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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0-22 来源:好走旅游网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 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州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积极扶持发展龙头企业,促进林业产业 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森林云南的决定》的精神, 省林业厅制订了《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并以《云南省林业厅公告》(201 0 年2号)进行了公布,自201 0年4月20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 (二)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林业生产、经营、 加工的企业; 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积极扶持发展龙头企业, 促进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 (云 (三)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州(市)级林业产 业龙头企业; 发 ̄20043 9号)和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 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森林云南的决定》 (云发 ̄2oo93 20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四)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 能力,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质量稳定,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所开发和生产 的主营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引进国际先 进技术,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的形成。 第二条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是在云南省 范围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林业 产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发展林 业生产,经营规模和各项指标达到规定条件,并 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第七条 申报企业除具备第六条基本条件外, 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企业发展潜力较大,并能 辐射带动农民增加收入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第三条 申报或已获准为云南省林业产业省 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的,也可以申报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 (一)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实 第四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林业产业省 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云南 现利润100万元以上(含已减免税金); 省林业厅林业改革与产业发展处负责。 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实行竞争淘汰机制,每两年年检一次,进行动态 (三)直接从事或辐射带动速生用材林种植 50000亩以上或特色经济林种植l0000亩以上的 企业; 管理。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申报工作应当坚持企业自愿,逐级上报的原则, (四)能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成长性较好, 年销售(营业)预期收入1000万元以上,销售(营 业)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经营的主导产品具 有特色,并能迅速做大做强的企业; (五)主营产品外向度高,外贸流通企业年 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外贸自营出口加工企业 年出口150万美元以上; (六)林产品专业市场流通企业年交易额2 并发挥产业协会和专家的作用。 第五条各州(市)应当开展林业产业龙头 企业认定工作,未开展认定工作的,应尽快开展。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具 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亿元以上l 第十三条省级龙头企业实行年报及两年年 (七)省、州(市)政府招商引资的重大林 检评价的动态管理制度。从2010年开始,龙头企 业项目业主单位。 业于每两年的4月30日以前填报 云南省林业产 业省级龙头企业年检申报表》(一式五份),连 同龙头企业证书原件上报所属县(市、区)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经县(市、区)、州(市)逐级 审核后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还须提供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 情况等。 第八条申报程r-F: (一)企业自愿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申报的申请,经县(市、区)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州管部门; (市)林业行政主 (二)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f-1对企业所 报NN-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于每年4月30日以前 正式行文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附审核 意见和相关材料。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f-1聘请行业内的技 术或管理专家组成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评 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在30日以内审核各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 报的企业有关资料,负责对各州(市)推荐的龙 头企业进行遴选、考察、评估,提出评估推荐意 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九条申报要求: 申报企业应当如实填报 云南省林业产业省 级龙头企业认定申报表 及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条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一)龙头企业认定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规模、发展目标、生产经营状况、效益情况 及产品市场前景、原料来源、原料基地建设情况、 原料利用情况、带动农民(林区职工)增收情况、 节能减排措施等; (二)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的 企业前三年度财务报表; (三)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级以上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 (四)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的企业带动能力及其与农民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 (五)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产品质量 认证获奖、自主知识产权等证件复印件; (六)省、州(市)招商引资重大林业项目 的相关资料; (七)种植项目提供相关的林权证及林地使 用权等复印件。 第十一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f-1对认定并公 示无异议的龙头企业,颁发证书及匾牌。 第十二条对经认定的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 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扶持政策优先给予扶持, 并列入向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推荐的林(农)业产 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后备名单。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年检不 合格,取消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一)龙头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较重 大的产品质量事件、安全事故及环保事故等问题, 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二)龙头企业破产、关闭或逾期2个月不 报年检材料; (三)生产经营连续2年萎缩,企业发生严 重经营性亏损; (四)企业存在违法经营、欺诈、偷逃税收 等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的。 第十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州(市)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龙头企业材料,按照本 办法进行年检并公示。年检合格的,继续保留林 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称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年检不合格的,取消省级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 受有关优惠政策。被取消省级龙头企业称号的企 业,如果再具备申请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省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 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 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新申报的企业3年内取消申报评审资格。 第十七条被取消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 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证书及匾牌,并向社 会公告。 第十八条经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如更改企 业名称,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州(市)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对在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评 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 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由相关部门依照规 定予以查处,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龙头企业评定 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20日起施行。 栏目编辑/何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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