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包装用印刷品的技术要求和包装、标志、储运的要求,以及其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法、检验规则。 2。0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包装用印刷品。 3.0 引用标准
3.1 GB/T 7705—2008 《平版装潢印刷品》 3.2 GB/T7707—2008《凹版装潢印刷品》 3.3 GB 12904-2008《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 3。4 GB/T 18348—2008《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
3.5 GB/T2828。1-2003/ISO2859-1:1999《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3。6 CY/T 5—1999《平版印刷品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 3.7 顾客技术标准 4。0 参考文件
4。1 《成品抽检作业指导书》 5。0 术语
5.1 A类产品:卷烟包装用印刷品; 5.2 B类产品:其它普通包装用产品; 6。0 技术要求 6.1 材料质量
6.1.1纸张 纸张要求切边整齐、洁净、无斑点、条痕,纸张色调一致.纸张克重要求符合:①白卡纸、白板纸:设计值±设计值3%,②铜版纸、镀铝纸:设计值±设计值4%,③金卡纸(镭射纸)、银卡纸、转移卡纸:设计值±设计值3%;纸张厚度要求符合:标称值±标称值×5%。每批纸之间无明显差别,纸张必须满足《原辅材料、工装技术要求、抽样规则及检验方法》技术要求;
6。1。2油墨 采用与印刷设备配套的具有生产企业出厂合格证的优质油墨,色调必须与样张一致、耐磨、无异味,必须满足《原辅材料、工装技术要求、抽样规则及检验方法》技术要求; 6.1.3 检验测试环境 温度23±2℃;湿度55±5. 6。2 印刷质量
6。2.1 公司在加工包装印刷品时须按顾客提供的标准图纸、标准样张进行生产。 6。2。2 色泽
同一品种不同批次之间的色泽应保持一致。测色仪可测定时,A类产品不同批次、同批、同色色差△Ecmc≤2。00;B类产品不同批次、同批、同色色差△Ecmc≤2。50;当仪器无法测定时,比照标准样张进行目测。 6。2.3 纸张平整度
印刷后印刷品的纸张应平整,不变形,无卷边,折角。自然卷曲高度不得超过5 mm。 6.2.4 墨色
a) 墨色鲜艳,光亮牢固,均匀不露底,着色柔润,同一品种同一批次内墨色基本一致。墨色耐磨性≥70%(具体对上UV光的产品检测的摩擦次
数为70次,水性上光的产品摩擦次数为40次)。同色密度偏差≤0。05。 b)墨层不得爆裂。 6。2。5 文字线条
文字线条清晰完整,不变形,无模糊、毛刺。 6。2。6 网纹
网纹足实,层次分明,光洁清晰,无龟纹。 6。2。7 套印 套印准确。 A类产品套印要求
胶印套印允差:主要部位≤0.15mm,次要部位≤0。2 mm;丝网套印允差:第一次主要部位≤0.2mm,次要部位≤0.3 mm;第二次主要部位≤0.4mm,次要部位≤0。5 mm;凹印套色允差:主要部位≤0.2mm,次要部位≤0。3mm; B类产品套印要求
胶印套印允差:主要部位≤0。2mm,次要部位≤0.3mm;其它印刷方式套印允差:主要部位≤0。35mm,次要部位≤0。45mm;
6。2。8 版面实地
版面无花糊、脏污、指痕、油渍、粘坏、纸毛,实地处平实光洁,无条杠、花糊、鱼鳞状斑纹。A类产品主要部位不允许有明显色点或墨皮,小盒次要部位(长)≤0.5mm的色点≤一个,条盒次要部位(长)≤0.5mm的色点≤二个;B类产品主要部位≤0。8mm的色点≤一个,次要部位(长)≤0。8mm的色点≤二个; 注:A类产品主要部位包括产品的正面、背面、顶部和条码,其它为次要部位;B类产品主、次部位参照A类产品; 6。2。9 条形码
条形码应符合GB 12904-2008《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的规定。 6.3 烫金质量
烫印准确,光洁平整、牢固,无花糊、野金、露底、毛刺。
A类产品套烫允差:小盒主要部位≤0。15 mm,次要部位≤0.25 mm,烫残长度≤0.3 mm;条盒主要部位≤0.20 mm,次要部位≤0.30 mm,烫残长度≤0。5 mm;全息烫金小盒≤0。5 mm,条盒≤0。8 mm。野金:主要部位(长)≤0.2 mm≤一个,次要部位(长)≤0。2 mm的白点≤二个。 B类产品主要部位≤0.35 mm,次要部位≤0。45 mm,烫残长度≤1.0 mm; 6。4 凹凸(折光)质量
凹凸轮廓光洁、饱满,无裂纹、残缺、断线,图案有立体感。折光压纹清晰,均匀一致。A类产品偏位允差:小盒≤0.25 mm,条盒≤0.35mm;B类产品偏位允差:小盒≤0。35 mm,条盒≤0.45mm。 6。5 上光
上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上光层均匀、光亮、牢固,表面爽滑,不变色、粘连,无明显变黄。 6。6 复膜质量
6.6.1覆膜粘结牢固;表面干净、平整,不模糊,光洁度好;无皱折、无起泡和粉 箔痕迹。
6。6.2覆膜膜层分割尺寸准确,边缘光滑,不出膜,无明显卷曲,破口不超过10mm。 6.6。3覆膜后干燥程度适当,无粘坏表面薄膜或纸张现象。 6。7 模切质量
6。7.1 模切规格按顾客提供的标准图纸执行。
6。7.2 模切要求
模切后版面必须符合相应规格,切线应切断,不得粘连,成品叠放整齐。 同一刀不得倒放、错版、错牌、混牌,无毛刺、卷边,不得夹带、粘连碎 纸、废屑或纸毛.偏位允差:小盒≤0.3 mm,条盒≤0.5 mm。 6.7。3 切线
切线均匀,成型部位的切线应切穿、无毛边粘连现象,上浆处齿线不得切 通纸板。
6.7。4 压线(齿线)
压线(齿线)均匀,深浅适中、均匀,不错位且不得断裂。 6。8 粘盒
粘口牢固,粘位正确,压线不得破裂,不得露粘胶,粘花盒面。粘位不正≤0.6 mm,粘花盒面≤0.25mm2. 6.9 气味
卷烟包装用印刷品不得有异味,VOC含量不得高于《卷烟条与盒包装纸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限量》的标准。
7.0 包装、标志、贮运
7.1 包装必须按顾客要求的包装材料、规格进行,包装牢固、整齐不变形、紧密不松散, 不外露多余塑料纸,数量不得短缺。
7。2 每一包件端面上贴合格标识,标签内容必须填写清楚完整。
7。3 贮运产品应严防潮湿、曝晒、热烤、摔碰,避免堆压过高、散包等。不得与有毒、 异味的物品及化学物品同贮同运。
8。0 如有顾客质量指标要求高于上述指标数据的,以顾客指标数据为准; 9.0 检验抽样方案
样本抽取按Q/KDNJ03-72—2004《成品抽检作业指导书》执行. 11。0 检验方法
11.1 式样
检验人员采用比照标准样张和标准图纸的方式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顾客要求。 11。2 色泽 检验人员采用测色仪进行检验,色泽的结果符合6。2.2的要求。当仪器无法测定时, 比照标准样张进行检验。 11.3 纸张平整度
检验人员经取样,样品在正常温湿度情况下,单张商标纸平铺在平面上,30分钟用游标卡尺测量卷曲的高度,检验结果符合6.2.3的要求。 11。4 墨色 a) 耐磨性
检验人员采用耐磨擦仪检验,检验结果符合6。2.4的要求. b)墨层爆裂
在压线处手工折叠180度,目测折叠处,不得有墨层爆裂现象。 11.5 文字线条
检验人员采用目测、比对标准样张方式检验,检验结果符合6.2.5的要求。 11.6 网纹 检验人员采用10倍率放大镜检验,检验结果符合6.2.6的要求。 11.7 套印
检验人员采用10倍率放大镜检验,检验结果符合6.2。7的要求. 11。8 版面、实地
检验人员采用10倍率放大镜检验,检验结果符合6。2。8的要求。 11.9 条形码
检验人员采用条码检测仪对样本连续测两次,二次显示相同且符合条形码读数可确认该次测试数据合格。检验结果符合6.2.9的要求。 11。10 烫金
检验人员采用目测或10倍率放大镜检验,检验结果符合6。3的要求. 11.11 凹凸(折光)
检验人员采用目测或10倍率放大镜检验,检验结果符合6。4的要求。 11.12 上光
检验人员对上光质量采用目测方式检验,检验结果符合6。5的要求。 11。13 覆膜
检验人员对上光质量采用游标卡尺检验和目测方式检验,检验结果符合6。6的要求 11。14 模切 检验人员比照标准尺寸对每份样品采用游标卡尺检验规格和目测方式检验,检验结果符合6。7的要求。 11。15 粘盒
检验人员采用目测检验,检验结果符合6.8的要求. 11.16 气味
检验人员采用感官评定,检验结果符合6.9的要求. 11.17 包装、标志
检验人员采用目测方式检验,检验结果符合7。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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