肆年 第玖年 第伍年 第拾年 第陆年 第柒年 5.1.1.2 递增规则:第 年开始,月租金单价逐年递增 %。 5.1.2 租金支付方式:
5.1.2.1 乙方每 个月支付租金一次,第一次租金( 个月房租)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7 日内向甲方支付,依此类推,以后每期的租金在上一期届满前 15 日内向甲方按时支付。 5.1.2.2 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租金,相应款项到达甲方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下是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5.1.2.3 乙方付款所发生的任何银行手续费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5.2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按如下标准向该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 5.3.1 物业管理费金额:该房屋每月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单价: 元/月·㎡,按建筑面积计算),于每次支付租金之日,由乙方付给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机构,乙方不得扣减或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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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甲方及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机构有权修订物业管理费预算及重新作出调整。如有调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该书面通知从其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且该书面通知关于乙方应付的增加的物业管理费和相关款项的责任规定是终局的且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保证金及其支付方式 6.1 保证金支付方式:
为确保乙方诚信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乙方须在本合同签署之日一次性向甲方交付租
赁标的物首年月平均租金壹倍金额作为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甲方在收到该保证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据。
6.2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未能按期向甲方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付费用,甲方可以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充抵,其数额相当于乙方所欠租金、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等其他相关费用的数额,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3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除交付租金或物业管理费以外的其他条款,甲方亦可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其数额相当于甲方为制止乙方违约,修缮、恢复乙方所造成的破坏和损害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重新出租租赁房屋而对破坏部分进行修缮所需费用和其他开销,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4 甲方按本条约定扣除保证金后,所持保证金的总额少于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数额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补足,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15 日内予以补足,逾期未补足的,按日承担应补金额 5 %的违约金。
6.5 由于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由其他乙方原因致使本合同解除时,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的全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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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租期届满或因其他非乙方原因终止租赁合同时,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退还租赁房屋,并缴清租金、物业管理费及依照本合同规定的其它各类款项以后,甲方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付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七条 甲方义务
甲方同意乙方以下各点: 7.1 不受干扰
乙方在按期和所要求的方式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费用,并且遵守和履行租赁协议中所载的应由乙方遵守和履行的条款和条件后,在租期内安宁地占用和使用所租房屋不受甲方或通过甲方合法主张权利的任何人的干扰。 7.2 税费
甲方除不需承担根据本租赁协议和/或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乙方支付的税项和费用外,支付土地使用费及建筑物之房产税。 7.3 屋顶及主结构
保持建筑物的结构部分处于良好的维修状态。 7.4 清洁
保持建筑物的公共区域、洗手间及其它公共部分的清洁及良好状态。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乙方同意甲方以下各项: 8.1 遵守规定、细则、条例等
8.1.1 遵守政府或其它有关部门关于乙方在所租房屋内的行为及开展其业务的所有法规、规定和要求,以及关于规范乙方、其雇员、代理、承包商或来访者的行动、行为、事务或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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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有关法规、规定和要求,在违反这些法规、规定和要求时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损失。乙方在收到政府或有关部门涉及所租房屋或在所租房屋内提供的任何服务的通知书时,须书面通知甲方;
8.1.2 由于乙方、其雇员、承包商、代理、来访者的行为或疏忽而导致在所租房屋内或使用所租房屋或其中一部分时发生死亡,人身受伤或财产损失而引起并可能使甲方遭受或招致的一切索赔、要求、诉讼、法律程序、判决、损失和相关开支,以及由于乙方或乙方的代理、雇员、承包商或其来访者造成所租房屋、建筑物及建筑物内的全部财产的一切损失及损坏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1.3 无论在承租期之内或之外,乙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以甲方名义对外借贷或以所承租房屋的使用权或其他权利对任何第三方债务设定抵押或作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应对甲方承担一切损失赔偿责任。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乙方的承租权受到第三人的限制或被转让的,甲方有权宣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等同于剩余租期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总金额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8.2 内部装修工程
8.2.1 根据事先提交甲方并得到其书面批准的图纸及规格,乙方应出资对所租房屋的内部进行装修。甲方对此不得无理拒绝批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甲方对此不得无理拒绝批准),乙方不得或不能允许对已批准的装修图纸和规格以及所租房屋的内部设计和布局进行改动。如要求这种批准,一个先决条件是乙方须付给甲方为征得甲方自己建筑师或专家顾问的意见而付出的合理费用或有关支出。该费用于装修开工前由乙方支付给甲方,逾期支付的,比照逾期支付租金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为避免异议,甲方与乙方于此申明如下:
甲方批准乙方上述的装修图纸和规格,并不等于豁免乙方需要在正式进行内部装修之前,自费的向有关政府当局申请批准该已经甲方批准的装修图纸和规格。若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与甲方的审查意见不一致的,乙方应当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整,乙方按前款约定向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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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支付的费用不再退还,若还需要提供修改后的图纸的,乙方仍需按前述约定的程序进行并支付费用,且免租期不予顺延。
对乙方不遵守有关政府当局批准装修图纸和规格定下的要求和条件而引起的任何后果,甲方不需负任何责任。
乙方保障甲方免受因乙方不遵守此条款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 8.2.2
维修
乙方应注意保护所租房屋之内部非结构性部分,包括地板、室内墙壁粉饰或其它对墙壁、地板及天花板的修饰或粉刷,属于甲方的固定装置及其它附加物并包括全部门窗、电力设备和管道、油漆。如非乙方故意破坏上述设施,甲方应承担出租房屋上述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义务,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相关费用。 8.2.3
内部瑕疵引起的损失和损坏的赔偿和保险
由于乙方、其雇员、承包商、代理或来访者的行为、过错或疏忽对人或财产造成损失、损坏或伤亡。为了防止以上风险,乙方应向一家有名望的保险公司投保。这种保险应以乙方的名义投保并特别标明甲方是建筑物(包括所租房屋)的所有人。投保额应以甲方届时所规定的数额为准。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保险单的复印件、所付保险金的发票复印件和乙方保险公司的确认信,以向甲方证明乙方确已购买了适当的保险。 8.3 设施设备
8.3.1 甲方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后,乙方负责保持该房屋所有电梯、自动扶梯、灭火及安全设施、空调设备及其它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对其进行维护保养,并承担上述设施设备产生的含但不仅限电费、维护等费用。
8.3.2 乙方应设专人对电梯、扶梯、空调、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甲方交房时委托电梯、空调、消防安装单位对乙方人员进行使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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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甲方的进入
经事先预约,应允许甲方及其授权的所有人员在合理时间内进入所租房屋以观察所租房屋内状态、盘点固定设备和进行必要的修理或维修。但在行使这项权利时,甲方应尽可能不造成任何干扰。而在遇到紧急情况时,甲方、其雇员或代理可进入该所租房屋而不加通知;如有特别危急情况,甲方可以强行进入。为了更好地遵守这一规定,乙方应通知甲方有关其所租房屋内已装置的保安系统及其性质。 8.5 将损坏情况通知甲方
要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所租房屋的损坏和人员的损伤情况,以及通知甲方有关水管、煤气管道、电气线路或装置、固定设备或其它甲方提供的设施的事故或缺陷。 8.6 勘察、广告及再出租
在租期届满前 3 个月内的经事先通知的任何合理时间内,允许拟承租该房屋的预期承租人或使用者勘察场地,但当时若乙方与甲方已达成续租合同的情况除外。 8.7 该房屋的交接
8.7.1 在租期届满或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情况下,向甲方移交所租房屋及所有固定设备、装置以及任何附加设备,并使这些设备装置保持良好、清洁和在适租状态。但乙方的个人财产、固定设备和装置及附加设备、装修,无论是在本租赁协议租期内还是在任何前面租期内安置或安装的,应甲方要求,乙方必须在租期届满时或者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情况下移走和/或拆除并负担相应费用,以使所租房屋恢复原状。在移走过程中如果有任何因此而引起的损害,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且无论 乙方是否移走或拆除其个人财产、固定设备及附加设备和装修,甲方均无须向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乙方应向甲方交出在乙方所租房屋的各个部分使用的钥匙,允许甲方从名录牌上及所租房屋的门、墙或窗上拆掉乙方的名称,乙方须负担一切有关费用并负责赔偿因乙方不按此履行而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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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 乙方若不予移走和/或拆除其个人财产或其增设或安装的固定设施和附加设备及装修的,甲方有权但无义务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移走或拆除前述设施和设备及装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在移走或拆除工作完成前,视为乙方未获得甲方同意而继续占用该所租房屋,甲方有权按租金的两倍之实际数额向乙方收取占用使用费。
8.7.3 在租期届满或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情况下,若乙方有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管理费、其它费用及/或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而未付,且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的期限内乙方未向甲方支付,乙方同意将所租房屋内的物品留存于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如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场参与清点留存物品的,视为乙方确认由甲方全权负责清点。在前述情况下,所有留存物品以甲方清点纪录为准,乙方均予认可。甲方有权将该物品转移至甲方认为合适的地点。在甲方清点留存后,乙方仍未清偿全部所欠费用的,视为乙方授权甲方有权以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折价抵偿、出租给他人使用等方式处置留存物品,处理留存物品所得不足清偿乙方所欠费用的,不足部分仍应由乙方负责清偿。 8.8 违约保障
保障及赔偿,乙方承担甲方由于乙方下述行为而引起并可能使甲方遭受或招致的一切诉讼、索赔、损失、损伤的费用:乙方不遵守或不履行其于本租赁协议中承担的任何责任,或由于乙方使用所租房屋(包括室内的电、气装置和设备)引起的,或由于在租期内对所租房屋采取的工作或行为引起的,或由于同所租房屋有关的任何事情引起的,或由于乙方的行为疏忽或过错引起的。
8.9 电力、管道和线路的维修
如果乙方安装的电力设备、线路或管道发生危险或不安全时或当甲方或有关市政公司合理地提出这种要求时,乙方应维修或更换上述设备、线路或管道。乙方应允许甲方或其代理检查由乙方安装的在所租房屋内的线路或管道,只要甲方事先提出要求,甲方可在任何合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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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对这些装置进行检查。由于乙方在所租房屋内安装的电力设备、装置、管道以及线路的故障或维修不善而造成的索赔、费用、损害或法律诉讼,乙方须保障甲方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8.10 下水道的清理
由于乙方或其承包商、雇员、代理或来访者的行为致使下水道或卫生设施或其它管道堵塞或停止运行,甲方在清理、修理或更换这些管道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应由乙方支付。 8.11 恶劣天气下的防护措施
乙方采取任何合理的预防措施以使所租房屋内部免遭风暴、大雨、大雪或类似恶劣天气的侵袭。在以上各种恶劣气候下,特别要保证所有的外部门窗都关好。 第九条 特别约定条款 9.1 合同的变更、解除
9.1.1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非因甲、乙双方的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9.1.2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外,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解除,同时,本款约定不影响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租赁房屋受到严重损失的,甲方通告30日内未恢复的。 2)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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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保证金或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费用超过 15 日的; 4)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甲方或其自身被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或处罚的; 5)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或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6)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火灾或发生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 7)逾期收房超过 1 个月的。 9.2 房屋的出售、转租、抵押
9.2.1 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即转租承租方)。
9.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租赁房屋,应提前 1 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为避免歧义,该优先购买权不包括获得办公场所或停车场所的任何权利。
9.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欲出售租赁房屋,甲方或其代理人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日常工作的合理时间内进入和视察租赁房屋,乙方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条 保密
10.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布或向任何其他人(所属集团公司或其成员或关联公司除外)泄露本合同内容也不得擅自将内容用于实现本合同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此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租赁条件及其他有关销售财务情况资料、重大决策、敏感性的商业秘密资料等(无论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泄露)。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0.1.1 有关保密资料已由其他合法途径成为公开资料;
10.1.2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该等保密资料;
10.1.3 为采取法律行动或追究违约责任而向其所聘请的律师或仲裁员或法院法官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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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10.1.2、第10.1.3款项情况只限于约定的固定途径提供,对于无关的其他方仍应保密。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及责任的免除
11.1 如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租赁房屋不能在起租日期使用,甲方对乙方及任何受影响的第三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2 如该租赁房屋在租期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或甲方原因遭到严重毁坏,以致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又决定不予修复或重建时,甲方可在发生毁坏之日起 10 日内将决定书面通知乙方。自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本合同即告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3 如遭毁坏和房屋经修复尚可正常使用,甲方又决定重新修复的,修复期间免收租金,自修复竣工日起,恢复收取租金。
11.4 此合同为租赁合同,甲方不负责乙方在租赁房屋内的财产的保管和安全,对下列原因而给乙方或其它人员的财产及人身造成伤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4.1 为进行必要的建筑物的维护保养工程,以及非甲方的原因(含突发性设施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空调、电力、煤气等)致使公用设施停止使用的;
11.4.2 由于非甲方的原因造成任何公共设施、服务管道受损、毁坏而中断使用或需要中断使用进行维修的;
11.4.3 由于非甲方的原因导致供电的电流变化或停电; 11.4.4 由于非甲方的原因导致火灾、漏水、漏电造成的损失;
11.4.5 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财产失窃或其它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乙方财产的损失; 11.4.6 由于非甲方原因所造成的乙方或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1.4.7 因政府及其他单位施工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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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外,各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3.1 租赁期间,甲方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租赁房屋的,甲方应按当月租金6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3.2 乙方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租赁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如因乙方对租赁房屋的装修造成对原有房屋的良好状态的损害,乙方应立即停止,并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负责对损害进行修复,甲方可根据修复的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继续进行施工,甲方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聘请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修复情况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乙方才能继续施工。由此发生的检测费用和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可以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同时,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若乙方未在前述时间内对损害进行修复,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修复,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行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甲方有权追偿。同时,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3.3 租赁期间乙方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解除本合同、退租的,乙方应按当月租金的6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直接将保证金扣除抵作部分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3.4 在租赁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租赁合同时,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返还租赁房屋或返还租赁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除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和物管费、水费、电费、通讯费外,还应按日支付保证金 1% 的违约金。
13.5 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未付租金及保证金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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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所有根据本合同应由乙方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保证金(包括需补足保证金的情况)及其他应付的各项费用(包括水、电、气费、通讯费等),乙方均需根据本合同或甲方书面通知规定的期限按期支付,逾期支付的,甲方可依照本合同向乙方收取应付未付部分的违约金(按每日 3 %计算),同时,甲方有权将保证金充抵上述未付费用和违约金。如保证金不足以充抵上述未付费用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若乙方逾期支付上述费用超过15天,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房屋,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移走和/或拆除其个人财产或其增设或安装的固定设施和附加设备及装修,并将房屋恢复至原状交回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但无义务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移走或拆除前述设施和设备及装修并有权自行处置乙方的所有财产。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在移走或拆除工作完成前,视为乙方未获得甲方同意而继续占用该所租房屋,甲方有权按租金的两倍之实际数字向乙方收取占用使用费。此外,如乙方未在甲方书面通知的期限内补齐前述相关款项的,甲方有权采取断电、断水等方式,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3.7 如因乙方与其他任何第三方之间存在未决的债权债务关系等原因导致其他任何第三方到租赁房屋闹事等影响甲方或其他业主正常工作而向政府相关部门或媒体投诉,若影响重大,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且每出现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该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方式解决:
所有产生于本合同或与之有关的争议、争论或主张,双方应协商解决。若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该等争议之日起三十(30)日内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取得一致,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
15.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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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5.3 本合同内所有涉及到的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更换。 15.4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5.5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 肆 份。其中: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 对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过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7甲乙双方承诺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或电子邮箱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的,自变更之日起 5 日内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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